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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廣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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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在和任何一個行業都有相應的法律制約着,但是還是有不法分子違背法律法規。廣告法是最大限度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約着侵害消費者的不法之徒,儘管是這樣,還是有違反法律的案件產生,對違反廣告法案例分析成了我們所關注的。下面就是對違反廣告法案例分析結果。

違反廣告法案例

潮州招呼站廣告就播報了一起違反廣告法案例分析的事件。

2008年7月18日,某市廣播電視報社利用其出版的電視報,爲某房地產公司發佈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房地產廣告。房地產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業廣告中,侵犯了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可依《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條進行查處,對此,辦案人員沒有異議;但對涉案的廣告發布者是否違法、能否查處,卻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爲他人設計、製作、發佈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商業廣告,也屬於《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的“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或該條第(三)項所指的“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爲。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爲他人設計、製作、發佈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商業廣告,同樣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據《條例》第十條進行查處。

第二種意見認爲:《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指的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應當作縮小解釋,僅限於行爲人爲了表明自己或者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務,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在服務項目、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爲他人設計、製作、代理、發佈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商業廣告,該行爲本身並不屬於《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所指的“爲商業目的未經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即使廣告主未取得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爲其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商業廣告,也不屬於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爲

第三種意見認爲: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爲他人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商業廣告,不屬於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爲。不過,《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廣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而《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明確禁止任何人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爲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因此,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爲他人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商業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九)項之規定,應按《廣告法》第三十九條進行查處。

辦案機關最後採納了第三種意見。

經過這起違反廣告法案例分析結果來看,廣告經營者應該嚴格遵守廣告行業的規矩,遵守廣告法,以消費者的權益爲主要任務,打擊違法。廣告買賣網期待您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