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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協議書範文錦集七篇

保險2.19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協議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保險協議書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險協議書範文錦集七篇

保險協議書 篇1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再保險經紀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同意:

1.根據甲方的委託範圍,負責與國際/國內再保商的聯絡、溝通與協調;

2.根據甲方要求,設計再保險方案,並向國際和/或國內再保險市場詢價,根據詢價結果做出彙總分析,供甲方決策參考;

3.協助甲方對項目進行風險查勘、識別與評估,並根據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風險查勘報告;

4.根據甲方的決定,選擇分保接受人,並負責再保險安排工作;

5.負責就保單的註銷和續轉,溝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險後,負責與分保接受人的聯繫和協調工作;

7.負責協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攤回賠款。

二、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同意:

1.如實向乙方提供所有與上述再保險經紀服務有關的信息與資料,在乙方服務過程中給予必要的協助。

2.在有效期內,若甲方欲終止協議,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條款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除應法律要求或經對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不得將獲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本協議終止或解除時,本條款繼續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發送對方的重要函件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至對方地址。使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其它方式,原件應隨後掛號寄送;

2.郵寄函件通常被認爲在發出後7個工作日內寄達對方,傳真件則在傳送的同時即視爲收到。

五、報酬與費用

1.雙方同意,在甲方將再保險業務交由乙方安排後,乙方依法有權從分保接受人處取得相關的佣金作爲報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費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協議第一條範圍的服務,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供費用預算報告,雙方協商確定後由甲方支付相關服務費用。

六、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就執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簽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協議繼續有效。

2.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協議書 篇2

甲方: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分中心

乙方:_________

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號)規定,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現金方式,收繳失業保險費。協議雙方須嚴格按本協議規定執行。

2、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將乙方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全額上繳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執行。

甲方(收繳單位)(蓋章):_________ 乙方(付款單位)(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身份證號:_________

電腦序號: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參加工作時間: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保險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充分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穩定職工隊伍,同時幫助職工建立一份補充的養老保障,甲方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同意爲下屬職工辦理商業養老金保險。現就相關事宜,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一、乙方同意甲方爲其辦理商業養老金保險(包括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條款),具體投保的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等由甲方全權決定。

二、甲方爲乙方辦理商業養老金保險而墊支的保險費,作爲甲方給乙方的借款,若乙方滿足下列條件的,則甲方不再向乙方要求歸還該借款,同時乙方有權按保險合同的規定領取保險金。

1.職工在甲方工作並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且在甲方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2.因工作需要,在人保系統內部調動的;

3.投保後,在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身故的;

4.因特殊原因,由總經理室決定給付。

三、對下列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歸還上述借款及相應的利息。

1.勞動合同期未滿,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單位決定與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期滿,本人要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或單位決定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的;

3.除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以外原因離開公司的。

四、乙方同意將保險單存放於甲方處作爲質押,質押期至保險金支付時止。

五、若乙方在離開甲方單位一個月內,未按本協議第三條規定向甲方交清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則甲方有權向保險人申請辦理解除保險合同手續,解約金款項歸甲方所有。

六、在質押期內,乙方不得向保險人辦理保險合同轉讓、掛失補發、投保人變更、解除合同、保費墊交、減保、減額交清、權益轉換、保險關係轉移等事宜。

七、本協議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爲乙方辦理的所有商業養老金保險事宜均有約束力。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爲乙方辦理了商業養老金保險的也按本協議執行。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協議書 篇4

甲方:天津市財政局

乙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20xx年2月26日天津市政府採購中心關於20xx-20xx年度天津市行政事業單位車輛保險供應商資格項目(項目編號:TGPC-20xx-D-0080)的成交結果和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業單位機動車輛保險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一、定義

本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爲:

(一)使用單位: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

(二)參保車輛: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機動車輛。

(三)服務:係指乙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甲方和使用單位提供的保險服務。

二、保險標的

(一)甲方將對使用單位參保車輛向乙方投保。

(二)保險公司最終承保數量以使用單位向乙方實際投保數量爲準。

(三)乙方作爲承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文件承保並及時爲甲方和使用單位出具車輛保險單。

三、保險險種

基本險險種:

(一)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二)車輛損失險。

(三)第三者責任險。

四、保險費用標準

(一)基本險保費標準:按照磋商承諾執行(見附件2)。

(二)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輛跟標險種,享受相同優惠和服務。

(三)各區縣行政事業單位跟標的機動車輛,享受相同優惠和服務,並由各區縣財政局簽訂合同。

五、投保方式

(一)基本險保險金額確定方式如下:

1.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確定。

2.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足額投保。

3.第三者責任險:按照5萬元限額投保。

(二)使用單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險種,乙方應同時辦理,並享受同等優惠率。

(三)乙方承諾天津市現有的所有營業網點及合同有效期內增設的網點均接受本項目相關業務的承保、理賠服務(見附件3)。

(四)當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批准調整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及調整係數時,乙方應將調整依據和方案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後執行。

六、保費支付方式:

(一)參保車輛的保險費用由使用單位自行支付。

(二)乙方承諾於合同有效期內承擔使用單位投保的全部機動車輛基本險及增加險種的保險責任。

(三)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提供服務。乙方應於合同有效期內根據使用單位磋商需求提供保單,並與使用單位簽訂《分合同》(分合同格式見附件

1)。

(四)結算幣種。保費和各險種的賠款均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七、質量保證

(一)乙方承諾除全國統一的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外,爲本項目設立專門的服務熱線(見附件4)。

(二)乙方應保證服務質量,且不能低於合同規定的範圍和種類。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乙方提供的保險服務實行檢查或抽查。

(三)乙方在收到使用單位或甲方關於質疑服務質量問題的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應迅速查處並答覆。

(四)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個工作日後沒有彌補缺陷,使用單位或甲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風險和費用將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應保證使用單位獲得優先服務的權利,根據使用單位的通知及時提供承保、理賠服務。

八、基本服務承諾

(一)後期執行信息反饋要求

1. 按照天津市財政局和使用單位要求提供投保車輛、新購車輛相關保險手續、出險車輛、理賠項目及維修費用等方面的信息。

2. 情況報告要求

保險公司須每季度和每年度向天津市(區縣)財政部門報送《行政事業單位機動車輛統一保險情況分析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

(1)使用單位參保車輛的承保、理賠、統計及分析情況等。

(2)機動車輛變更情況,包括新購、調撥、報廢、丟失等。

(3)根據統計信息及業務開展情況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包括保險公司項目管理和服務方面工作、使用單位車輛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區縣)財政部門協調方面工作等。

(4)報送時間爲每季度末5日和每年度末15日內。

(二)承保服務承諾:

1. 承保基本服務承諾

(1)保險公司與使用單位協商確定具體負責部門、負責人及服務專員,負責使用單位投保車輛全部承保、理賠服務,並提供上門服務。如上述部門或人員有變動,保險公司於3個工作日前通知使用單位。

(2)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使用單位的投保需求及續保的需求。

(3)保險公司主動做好承保服務,並積極配合使用單位,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4)根據使用單位實際情況和需求爲用戶設計最佳投保方案。

(5)使用單位車輛保險到期20日前,主動聯繫續保事宜,服務專員於保險到期10日前辦妥相關手續。

(6)新增的車輛,若使用單位有需求,服務專員應主動協助辦理車輛上牌、過戶、轉籍等手續,並及時將相關保險手續送達使用單位。

(7)按照使用單位車輛變更通知(如過戶、調撥、報廢等),服務專員應主動協助使用單位填寫批改申請表,在得到使用單位確認批改後,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出具保險單等工作並及時送達使用單位,保費餘額退回使用單位。

(8)負責協調各單位與原保險公司中止已簽訂的保險合同,並足額收回應退保費。

(9)安全及保障服務。

2. 承保其他服務,在不違反《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經營特點提供優於或多於上述承保基本服務的其他服務(見附件5)。

(三)理賠服務承諾

1. 理賠基本服務承諾

(1)理賠指導

承保初期組織理賠指導服務,組織使用單位進行詳細的講解和說明。賠案發生後,服務專員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索賠手續,及時答覆使用單位提出的相關問題。建立項目專門理賠檔案,定期分析理賠案件的特點,總結經驗教訓,作

爲向車主提供防災防損建議的重要依據。

(2)快速查勘定損

車輛出險後,出險車輛可在第一時間內與服務專員進行聯繫,也可撥打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或本項目服務專線報案。查勘人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並與使用單位配合制定應急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3)承修質量保證

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提供不同車型的合作4S店,保證出險車輛及時、高質量的得到修復。除此以外,使用單位可自選資質合格的二類以上政府採購定點修理廠及專修廠修理受損車輛。保險公司與政府採購定點修理廠及專修廠密切合作並簽定合作協議,並將其納入項目服務小組的理賠結算體系。

(4)理賠服務時限

a.現場查勘時限

接到報案後,如天津市(區縣)財政部門要求或保險公司認爲需要現場查勘,應立即指派服務專員及專門人員出現場,市內應在40分鐘之內,郊區縣應在90分鐘之內到達事故現場,外地出險,保險公司查勘調度應在半小時之內與當地系統內公司取得聯繫,並督促到達事故現場查勘。

b.賠付時限

使用單位提供完整的單證後,保險公司按下列時限支付賠款:

5000元以下的賠案,在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索賠材料齊全有效後,實行綠色通道,立等可取;

30000元以下的賠案,在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索賠材料齊全有效後,2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

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賠案,在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索賠材料齊全有效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

(5)對於小額一般事故的處理簡化手續,爲本項目設立理賠綠色通道,使賠案在各理賠環節均得到優先處理。

保險協議書 篇5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爲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爲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爲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爲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並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後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後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並負責聯繫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後,應開具收據並留存根以備覈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覈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覈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僞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爲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範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於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複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於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覈後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餘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覈審定情況最遲於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爲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並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並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覈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

會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保險協議書 篇6

甲方:XXX公司

乙方: 身份證: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現在處於失業狀態,沒有與任何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等建立勞動關係,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在失業期間,由甲方爲其代爲繳納養老、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爲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企業和個人負擔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個人全額負擔。甲乙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以及其他任何經濟糾紛,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1、自20xx年8月開始,甲方爲乙方代爲繳納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

若乙方沒有書面通知甲方其與任何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等建立勞動關係,視爲乙方一直處於失業狀態。

2、乙方以現金形式按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乙方預計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用(含企業負擔部分),否則甲方有權終止爲乙方代爲繳納養老及醫療保險,無論甲方事先有無通知乙方,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對於甲方預先扣除的款項有異議,應在扣款之日起次月向甲方提出,經覈對後,按多退少補原則處理,否則視爲乙方確認扣款金額無誤。

4、乙方若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係,想辦理轉移手續時,應提前一月通知甲方,由甲方爲其辦理保險終止繳納手續,否則由此產生的費用和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

5、乙方在失業期間委託甲方代爲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甲方除收取發生的養老及醫療保險費以及由此產生的費用外,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屬於無償代理。甲方還承擔了由此產生的用工風險。

6、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險協議書 篇7

甲方:乙方:

爲促進甲乙雙方的共同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業務合作範圍

本協議所稱全面合作業務(以下簡稱業務)是指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乙方代理甲方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與服務的金融業務。業務範圍包括:銀保代理業務、其他業務。安貸寶保險費率按2‰收取。

(一)銀保代理業務,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在授權範圍內代理甲方辦理有關保險業務,並依法收取手續費。銀保代理業務包括:代理銷售保險業務和代收代付保險費業務。

代理銷售保險業務,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作爲兼業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代理甲方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並依法收取手續費的銀保代理業務。

代收代付保險業務,指乙方代理甲方收取其業務員或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以及代理甲方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業務。代收代付保險業務分爲代理收取保險費業務和代理支付保險金業務。

(二)經雙方確認的其他業務合作。

二、業務合作方式

(一)雙方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確認業務合作關係。

(二)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爲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授權範圍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爲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一概由乙方負責。

(三)甲方在乙方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相關專用賬戶,用於代理保險費的歸集。

(四)甲方在業務發展中,積極提供優質的保險保障服務;乙方在業務發展中,積極推介甲方保險產品,並提供相應支持。

三、銀行保險業務交流

(一)甲乙雙方應對各自的客戶羣進行聯合調研,瞭解客戶對銀行保險產品的需求,合作設計適合雙方推廣的保險產品和金融服務。

(二)對適合市場需求的銀行保險業務,雙方應共同進行策劃、宣傳、推廣。

(三)雙方應建立定期交流、研討機制,完善已有的合作項目,探討新的合作領域。

(四)甲方可根據乙方需要,爲乙方的金融提供保險服務。

(五)甲方爲乙方代理甲方保險業務的管理軟件系統提

供技術支持。

(六)甲方負責對乙方的代理人員進行相關保險知識和實務操作培訓,培訓費用由甲方承擔。培訓的項目、時間、內容,雙方另行約定。

(七)乙方與甲方定期覈對相關業務經營情況。

(八)甲乙雙方應設立專門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協議各項內容的管理、落實。

甲方常設機構爲:團體業務部

乙方常設機構爲:市場發展部

(九)乙方負責向甲方定期介紹相關業務發展情況,反饋客戶對保險產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險服務方面的意見。

四、手續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手續費支付標準除按兼業代理保險合同15%外,再以現金方式給乙方支付7%培訓費。手續費由甲方按季轉入到乙方指定的帳戶。

五、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在約定的範圍內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指導、培訓;

2、負責向乙方提供代爲收取保險金的實務流程、票據單證、宣傳資料和相關數據資料;

3、按照規定時間向乙方支付手續費及相關費用;

4、對乙方在委託代理權限範圍代理的保險業務,在保

險條款約定的範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5、新開發保險產品優先選擇乙方代理銷售。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照甲方委託的代理權限範圍和條款約定,代理銀行保險業務;

2、乙方有反映客戶要求和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

3、乙方有向甲方收取手續費及相關費用的權利;

4、乙方按照《保險法》、《保險兼業代理人管理規定》合法開展業務,並接受甲方對代理業務的指導和培訓、監督、檢查;

5、乙方對甲方提供的重要空白業務單證,按乙方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同時對甲方提供的印章簽收後由專人管理使用,不可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若有遺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有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乙方確保將收取的保險金在規定時間內歸集到甲方在乙方開立的結算賬戶上;

7、乙方無出單、損失勘查和理賠權限,未經授權乙方不得對被保險人作出任何有關保險承保、賠償或給付的承諾。

六、其他條款

投保人在駕駛無牌照、無證的機動車輛發生意外傷害,甲方應做爲賠償範圍。

七、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爲對方嚴守商業祕密,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對外提供任何有關對方業務經營資料和信息。

八、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應提交酒泉市肅州區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爲一年。

十、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協議到期後,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如一方需要變更或終止本協議,提議方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本協議方可變更、終止。

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即行終止:

(一)違反本協議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有違法或嚴重損害對方信譽行爲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十一、附件

(一)本協議框架下的附屬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雙方的權益因客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