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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精選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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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精選8篇)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1總則

1.1爲貫徹“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結合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其續延分支機構

1.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XX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本辦法中的名詞定義

2.1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並符合國家《職業病目錄》中公佈的疾病。

2.2職業危害因素:指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

2.3職業禁忌: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4職業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所進行的醫學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

3職責分工

3.1職業衛生(健康)管理部門

3.1.1是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公司有關要求。

3.1.2制訂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方針、規劃和管理制度。

3.1.3編制集團公司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1.4負責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協調、監督、推進和考覈等工作。

3.1.5協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

3.2人力資源部門

負責監督、協調子公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信息和員工信息的維護。

3.3工會

對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民主監督,並對集團公司與職工之間就職業病防治等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3.4各單位

3.4.1是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關的操作規程。並對本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檢查和考覈。

3.4.2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及相關職業病防治工作費用預算,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並上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審覈、評價和驗收。

3.4.3負責向供貨商索取職業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3.4.4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負責接害崗位認定工作,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治理,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確保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並建立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3.4.5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簡稱接害員工,含協力員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後醫學隨訪及應急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4.6負責接害員工的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並督促其做好相應防護,爲其提供足量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4.7組織並開展對本單位的負責人和接害員工的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4.8負責安排職業病診斷、治療和報告。按照健康檢查結果,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進行復查、隨訪和診療;對職業禁忌的員工應調離原崗位。

3.4.9對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3.4.10制訂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協助集團公司和安監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工作。

3.5接害員工

3.5.1學習和遵守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本崗位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培訓,掌握與崗位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3.5.2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

3.5.3自覺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和複查;在職業病診斷、鑑定需要時,應向有關部門如實提供相關的資料。

4職業衛生管理業務流程(流程圖略)。

5職業衛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爲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並至少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制訂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報集團公司安全保衛監督部備案,並按年度計劃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2職業病前期預防

5.2.1對本單位可能涉及職業危害因素建設項目,負責貫徹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並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5.2.2作業場所的生產佈局、衛生設施及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防護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職業衛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單位,應符合有關規定並應當設置警示標識與報警設施、現場急救用品、衝淋設備,配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

5.2.3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得承接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5.3作業過程的職業病預防

5.3.1對本單位生產工藝流程、作業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彙總,並進行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認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3.2編制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

5.3.3定期開展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進行檢測、評價。

5.3.4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等特點,爲接害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建立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5.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

5.4.1各單位應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建立臺帳,記錄其運行、使用和維護狀況;已投入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步運行、同步維修,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5.4.2各單位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後,必須及時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復位;原有職業病防護設施需改進或調換時,在新的防護設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單位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技術控制效果進行檢測,並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監護

5.5.1按國家衛生部門規定,各單位組織接害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5.5.2對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與職業危害有關疾患的職工,應及時安排複查;對必須進行離崗後醫學隨訪或需應急健康檢查的接害崗位員工,應根據衛生機構的要求組織安排。

5.5.3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受檢者本人;對被診斷爲職業禁忌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5.6職業病管理

5.6.1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除須搶救的患者外,必須到有相應職業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

5.6.2建立健全職業病患者的相關檔案,職業病患者調離本單位,其職業病相關病史檔案應移交新單位。

5.7職業危害事故處置

5.7.1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災害與事故快報管理辦法》及時上報,對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事故的應組織現場急救,必要時啓動應急預案。

5.7.2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衛生局《關於受理用人單位發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項的通知》(滬安監管監二〔20xx〕105號)規定處理。

5.8職業衛生教育

5.8.1職業衛生教育對象系接害單位各級責任者、管理者、接害員工,包括就業(上崗)前、在崗定期和特殊職業衛生教育。

5.8.2就業前(上崗)教育:上崗前培訓可與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結合,員工經培訓後,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內容主要爲職業衛生法規的一般常識、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細則與本崗位操作規程、本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知識等。

5.8.3在崗期教育:在崗期間培訓可與班組學習相結合;主要內容爲本單位(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理化特性,源點產生原因、環境污染程度,防護設施原理及運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選用,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內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險)崗位和職業病人應視不同情況接受相應的崗位職業衛生知識;崗位衛生保健與應急救援知識等內容。

6考覈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行爲,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附則

7.1本辦法由公司XX部門負責解釋。

7.2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爲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公司安環部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4、及時掌握本單位各崗位職工的實際情況,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關危害的作業。

5、公司安環部組織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週期爲一年,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6、公司安環部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及時通知本人,並做出處理意見;員工有權查閱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後通知公司和勞動者,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爲職業病的公司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9、公司安環部組織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每人一檔,長期保管,不得丟失和轉借;並負責將職工健康人員體檢情況進行統一彙總。

10、安環部負責將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告知各單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並將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按規定上報政府主管部門,並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爲規範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鑑定與診斷、職業病人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職責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1、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其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

2、負責職業病人的診斷與職業病鑑定工作的組織協調。

3、負責制定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和經費預算。

4、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工種和人數的核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的制定。

5、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確定員工的作業工種。

6、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爲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二)人事主管部門

配合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開展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二上崗前體檢的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爲: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人員、轉崗到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人員和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臨時工。

(二)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健康檢查不合格的,發現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三職業禁忌證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噪聲和有機溶劑的作業;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四在崗期間體檢的管理

(一)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爲:

1、直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

2、雖不是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但由於作業場所未隔開,防護設施未到位,導致與直接接觸員工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的員工。

(二)職業健康檢查週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如實告知員工。

(四)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妥善安置;

(五)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第五離崗時管理

(一)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爲:準備退休、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

(二)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本公司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四)準備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時,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爲離崗時檢查。

(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後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員工,要安排離崗後的醫學隨訪。

第六應急體檢的管理

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可能導致勞動者急性健康損害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及時組織進行應急健康檢查。

第七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醫學隨訪的費用。

(二)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八職業健康檢查的準備

必須委託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1、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

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及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情況;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

(一)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1、職業危害申報材料;

2、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的委託書;

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結果、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4、、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計劃;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評價報告書”;

6、對職業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救治診療資料;

7、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8、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從業人員體檢結果告知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的相關資料;

9、其他相關資料。

(二)公司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爲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覈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爲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本單位爲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1、綜合辦負責爲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2、綜合辦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有權查閱、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從業人員離開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4、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5、從業人員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黴、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

6、所有檔案應有專櫃存放、加鎖,定期清理通風,防溼。

7、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複印,不得置於公共場所。

8、其他依照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1 法律法規: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厂部和分廠相關管理文件規定,認真履行作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2 勞動防護:

2.1 進入廠房必須在安全通道內通行,上下樓梯應手扶欄杆防止滑跌。

2.2 進入廠房必須將勞防用品穿戴整齊,安全帽帽扣扣緊,阻燃服扣好釦子,澆注作業時褲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燒氧、測溫、取樣、判渣、添加覆蓋劑、鋼包事故旋轉等情況下,必須戴上面罩,防止身體被飛濺鋼水灼傷、燙傷。

2.4在檢查預熱設備或預熱中設備時,必須帶有效的檢測器,以防燙傷。

2.5使用氧氣、氬氣、天然氣、壓縮空氣等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危險化學品 作業卡》要求使用危險化學品。

2.5各崗位員工必須貫徹執行沂源億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無關人員禁止進入作業區域。

2.6 本崗位安全規程對作業中辨識的危險源進行過程危害控制,以達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員工必須認真、主動接受安全教育。按時、按期參加各類安全活動、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在其它部門相類似崗位發生事故後,本作業區必須立即進行本崗位的對照,是否還存在未辨識的危險源,並進行危險源辯識、評價與控制。

2.7作業時必須戴防塵口罩、耳塞。經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確認不適合本崗位的.職業禁忌症人員應調離本崗位作業。

2.8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檢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證並必須接好接地線。

3行爲規範:

3.1 禁止在操作盤面上和電氣控制箱內放置茶杯及各類雜物。

3.2 保持作業現場環境整潔,工器具葙內工器具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各類書籍、報刊雜誌,

3.3 操作盤面、電氣箱櫃嚴禁坐、壓。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1、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工作。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並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辦公室負責監督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並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施獎罰。

2、必須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衛生部第23號令)的規定的週期和範圍,對作業場所有害作業職工進行健康體檢。

(1)要與依法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簽定健康檢查委託協議,由委託單位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2)必須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包括民工)進行上崗前體檢,並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3)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在崗職工進行不定期健康體檢,並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4)工人因各種原因脫離原有害作業時必須進行離崗時健康體檢,並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5)不得以常規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

3、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症者,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

(1)對上崗前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症患者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勞動。

(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症患者時,要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3)要對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健康檢查結果表要實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如實地告知被檢查者本人。

(2)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保密制度,不可將本人的檢查情況隨意泄漏給其他人員。

5、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應列入職業衛生專項經費中,納入單位或項目成本中,實施專款專用。

(1)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辦公室每年制定費用計劃。報單位領導審批後,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實施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無故拖延、剋扣、拒付有害作業人員(包括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的相關費用。

6、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必須指定科室和專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監護檔案爲永久性保存的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隨意外傳。

(3)職工本人有借閱、複印其本人健康檔案的權利,單位領導和檔案保管人不得拒絕職工借閱、複印其本人檔案。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孕婦、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8

一、健康查體對象

新從事放射工作、已經從事放射工作和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員。

二、健康檢查機構和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承擔。

檢查項目按國家《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進行。複查時根據需要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執行。

三、健康檢查管理

(一)就業前健康檢查

就業前查體是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重要部分,是全部醫學檢查的基礎資料,其檢查結果可爲後期檢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對比和參考。

對新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書面培訓、從業申請,送至設備處,由設備處統一安排、及時組織新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沒有接受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人員,暫不能從事與放射有關的工作;經檢查,對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人員,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崗後健康檢查

1對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當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過10%(乙種工作條件)時,每1~2年組織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當工作人員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甲種工作條件)時,每年應進行全面醫學檢查一次。

2查體中發現結果異常者,及時安排複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3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狀況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放射工作人員,及時調離原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4對具有專門技術、經驗豐富的放射學專家或技術人員,其健康情況有不符合健康標準者,應慎重、仔細的權 對社會和個人的利弊決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離崗前健康檢查

對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在離崗前應組織其職業健康檢查。

(四)應急和事故照射人員的健康檢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現卡源、射線裝置失靈等事故照射時,對參加應急處理的人員或事故照射的人員,應及時組織搶救和進行健康檢查,對需要進行醫學觀察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查項目和頻度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五)健康檢查結果處理

健康檢查結束後,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終生保存。

(六)特殊人員的健康管理

1未滿18歲,不宜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16~17歲允許接受爲培訓而安排的`乙種工作條件下的照射。對確診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員已從事放射工作的孕婦、授乳婦不應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妊娠六個月內不應接觸射線。以前接受過5倍於年劑量限制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不應再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

2身患嚴重的呼吸、循環、消化、造血、神經和精神、內分泌、免疫系統疾患者;身患嚴重皮膚病、視聽障礙者;身患惡性腫瘤和妨礙工作的複發性良性腫瘤;手術後不能恢復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復的放射性或其他職業疾病者,應由授權的醫療機構和醫師根據疾病的過程、性質,確定該工作人員是否適合繼續從事放射工作。(具體疾病以GBZ98一20xx爲準)

3對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應及時安排其進行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院方承擔。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補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臨時調離放射作業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正式調離放射作業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

(二)根據工作場所類別和從事放射工作時間長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對從事放射作業滿20年的在崗人員、依據劑量監測記錄及健康查體結果需要休假、療養者,可利用休假時間安排2~4周的健康療養。由健康查體單位提出建議,設備處書面通知人事處、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時間、薪酬等按國家相關法令執行。

(三)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xxx醫院

  20xx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