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期、試用期、學徒期三者有什麼區別嗎?
應屆畢業生王小姐問:
我已經初步聯繫好了工作單位,目前正在談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其中我對合同文本中提到的見習期和試用期的規定感到比較模糊,合同中規定合同期限為五年,其中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為六個月,我不明白這兩個期限到底是怎麼回事,在見習期內我是不是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構成違約,要交違約金嗎?另外我還發現我的同學跟單位籤的合同中還有學徒期的.約定,這個期限又是怎麼回事?
答覆:見習期制度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包括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及技校畢業生等,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上述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關於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職工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根據勞動部的相關規定,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登記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見習期和試用期也可以同時約定。綜上所述,見習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各有其不同的含義,王小姐在不超過試用期期限的見習期內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已經超出了試用期的見習期剩餘期限內,因自己的原因提出辭職則不適用上述規定,構成違約,是否要交違約金以及數額的多少,需要根據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具體約定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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