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應如何折算年休假
離職員工的年休假天數,不僅與其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有關,而且與累計工作年限有關。在計算年休假時,應該累計計算員工從第一次工作到現在總的工作年限,然後確定員工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離職員工的年休假應當如何計算?
【案情回顧】
孫某2001年畢業,一直在一家外資工作。2007年6月孫某跳槽至某生物醫藥公司,擔任市場營銷主管。2013年4月7日,孫某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並開始着手交接工作,人力資源部發現孫某2013年度的年假尚未使用。根據孫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休假制度規定孫某2013年度可以享受6天的年假。但是一個自然年度未過一半,公司還沒來得及為孫某安排年休假,他本人也沒有提過年休假申請。人力資源部認為這不屬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當支付300%勞動報酬的情況。那麼像孫某這樣的離職員工,他的年休假該如何安排呢?
【律師點評】
首先,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計算員工的年休假並不是依據員工在現任單位的工作時間,而要根據職工累積工作的期限,也即我們通常所説的工齡。因此,從本案來看,公司明顯誤解了年休假的計算標準,由於孫某自2001年畢業之後即參加工作,並且至2013年,其工齡已經達到10年以上,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其2013年度可享受10天的年休假,而公司仍按照6天的規定給予年休假,就違反了國家關於年休假的法律規定。所以該公司在確定孫某年休假天數時,不應只計算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應該累計計算孫某從第一次工作到現在總的工作年限,然後確定孫某的帶薪年休假天數。
其次,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因此,就像本案中的孫某這樣的離職員工,公司只需要先根據其工作年限計算出他在離職時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然後再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出應該支付的工資報酬即可。
當然,公司在處理離職員工年休假問題上,可以採取一些變通的措施。以本案中的孫某為例,孫某應該離職的日期為5月6日,暫且按照其應享受6天年休假來計算,可以在其離職交接單中的離職日期上寫明“正式離職日期為5月6日”,並在備註欄中註明“5月1日至5月6日是公司安排的年休假,孫某可以在4月30日辦理完畢交接工作”,由孫某在離職交接單上簽字確認。如此一來,公司即不需要支付300%的工資報酬,此交接清單可作為企業已經安排員工年休假的證明。在此特別強調,對於當年度的未休年假,公司可以採取“補休”這種方式減少經濟損失,但是對於跨年度的未休年假,如果員工拒絕接受公司這樣的安排,公司只能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報酬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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