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專家鑑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複印件。
當事人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首次鑑定後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再次鑑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託,也可以單方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其中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持有異議,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首次鑑定結束之後,對於鑑定結論可以有兩種情況:
1、對鑑定結論無異議: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複印件;
2、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再次鑑定僅需要當事人一方提出即可,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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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四級醫療事故的分級的內容表現大綱
係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2.面部輕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4.拔除健康恆牙;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6.口周及顏面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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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着我國醫療事業的不斷髮展,眾多醫療機構將進口醫療設備當做是衡量醫療水平的標準,醫療機構開始廣泛引入與應用進口醫療設備,但是在其維修技術應用中卻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就對進口醫療設備的維修技術應用現狀進行分析,指出進口醫療設備維修技術建設策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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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設備合作協議書
甲方: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一、為促進商務服務的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願原則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二、本協議簽訂生效後,乙方成為系統的特約醫院。雙方合作期限為年(自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