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解釋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珍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本罪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事務的人員,包括國家、集體醫療單位的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醫療責任事故,應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而造成的事故。由於診療護理工作是羣體性的活動,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還應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人員。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診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約定俗成在實踐中應當遵循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診療護理職責,料b大意,馬虎草率。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刁;作為,前者如護理人員打錯針、發錯藥,後者如值班醫生擅離職守。行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才成立本罪。《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認定,可以參照這一規定。此外,對於在胸腔、腹腔、盆腔、顱內及深部組織遺留紗布、器械等異物的,開錯手術部位,造成較大創傷的,或者造成嚴重毀容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可認定為醫療事故。但反應輕微,或體內遺留的異物微小,不需再行手術,或異物被及時發現、取出,無明顯不良後果者,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3.本罪主觀上只能出於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疏忽大意的過失常常具體表現為,在醫療事故的發生中,根據行為人相應職稱和崗位責任制要求,應當預見到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對病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到,或對於危害病員生命、健康的不當做法,應當做到有效的防範,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結果發生。如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規章制度和履行職責,對危重病員推諉、拒治;對病史採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馬虎草率;或擅離職守;或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不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幹;或擅自做無指徵和有禁忌症的手術和檢查等,而造成了對病員的危害結果。過於自信過失一般表現為,行為人雖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病員導致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藉助自己的技術、經驗或有利的客觀條件能夠避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導致發生危害結果。故意致人死亡的,視性質與情節成立故意殺人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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