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合同

有關經濟合同錦集十篇

合同2.66W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濟合同10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有關經濟合同錦集十篇

經濟合同 篇1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範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4000字經濟法論文。

一、《勞動合同法》給勞動者帶來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勞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過去,由於絕大多數民營企業主原本就是剛剛洗腿上岸的農民,小農經濟意識濃厚,勞動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輕農民工權益,不願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加上相當部分的農民工自身素質差,自我保護意識缺失,不懂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錯誤理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視勞動合同為賣身契,以為一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如同將自己賣給了企業,從而導致害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使得整個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現在,《勞動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對勞動簽約的那種隨意態度,採取了強硬的法律舉措,加重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作出硬性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進一步補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顯然,《勞動合同法》對那些規避義務,拒籤書面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做法,嚴正説不!

2。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必須報酬照付;除勞動者自己不願續訂外,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那麼,既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效了,農民工為用人單位付出的勞動是否也就白乾了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以往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自然終止時,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自己不再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的雙倍賠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用工企業動輒以解除合同為要挾、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惡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劍!

3。用人單位招工時,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證件;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再是漫漫無期,最長為半年。前些年,基於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業為避免員工的跳槽,節省企業用工成本和培訓費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際,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強迫其繳納抵押金、風險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以束縛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勞動合同法》第9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錯誤做法亮出了紅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接着,第84條對用工單位違反前述的做法,進行了經濟懲罰式的規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由於在這之前的《勞動法》對企業用工的試用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為節省勞動成本計,不少用工單位就打起了試用期的主意,一些企業採用多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損招,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針對用工企業這種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徑,《勞動合同法》第19條給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員工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企業不繳保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為了提高競爭能力,不惜花重金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為防止受訓者學成之後另尋高就或在服務期內跳槽,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天價違約金。這一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做法,雖然也體現了業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畢竟與國際勞動市場的用人慣例背道而馳,曾引發社會的不少詬病。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鉅額違約金強留人才給出了説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當今時代,已是全面建設小康構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階段,所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讓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文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顯然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5。國家鼓勵穩定勞動關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權;農民工討薪有捷徑,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欠債人發出支付令。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非常有利於勞動者擁有一份長期穩定職業,完全符合我國大眾安居樂業的心理認同規律,是保證社會和諧的基本底線。由此,國家鼓勵、倡導、支持用人單位積極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用工企業勇敢地承擔起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長期平衡的勞資關係。《勞動合同法》第14條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特權:(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可訂立情形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對拒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採用重典形式予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了更好地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國家在強化三方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和鼓勵農民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進一步為勞動者指明瞭一條討薪捷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從此以後,對於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勞資糾紛,農民工既可憑工資欠條等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救濟方式,以減少訴訟成本,這顯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為民宗旨的又一真實寫照!

二、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1。應將含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僱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眾所周知,包工頭們,雖説在改革開放之初曾經為激活一灘死水式的計劃經濟立下過汗馬功勞。但是,隨着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為政府難以駕馭的一匹野馬。據國家統計局發佈的相關統計報告,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頭曾欠過80%外來務工人員的薪金,成為許多背井離鄉的農民工心中永遠的一個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頭、二包頭們,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地置國家勞動法律制度於不顧,是因為無論過去的《勞動法》,還是現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未能將這種帶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僱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筆者認為,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關於勞動合同適用範圍之規定,包工頭除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廣義要件之外,既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更被排除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適用範圍之外。顯然,包工頭就成了《勞動合同法》調整範疇的灰色地帶。現實生活中,每個包工頭的背後都影子般地跟隨着一支四處攬活的農民工隊伍,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實質只是勞務關係;而包工頭與用人單位之間才可以稱之謂有真正意義的勞動關係。然而,幹活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卻橫亙着包工頭這一類似皮條客的中間商,由此導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為誰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誰的工的用工鬧劇,形成了一種有關係沒勞動,有勞動沒關係的特殊形態。筆者建議,努力與國際社會勞動法調整範圍不斷擴大的立法趨勢相銜接,將勞務關係或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三位一體統一為勞動合同,統一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從而有效防止包工頭們借僱傭合同之名而行規避勞動法規調整之實的不法行為,理應成為下一步《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必須加以思量的重大問題。

2。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應與財政金融等系統密切配合,統一打造一份國內所有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信用檔案。我國的個人和企業信用檔案已運行兩年,實踐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讓失信者付出代價。例如,20xx年2月5日,寧夏某建築公司到農行申請貸款。農行發現該公司信用檔案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錄,於是拒絕了其貸款申請。此事對該公司觸動很大,公司決定,在20xx年2月15日前如數發還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這個案例至少給我們拓展了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如果政府各行政部門聯手打造這樣一份國內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權威信用檔案,肯定能夠推動企業更好地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職責,如依法納税、環保、勞動用工等基本義務;另一方面,如果由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將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如實地發佈在廣為人知的大眾媒體上,讓那些不良企業的不良用工行為公諸於眾,使其坑害農民工權益的不法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進而構築起一本誠信者受其益,失信者受其害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賬簿,一堵依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銅牆鐵壁。

經濟合同 篇2

新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六種情況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並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此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一、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願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餘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諮詢者,他們因為“老闆”、“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經濟合同 篇3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xx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xx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佈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於設計過於複雜,不利於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於操作,一目瞭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説,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着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係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羣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經濟合同 篇4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案情】

陸某系一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部經理,其於20xx年2月開始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基本工資5000元,市內交通補貼 500元、國家各類補貼計200 元、職務津貼300元、服務費800元。陸某每月應得工資計6800元,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税收,實際每月所得5000餘元。此外,作為公司員工陸某還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貼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發放的津貼1000元;技術部經理可享受季度獎金。陸某可享受的手機通訊費補貼每月 800元。公司還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補貼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20xx年8月,陸某向公司提出應引進最新的技術設備以提高公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不料總經理認為陸某在公司面臨困難時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帶領技術部門攻克技術難題,卻給自己找藉口,當即要求人事部與陸某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9月11日,人事部向陸某發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稱願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事部堅持只有寫進勞動合同的工資和津貼才作為補償金的計算基數;而陸某認為提成獎金、所有的津貼、住房補貼都是自己的收入來源,而且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的合計,而不應扣除税收和自己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雙方各持己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1月15日,陸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計算了陸某在解除合同前12個月中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資及各類補貼、津貼)5411.8元、提成獎金合計67,399.7元(已扣税)、防寒和高温津貼2000元,故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應當為11,195.11元。經仲裁委員會調解,公司實際向陸某支付了 11,2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注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本案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發給陸某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月平均工資包括些什麼內容?哪些是工資的範疇,哪些不是?我們講“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性收人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應包括住房補貼和手機通訊費。因為住房補貼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福利而不是其應得的工資性收人,而手機通訊費未以津貼的形式發放給職工,而是按規定予以報銷的,這説明單位沒有將它列人工資支付總額。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工資為準,即實際工資性收人是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税收之後的所得。陸某要求以應發工資計算,並且住房補貼、手機通訊費報銷款均應計算在內,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律師提示】

(1)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範圍問題,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區分清楚,辨別清哪些是屬於工資性收人範圍的項目,哪些是應當剔除的項目,在此基礎上得出的項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説明的是,這裏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在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獲得的報酬,而不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獲得的勞動報酬。故實際上計算所得出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有可能是低於其正常月工資的。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閲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宂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併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合同 篇5

一、把握好高校經濟合同類別,實行分類管理

1.按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工程類、服務類和貨物類3種,具體包括:設備貨物採購,基本建設及維修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審計服務,科學研究、科研協作及諮詢,生產加工,投資、借貸,租賃、資產經營,合作辦學合同等。

2.按是否履行招投標程序,可分為招標項目經濟合同和非招標項目經濟合同。根據國家《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規定,超過一定限額的工程、物資、服務的採購必須要經過招投標程序,因此招投標活動成為影響合同訂立的重要因素,而且經過招投標活動的經濟合同因其採購金額大、環節多、程序複雜等因素,決定了該類合同的訂立具有特殊性。

3.按其他方式進行分類:按合同標的,可分為轉移財產合同、提供勞務合同和完成工作任務合同;按合同形式,可分為口頭經濟合同和書面經濟合同;按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可分為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按照合同的訂立先後,可分為主體合同和補充合同等。上述分類方式可以單獨採用,也可以聯合採用。在經濟活動比較多的單位還可以按分類對合同進行二級、三級分層控制。例如:招標活動(一級)的工程類(二級)的主體合同(三級)。

二、加強合同訂立環節審核,減少合同簽訂風險

高校經濟合同管理有多個環節,包括合同草擬、合同訂立、合同簽署、合同備案、歸檔等,其中合同訂立環節中對合同草案的審核工作尤為重要。審核要點如下:首先,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雙方約定,特別是學校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標的(指工程、服務、貨物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其中:工程類合同必備條款包括工程範圍、質量標準、價格、質量保證期、履行期限、履行地點與方式、驗收、結算方式、付款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服務類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服務範圍、服務期限、酬金、結算方式、付款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貨物類合同必備條款包括貨物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家、質量標準、價格、質量保證期、履行期限、履行地點與方式、驗收、付款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應對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重要內容等進行審查,做到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完整、符合要求,基本要素齊全,格式要規範,條款明確具體,文字表達嚴謹。合同語言須準確、周密,以防止產生歧義,造成糾紛。同時應重點審查合同條款是否有損學校利益,是否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政策和規定,是否有經濟合同約定支付標的經費來源,是否有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等。其次,確定合同的格式或版本。對有國家規定格式的合同種類,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通用版本執行;對國家沒有規定格式的.合同種類,高校應對各項同類型合同制定各種基本固定的格式。執行國家規定的格式合同時,要對格式合同中的條款(包括協議條款、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均研究透徹,瞭解其具體含義及法律意義,避免因不明白其內涵造成誤解產生漏洞從而給單位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對沒有國家規定格式的各項同類型合同,在制定合同條款過程中,將合同應有的主要條款內容全部涵蓋進去,形成固定的格式,使用經過反覆斟酌的基本用語,儘量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文字和不規範的語言,減少文字陷阱,控制合同風險。再次,合同不能與招標過程相脱節。招投標活動產生的合同是招投標活動的最終成果,尤其要注意簽訂合同時不能出現與招投標過程脱節現象。在審核過程中需要審查合同條款招標前後是否一致,審核內容主要包括標的物是否一致、項目範圍是否一致、履行期限是否一致、結算方式是否一致、付款方式是否一致、違約責任條款是否一致等。將招標文件和招標答疑中的重要內容與合同相應條款對應,將中標單位在投標文件中的承諾等內容納入合同條款。另外,還要通過制定一些補充合同條款來建立合同和招投標過程的關係,使合同的內容涵蓋招投標全過程的重要內容,保證招投標活動的效果落到實處。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對合同進行全過程管理

1.建立合理、有效的經濟合同管理體系建立經濟合同管理體系,包括經濟合同管理決策機構、經濟合同承辦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合同監督管理部門,明確經濟合同內部管理各部門的職責。經濟合同管理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學校經濟合同的管理,負責管理合同簽訂的授權和合同專用章以及相關法律事務的辦理;經濟合同承辦部門是指發生經濟活動的具體辦理部門,負責合同和相關事項具體手續的辦理;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一般指資產和基建管理部門等,負責負責審核合同的主要條款,負責訂立合同等事務;合同監督管理部門一般指財務、審計部門,負責審核合同的主要條款,對合同履行進行監督,確保合同的合法、可行、完備和嚴密,防止出現不應有的合同糾紛。有條件的高校還可建立專門的法律顧問組織,對經濟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核,防範合同的法律風險。

2.嚴格執行合同授權審批制度高校應當綜合考慮在有關部門設置有效的合同管理人員崗位,明確經濟合同的各級授權委託審批以及簽署權限,並嚴格遵守授權委託權限。對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超出授權委託權限、簽署權限簽署合同,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借貸等重要經濟合同等行為要注意防範。

3.實行合同審核會簽制度對於金額較大、影響較深、涉及較高專業技術的合同,在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組織法律、技術專家與財會、審計、監察工作人員等共同參與合同條款的審核,必要時還可外請專家出具專業審核意見。專家和參與審核人員在審核過程中發佈的重要意見和事項,經確認後應形成會議記錄並妥善保管,已審核後的合同條款應請參與審核的各方面專家對審核意見進行會籤,作為合同修改的依據。

四、嚴格履行經濟合同,對合同履約情況加強監督審查

高校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主要涉及財務、資產管理、審計部門。上述部門應當參與重大經濟項目合同(特別是基建工程合同)的全過程跟蹤管理,在項目資金籌集、招投標、合同的簽訂等前期環節以及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都要積極參與,以獲取重大經濟項目合同的基本信息。對合同履行中籤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等情況嚴格進行審查;對合同重要條款的執行進行嚴密監督並保證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實施;對合同支付金額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學校不發生多支付合同款項的風險。

五、重視合同備案、登記和歸檔,建立合同的詳細信息檔案

為了加強和規範合同管理,應建立合同備案登記制度,對每項合同進行統一連續編號和備案,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定期歸檔。經濟合同中含有大量信息,並且是合同雙方責任權利的承載體,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簽訂後,合同文本應妥善保管,以防將來出現合同糾紛時查找不到資料。設立經濟合同業務履行情況登記簿,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履行情況登記簿的信息進行統計、分析、通報、跟蹤,便於合同管理人員及時掌握合同履行情況,統籌管理合同,有效安排資金。經濟合同履行完畢,相關部門應及時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整理造冊,並移交學校檔案館,不得隨意處置、銷燬或遺失。

經濟合同 篇6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有( )。

A.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

B.承租人經催告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C.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D.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 :

(1)選項A: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2)選項D: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並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承租人乙不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有( )。

A.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該房屋的共有人丙

B.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第三人丁,尚未過户登記

C.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甲的姐姐戊

D.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不知情的己,並且已經辦理登記手續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經濟合同 篇7

甲方 ( 用人單位 ) 乙方 ( 員工 )

名稱 : 姓名 :

經濟類型 : 性別 : 年齡 :

工齡 : 籍貫 :

地址 : 户口所在地:

電話 :

法人代表 : 身份證號碼:

聯繫人 : 現住址 :

電話: 聯繫電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 達成如下協議 :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 工種 )

甲方根據生產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 工種 ) ,深圳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 ( 試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無固定期限 ,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 從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試用期限

1 、無試用期 。

2 、試用期為 個月。 (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時 , 每週工作 40 小時。

2 、不定時工作制。

3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 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 , 可延長工作時間 ,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 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 , 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待遇

( 一 ) 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 / 月 ; 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為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分配製度調整乙方工資。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為發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點的 , 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合同範本《深圳勞動合同》。

( 五 )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 , 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 , 工資照發。

( 六 ) 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 七 )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 , 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 一 )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二 )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 有權拒絕執行 ;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 , 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 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 二 ) 乙方因工緻傷殘、死亡的 , 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 二 ) 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 二 )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 保證安全生產。

( 二 )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

( 四 ) 愛護甲方的財產 , 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 五 ) 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 一 )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

1 、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2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

3 、乙方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是應當提

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 經勞動局確認確需裁減人員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 醫療期滿後 ,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經濟合同 篇8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交易行為及合同管理,規避法律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程序。

2 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勞動合同不適用本程序。

3 術語和定義

3.1 合同

本程序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3.2 合同管理

本程序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籤、簽字、蓋章、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全過程的管理。

4 職責

4.1 規劃計劃處

4.1.1 是公司合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4.1.2 負責起草公司合同管理相關程序文件,經過批准後組織實施;

4.1.3 負責公司合同的法律審查、結算付款審查;

4.1.4 負責公司合同爭議糾紛的處理,指導所屬各單位合同爭議糾紛的處理;

4.1.5 負責參與公司重要合同項目的法律論證、談判、合同文本起草;

4.1.6 負責辦理需呈報股份公司審批或授權簽約的合同項目事宜;

4.1.7 負責對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公司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1.8 負責公司合同信息的彙總、編制、統計分析,並按規定向上級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材料;

4.1.9 負責按規定保管、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

4.1.10 負責上級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4.2 相關部門

4.2.1 生產運行處、管道處等部門

按照職責負責相關業務合同的專業、技術審查;

4.2.2 質量安全環保處

負責對HSE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所涉及的HSE相關條款等內容進行審查;

4.2.3 財務處

負責合同的經濟審查,審查合同結算條款的合理性等。

4.3 所屬各單位

4.3.1 貫徹實施公司合同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經濟合同 篇9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XX市______區(縣)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字______號),經XX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准予上市銷售,XX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經)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願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佔用範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

第一條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XX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XX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託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後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XX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户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並按規定交納有關税費。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無能為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地址: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預售登記機關:(章)

經辦人:

經濟合同 篇10

甲方: XX中學

乙方: XX果品商店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現就乙方租用甲方名下教室一事簽署如下協議:

一、租賃時間:協議成功簽訂之日起為期兩個月,至8月30日止,日期截止時必須歸還。

二、租賃地點:甲方名下教學樓底層教室,共兩間。

三、租賃方經營項目約定:甲方將上述場地租借給乙方作為西瓜堆放地使用。

四、租金約定:每月3000元(叁仟元整)。租賃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由乙方按實際用量繳納給甲方。

五、押金協定:乙方辦理租用手續時須交納租借押金1000元(壹仟元整)。乙方因損壞公物或未繳水電費時,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

六、甲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

(一)甲方按照協議規定時間將指定教室租用給乙方,並提供有關門鎖鑰匙,保證乙方在租用期間,教室出入暢通無阻。

(二)甲方嚴格按《校園暑假安全保障辦法》對乙方進行管理,乙方進出校門必須憑有效證件交門衞查驗,方可入校。

(三)在租用時間終止時,甲方有權收回教室的使用權。如遇到乙方阻撓,對正常教學造成影響時,將追究當事人責任和通過法律途徑索要賠償。

七、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校園暑假安全保障辦法》。

(二)乙方按照雙方協商規定時間使用指定教室,週一至週日的使用時間為每天07:00-23:00。

(三)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應講究環境保護,並做好相關區域的清潔衞生和物品養護。乙方不準隨意進入指定教室外的其他教室,更不準使用或破壞其他未經許可使用的教學設備。

(四)乙方在教室內不得舉辦任何約定經營項目外的其他活動。

(五)在甲方提供的.指定教室內,除搬去課桌椅外,其餘教室設備如黑板、日光燈、電風扇、擴音器等固定設備均完好未撤。乙方對教室的設施設備要愛護使用,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由乙方負責賠償,賠償費用從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數額由甲方按市場價確定。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將教室轉借或轉讓、轉租他人使用。如甲方發現乙方將教室轉借、轉讓或轉租,甲方有權無條件終止乙方使用教室並扣除乙方全部押金。

(七)如遇甲方教育教學等工作與租用教室使用時間發生衝突,甲方將通知租用方對租用時間作適當調整,乙方原則上應積極配合。

八、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經雙方簽字後具有同等的效力。

九、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XX中學 代理人簽字(捺印):

乙方簽章: XX果品商店 代理人簽字(捺印):

二○一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