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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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子女撫養費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權向其父母領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資助,直至其達到法定年齡或結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下面是《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關於撫養費標準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7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條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11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怎麼確定
1.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延伸閲讀:
夫妻雙方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確定的,法律有什麼樣的規定呢?
《婚姻法》在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的規定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總體上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這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法子女撫養費的金額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確定。對於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例如王某的月總收入一年為1萬5000元,那麼他每月可以按4000元左右的標準給付女子的撫養費。同時,該司法解釋也對負擔撫養費的比例設置了上限,即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原則上撫養費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只有在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從現在的情況來看,我國目前多數子女撫養費都有夫妻雙方協商解決。
所以,撫養費的標準法律並沒有具體明確的硬性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第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第二是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第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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