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有怎麼的法律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那麼先履行抗辯權有什麼法律效力呢?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為大家解析這個問題,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力
(一)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於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並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並不同於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於使既有合同關係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係。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後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後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後,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能給付的.危險,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二)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規則。
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
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瞭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並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採取減損措施。對於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説,負有後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後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由上文可知,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可以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希望以上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知識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解決您的法律疑惑,如果您還有法律方面的知識不瞭解、不清楚的,還可以免費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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