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保險合同合集九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保險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險合同 篇1編號:
保險代理公司名稱:
地址:
郵編:
聯 系 人:
電話:
被代理方(以下簡稱甲方):中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保險業務,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二條代理地域範圍
乙方為甲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________內代理保險業務。
第三條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為甲方代理險種的承保限額(按每一危險單位):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三)乙方為甲方在本條(一)、(二)款規定的險種及承保限額內代理展業。
(四)乙方應使用甲方提供的標準格式保單。對於該標準格式保單乙方無最終條款解釋權、出具批單處理權、查勘定損理賠權。
第四條責任範圍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甲方在乙方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向乙方所做業務客户詆譭、排斥乙方,給乙方造成工作不利,關係不暢,損壞代理人聲譽的行為;
2.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手續費的;
3.甲方在授權乙方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損害代理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4.甲方在乙方為其代理的業務出險時,不能及時理賠,並按規定賠付;
5.甲方在處理乙方代理業務的賠付時,有假賠案等欺詐行為。
(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1. 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而事後又未經甲方以書面形式追認;
2. 乙方通過代理權的行使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3. 乙方與被保險人或其他第三方隱瞞重大事項欺騙甲方;
4.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劃繳保險費的。
第五條保險費的劃繳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險單後 日內或收入款項達到 萬元××幣時將所收
的保險費(保險儲金)劃繳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 。
第六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據乙方實收保險費的數額及險種的不同,按國家財政部、保監會的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續費按月(季)結算,並於每月(季)初___天內將代理手續費以轉帳方式付給乙方。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在簽發保險單前,甲方對乙方在授權內範圍代理的保險業務有最後確認權。
(2)有權調整乙方所代理的財產保險的險種。
(3)有權要求乙方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要求乙方在從事代理業務中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2.甲方應盡下列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宣傳材料、業務單證、條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應根據乙方代理保險費的
實際數額按規定付給乙方代理手續費。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建立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各種帳簿、報表。
(4)對於乙方反映的問題,甲方要積極協助解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於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甲方要認真聽取,積極採納,促進代理工作發展。
(5)甲方應為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條款、單證、業務資料等。
(2)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3)有權要求甲方為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對保險代理工作及甲乙雙方相關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並有權向甲方上級單位及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反映。
2.乙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乙方應將收取的保險費,保險儲金以及存款利息於規定交款日劃繳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2)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保險條款、費率、單證、實務等有關規定代理保險業務,並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單證、資料。
(3)乙方在代理業務時,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4)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5)乙方應協助甲方為保户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賠工作。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合同簽字之日起計算。
(二)本合同期滿前 天內,甲乙雙方如願繼續保持代理關係,應重新簽訂代理合同。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第十條代理合同的終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不按規定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經乙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轉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三)乙方不按規定劃繳保險費、儲金,經甲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繳保險費、保險儲金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要及時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為憑。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簽字(蓋章)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險合同 篇2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____到期通知書
鑑於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向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並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特立本保險單為憑。
明細表
被保險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營業場所: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營業性質: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賠償限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_________________
人身傷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損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累計賠償限額: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賠額:___________________
適用於財產損失: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共_______個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時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費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費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管轄(選擇下列其一):
1.中國司法管轄:
2.世界司法管轄(北美地區除外):
特別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眾責任險保單明細表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簽發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眾責任險條款
一、責任範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範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3.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定義: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保險合同 篇3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車、核定載重量在0.75噸以下的客貨兩用汽車。
第三條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約定駕駛人員。約定駕駛人員的,可按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的規定享受保險費優待。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税)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0.75噸以下客貨兩用車:10.00%的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説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償的概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償的概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五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償的概率為15%。
(四)玻璃單獨破碎不扣免賠。
(五)約定駕駛人員的,非約定駕駛人員使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增加免賠償的概率5%。
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於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後,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託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保險車輛重複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二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lo%;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保險期限內發生玻璃單獨破碎賠款的,續保時,不影響本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優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矗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四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 篇4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漢,工作單位:xxxx,住址:xxxx。
委託代理人xxx,女,xxx年xx月xx日,民族漢,委託權限:全權代理。
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址:xxxx
訴訟請求:
原告於20xx年3月25日向被告人購買車險(被保險車輛為浙xxx,),保險期間從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3月25日,保險範圍為???。原告於20xx年11月30日出險,與牌照為浙xxxxx的車輛發生碰撞,未造成人身傷害,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原告負全責,兩車財產損失共計xxxxx元,原告於?月?日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被告於?月?日以“原告駕駛證過期”為理由拒賠,故原被告之間因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原告主張被告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全額賠付,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理由如下:
1、被告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駕駛證過期’免於賠償”的免責條款無效。該條款系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保險合同的格式免責條款,未盡告知義務的無效。原告在購買前後,被告未就該保險條款對原告履行告知義務,原告也從未在保險格式合同上簽名表示已獲知瞭解該條款內容及含義,被告也未通過其他任何途徑向原告告知該條款內容,也未盡任何提醒義務,因此,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該免責條款無效。
2、原告人駕駛證有效期至20xx年9月,出險時間為20xx年11月,根據交通管理法規,超過有效期一年未重新註冊換證的吊銷駕駛資格,原告的駕駛證雖在形式上超過了有效期,但實質上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有效資格,且目前原告已經重新申領新證,交警部門確認的駕駛證有效期自20xx年9月8日起6年,可見交通管理部門已對原告出險時的駕駛資格予以確認。原告的駕駛資格,形式上已獲得相關部門的追認,同時在實質上又未增加保險人的賠付風險,因此保險合同訂立時的各項條件均未改變,被告僅以“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為由拒賠於法於理不合。
3、根據現有關於交強險的規定,“駕駛證過期”不能作為拒賠的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複印件);
2、保險合同原件;
3、維修記錄及清單;
4、維修發票;
5、原告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根據以上陳述事實和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區人民法院
附:
1、本訴狀副本1本(根據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清單)
起訴人:
XXXX年X月XX日
保險合同 篇5保險單位:
船舶名稱: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 )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並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瞭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製造年份:
製造廠家:
船舶種類
船舶用途
總噸位/馬力/客位:
載重噸:
船舶尺寸:(總長)
船質結構:
(型寬)
(型深)
船籍港:
保險價值:人民幣 ( )
保險金額:人民幣 ( )
航行區域: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
免賠額:
費 率: %
總保險費:人民幣 ( )
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註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註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於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於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採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 外 責 任
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於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鏽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徵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 險 期 限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 險 金 額
第五條 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 賠 和 賠 償
第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誌、輪機日誌、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於保險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後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 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 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後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後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2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後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或保險船舶的船名、船東、管理人、經營人的改變或船舶改變技術狀況和用途,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後,保險合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須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保險人報告,並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 他 事 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按( )項處理:(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合同 篇6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經營許可證號碼:
負責人: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碼: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本保險代理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甲乙雙方的關係為保險代理保險代理合同關係,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係。
第三條甲方委託乙方在本保險代理合同授權範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條代理地域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 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條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限於:
1、向客户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户諮詢;
5、甲方書面委託的其他事項。
(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
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
2、核保、核賠;
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
第六條本保險代理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保險代理合同甲方書面授權範圍的行為,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為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户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
第八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費標準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續費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續費產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按每一會計月份的實收保險費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結算乙方代理手續費,結算日為次月日,遇節假日順延。
(四)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業務管理需要,可調整手續費標準,如乙方不能認可新的手續費標準,本保險代理合同自動終止。
(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甲方已審核簽發保險單;
2、甲方已全額收到保險費;
3、代理行為符合代理保險代理合同各項約定。
(六)乙方代理的業務發生退保或變更,甲方相應調整乙方的手續費。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個人代理管理制度,並據此對乙方與保險代理有關的行為進行管理;
(二)對乙方代理業務的核保、核賠權;
(三)乙方越權代理及違反本保險代理合同其他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保險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四)在本保險代理合同有效期內留存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按税務機關規定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税款;
(六)瞭解乙方代理業務完成情況和代理客户詳細信息。
第十條甲方的義務:
(一)根據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理的保險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為乙方核發或更換《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
(四)將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並辦理年度檢驗;
(五)為乙方提供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和甲方認為必要的宣傳材料;
(六)認真聽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七)為乙方提供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第十一條乙方的權利:
(一)在授權範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並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續費;
(二)依法解除本保險代理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關代理業務的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宣傳材料;
(四)享有甲方為其提供的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五)拒絕甲方的違法、違規和非書面委託事項。
第十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職業操守,維護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甲方的社會形象;
(二)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説明保險保險代理合同內容,並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對於保險保險代理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説明;
(四)協助甲方瞭解投保標的的真實情況和風險狀況;
(五)按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險費;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業祕密;
(七)非經甲方書面授權,不為甲方以外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八)按甲方要求確定展業身份稱謂,不向投保人作任何與保險業務有關的虛假宣傳和承諾;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後,及時通知甲方;
(十)保險保險代理合同訂立後,在接到投保人要求變更、終止或者解除保險代理合同的請求後,及時轉告甲方。
第十三條保證
乙方請 作為乙方履行本保險代理合同的保證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險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保證書》是本保險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合同的變更
(一)在本保險代理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對保險代理的地域範圍、險種範圍、代理手續費標準、保證人等保險代理合同內容進行變更,並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二)雙方如不能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本保險代理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保險代理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一)本保險代理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續簽保險代理保險代理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保險代理保險代理合同。
(二)在本保險代理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險代理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解除保險代理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甲方信譽和形象;
3、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欺騙甲方;
5、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6、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和降低保險費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業祕密;
8、遺失重要保險單證造成甲方重大損失;
9、為甲方以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10、違反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險代理合同終止:
1、本保險代理合同期滿;
2、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乙方喪失勞動能力;
4、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被保險監管部門吊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五)本保險代理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須將甲方核發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代理期間有關的單證材料、代理客户資料、乙方和保證人留存的代理保險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還甲方,並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交還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本保險代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除應如數支付代理手續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應支付代理手續費金額 %的違約金。
(二)乙方未在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甲方解付保險費,除應如數上交保險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應交付保險費金額%的違約金。
(三)甲乙雙方違反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除本條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須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違約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權範圍或者在代理保險代理合同終止後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五)甲方不履行保險代理合同義務或違反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保險代理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造成甲方損失的,須按照損失金額支付賠償金。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保險代理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附則
本保險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持一份,報甲方所屬分公司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險代理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區、州、盟) 縣(市、旗、區)。
附件:
履行保險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保證書
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據你公司與保險個人代理人(以下稱“被保證人”)簽訂的第 號《保險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書》(以下簡稱《保險代理合同書》),本保證人自願為《保險代理合同書》項下被保證人所應負的民事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本保證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一、本保證人是,在不具備擔保資格或能力時,本保證人保證及時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證人與他方簽訂的任何保險代理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保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地址: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年月日
保證人為
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年月日
説明:
(一)保證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個人收入和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
(二)保證人為法人單位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及法人代碼證複印件(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和開户銀行證明。
保險代理合同續簽協議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原保險代理合同條款續簽保險代理合同。新保險代理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個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地址: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年月日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年月日
保險代理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旗、區)
保險合同 篇7勞動合同的初籤,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結果。勞動合同的續簽同樣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一致意見。如果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一拍兩散了,有沒有什麼分手費呢?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制度。
與商業合同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在法律地位方面雖然是平等的,但在經濟地位方面是有強弱差異的。因此,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對勞動者給予經濟方面的一定補償或資助還是有必要的。
這一法律規定在各類企業中全面推行是第一次,但在過去的企業用工制度歷史中也是有着淵源的。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xx〕280號)中有“生活補助費”的相關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
費。”這一規定,僅適用於20xx年10月以前就業的國有企業員工。也就是説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間初籤合同的勞動者並無權利取得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
合同期滿未續約的,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合同約定之外的法定義務。實施之初,有部分企業有諸多不解。而從勞動者的利益保護角度而言,這一法律規定也有其現實的必要性。其一,未續約的勞動者中有相當比例的人即面臨失業之窘境,維繫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一定的經濟支持;其二,中國傳統歷史中的流亡、破敗之富貴之家亦有散發資財予以傭工的道德習慣,而或興或衰的企業可以不費一文地將勞動者掃地出門的現代倫理缺乏廣泛的民眾基礎;其三,現實的失業保險制度下的勞動者保障水平很低。無論勞動者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高低,無論失業保險基金是否富餘,立法及實踐中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嚴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資標準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平,僅為每月幾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須得到遵守。關於合同期滿未續約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分述如下: 適用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而未續約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適用於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除外)。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補充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起算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起算時間為20xx年1月1日。
支付標準(年限折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標準(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標準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
對於企業來説,該項經濟補償金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是合法用工情況下的用工成本。在未來的立法可以考慮:支持企業將該項經濟補償金按年預提相應的準備金,並給予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方面的減免。從而適當地降低企業的負擔,增加企業用工的積極性。
勞動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業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滿足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條件,用人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地説,首先勞動合同終止後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續訂合同,並且續訂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這種情況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為是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續訂合同。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外,其他的情況應該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1)用人單位用意續訂合同,但是續訂的合同條件比原來的條件差,或是更不利勞動者,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不同意訂立合同,勞動者同意訂立的;(3)雙方都不同意訂立合同的。這三種情況中,用人單位主觀上並沒有續訂合同之意,最終造成勞動者不能續訂勞動合同,因此應給予經濟補償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用人單位並沒有主觀意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近有網友諮詢到在07年11月28日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 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續簽,公司只承認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公司的這一做法是錯誤的。
依據勞動部309號文件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可以不給經濟補償金,但沒有硬性規定不給,同時在勞動部勞部社發[20xx]12號文件的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該規定正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只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錯誤的,應當從員工進公司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經濟補償金到合同終止時為止,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基數應當是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與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你主動辭職,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若單位存在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你仍然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建議你要求支付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即20xx年2月至今的雙倍工資。
【找法網 勞動合同補償】案例介紹:
李某於20xx年8月20日與單位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為20xx年8月25日。 20xx年7月8日,單位發給李某一份徵求意見單,意見單寫明:“您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將於20xx年8月25日期滿,今特提前1.5個月徵求您意見。現單位不降低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期滿後續訂勞動合同為三年。請您慎重考慮,期滿後需要續簽合同還是不再需要續簽合同,將個人意見記錄在個人意見欄內並簽名,不認可上述條件或逾期不交此單的視作本人拒籤勞動合同,20xx年8月25日期滿後,人事科將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李某收到此“徵求意見單”後,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時遞交了徵求意見單,並簽註“同意續簽合同一年”。 20xx年8月25日單位以李某不願續訂合同為由,終止了李某勞動合同,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事後李某向蘇州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認為單位因協商不一致終止勞動合同,請求單位支付李某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認為,單位願意與李某續訂勞動合同,而且希望與其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單位並沒有降低原合同條件。李某認為,本人同意續簽合同,但只願意再續簽一年。關於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員工並不一定要服從單位提出的期限,而應由單位服從員工的意見。仲裁庭經審理認為,單位與李某原合同為一年期,現為遵循《勞動合同法》提倡雙方建立長期勞動關係的精神,將勞動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應當視為單位提高了勞動合同條件;在此情況下,李某應當服從單位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單位也無需再與李某協商。單位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法律規定,無需向李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評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情形,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屬於勞動條件
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屬於提高勞動條件
勞動條件字面解釋為“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如有一定空間和陽光的廠房、通風和除塵裝置、安全和調温設備以及衞生設施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似乎將勞動條件等同於勞動合同條件了。該會認為,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九項必備條款之一,是勞動合同的一項主要內容,既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現形式,又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發揮整體功能和顯示生命力的重要內部條件。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雙方普遍關心的一個基本問題,應當屬於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
同時,仲裁委員會也認為,遵循 《勞動合同法》提倡雙方建立長期勞動關係的精神,將勞動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應當視為公司提高了勞動合同條件。
用人單位提高了勞動條件,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故裁決勞動者敗訴,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 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作者:艾小川發佈時間:20xx-07-13 09:45:21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職員,從事財務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合同。因經濟補償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周某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分歧】
對於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五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即實際工作的年限為經濟補償的年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四年零三個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系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的,依照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在本案中,當時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查此兩部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均不是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即勞動合同期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後,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本案經濟補償計算的起算點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終止,總計四年零三個月的期限,摺合經濟補償金為四個半月的工資。
保險合同 篇8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團體福利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並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團體福利保險合同範文節選!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本合同保險費繳付方式為躉繳。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條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老金時第一次應領取的金額。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所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及以後,保險人每年於生效對應日給付養老金,給付額度從被保險人第二次領取養老金開始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遞增,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以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為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65週歲及以後,保險人每年於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祝壽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75週歲及以後,保險人每年於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40%給付老年看護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五、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以後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屆時,若被保險人已領滿十年養老金,保險合同效力在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後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未滿十年,保險合同效力在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領滿十年養老金時即行終止。團體福利保險合同範文節選!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七條 投保人、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八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養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繼續領取時,應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五、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通知不能送達給投保人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且未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四、保險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在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養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費與應付保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變更地址
第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十五條 本合同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七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
團體福利保險條款基本保險金額表(每躉交千元保費/單位:元)
┌──────┬─────┬─────┬──────┬─────┬─────┐
│ 基本保額│ │ │ 基本保額│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 年齡 │ │ │年 齡 │ │ │
├──────┼─────┼─────┼──────┼─────┼─────┤
│ 16 │ 486.39 │ 344.08 │ 38 │ 137.32 │ 91.84│
├──────┼─────┼─────┼──────┼─────┼─────┤
│ 17 │ 460.42 │ 324.28 │ 39 │ 129.39 │ 86.44│
├──────┼─────┼─────┼──────┼─────┼─────┤
│ 18 │ 436.01 │ 305.63 │ 40 │ 121.93 │ 81.36│
├──────┼─────┼─────┼──────┼─────┼─────┤
│ 19 │ 412.97 │ 288.07 │ 41 │ 114.90 │ 76.58│
├──────┼─────┼─────┼──────┼─────┼─────┤
│ 20 │ 391.10 │ 271.51 │ 42 │ 108.30 │ 72.09│
├──────┼─────┼─────┼──────┼─────┼─────┤
│ 21 │ 370.28 │ 255.89 │ 43 │ 102.08 │ 67.87│
├──────┼─────┼─────┼──────┼─────┼─────┤
│ 22 │ 350.40 │ 241.13 │ 44 │ 96.24│ 63.90│
├──────┼─────┼─────┼──────┼─────┼─────┤
│ 23 │ 331.40 │ 227.20 │ 45 │ 90.75│ 60.17│
├──────┼─────┼─────┼──────┼─────┼─────┤
│ 24 │ 313.23 │ 214.03 │ 46 │ 85.59│ 56.67│
├──────┼─────┼─────┼──────┼─────┼─────┤
│ 25 │ 295.88 │ 201.60 │ 47 │ 80.74│ 53.38│
├──────┼─────┼─────┼──────┼─────┼─────┤
│ 26 │ 279.34 │ 189.86 │ 48 │ 76.18│ 50.28│
├──────┼─────┼─────┼──────┼─────┼─────┤
│ 27 │ 263.59 │ 178.78 │ 49 │ 71.91│ 47.38│
├──────┼─────┼─────┼──────┼─────┼─────┤
│ 28 │ 248.63 │ 168.33 │ 50 │ 67.89│ 44.65│
├──────┼─────┼─────┼──────┼─────┼─────┤
│ 29 │ 234.44 │ 158.47 │ 51 │ 64.13│ 42.10│
├──────┼─────┼─────┼──────┼─────┼─────┤
│ 30 │ 221.00 │ 149.17 │ 52 │ 60.59│ 39.70│
├──────┼─────┼─────┼──────┼─────┼─────┤
│ 31 │ 208.29 │ 140.41 │ 53 │ 57.29│ 37.45│
├──────┼─────┼─────┼──────┼─────┼─────┤
│ 32 │ 196.29 │ 132.15 │ 54 │ 54.19│ 35.34│
├──────┼─────┼─────┼──────┼─────┼─────┤
│ 33 │ 184.95 │ 124.38 │ 55 │ 51.29│ │
├──────┼─────┼─────┼──────┼─────┼─────┤
│ 34 │ 174.26 │ 117.06 │ 56 │ 48.58│ │
├──────┼─────┼─────┼──────┼─────┼─────┤
│ 35 │ 164.18 │ 110.17 │ 57 │ 46.05│ │
├──────┼─────┼─────┼──────┼─────┼─────┤
│ 36 │ 154.69 │ 103.68 │ 58 │ 43.69│ │
├──────┼─────┼─────┼──────┼─────┼─────┤
│ 37 │ 145.74 │ 97.58 │ 59 │ 41.49│ │
└──────┴─────┴─────┴──────┴─────┴─────┘
團體福利保險條款生存給付係數表(對應基本保額)
┌─────┬──────┬────┬──────┬─────┬────┐
│給付係數 │ 男 │ 女 │ 給付係數│ │ │
│ │ │ │ │ 男 │ 女 │
│年 齡 │ │ │年 齡 │ │ │
├─────┼──────┼────┼──────┼─────┼────┤
│ 55 │ │ 1.0│ 81 │ 3.5 │ 4.0│
├─────┼──────┼────┼──────┼─────┼────┤
│ 56 │ │ 1.1│ 82 │ 3.6 │ 4.1│
├─────┼──────┼────┼──────┼─────┼────┤
│ 57 │ │ 1.2│ 83 │ 3.7 │ 4.2│
│ │ │ │ │ │ │
├─────┼──────┼────┼──────┼─────┼────┤
│ 58 │ │ 1.3│ 84 │ 3.8 │ 4.3│
├─────┼──────┼────┼──────┼─────┼────┤
│ 59 │ │ 1.4│ 85 │ 3.9 │ 4.4│
├─────┼──────┼────┼──────┼─────┼────┤
│ 60 │ 1.0 │ 1.5│ 86 │ 4.0 │ 4.5│
├─────┼──────┼────┼──────┼─────┼────┤
│ 61 │ 1.1 │ 1.6│ 87 │ 4.1 │ 4.6│
├─────┼──────┼────┼──────┼─────┼────┤
│ 62 │ 1.2 │ 1.7│ 88 │ 4.2 │ 4.7│
├─────┼──────┼────┼──────┼─────┼────┤
│ 63 │ 1.3 │ 1.8│ 89 │ 4.3 │ 4.8│
├─────┼──────┼────┼──────┼─────┼────┤
│ 64 │ 1.4 │ 1.9│ 90 │ 4.4 │ 4.9│
├─────┼──────┼────┼──────┼─────┼────┤
│ 65 │ 1.6 │ 2.1│ 91 │ 4.5 │ 5.0│
├─────┼──────┼────┼──────┼─────┼────┤
│ 66 │ 1.7 │ 2.2│ 92 │ 4.6 │ 5.1│
├─────┼──────┼────┼──────┼─────┼────┤
│ 67 │ 1.8 │ 2.3│ 93 │ 4.7 │ 5.2│
├─────┼──────┼────┼──────┼─────┼────┤
│ 68 │ 1.9 │ 2.4│ 94 │ 4.8 │ 5.3│
├─────┼──────┼────┼──────┼─────┼────┤
│ 69 │ 2.o │ 2.5│ 95 │ 4.9 │ 5.4│
├─────┼──────┼────┼──────┼─────┼────┤
│ 70 │ 2.1 │ 2.6│ 96 │ 5.0 │ 5.5│
├─────┼──────┼────┼──────┼─────┼────┤
│ 71 │ 2.2 │ 2.7│ 97 │ 5.1 │ 6.0│
├─────┼──────┼────┼──────┼─────┼────┤
│ 72 │ 2.3 │ 2.8│ 98 │ 5.2 │ 6.1│
├─────┼──────┼────┼──────┼─────┼────┤
│ 73 │ 2.4 │ 2.9│ 99 │ 5.3 │ │
│ │ │ │ │ │ 6.2│
└─────┴──────┴────┴──────┴─────┴────┘
┌──────┬────┬─────┬──────┬────┬────┐
│ 給付係數│ │ │ 給付係數 │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年齡 │ │ │年 齡 │ │ │
├──────┼────┼─────┼──────┼────┼────┤
│ 74 │ 2.5│ 3.0 │ 100 │ 5.4│ 6.3│
├──────┼────┼─────┼──────┼────┼────┤
│ 75 │ 2.9│ 3.4 │ 101 │ 5.5│ 6.4│
├──────┼────┼─────┼──────┼────┼────┤
│ 76 │ 3.0│ 3.5 │ 102 │ 5.6│ 6.5│
├──────┼────┼─────┼──────┼────┼────┤
│ 77 │ 3.1│ 3.6 │ 103 │ 5.7│ 6.6│
├──────┼────┼─────┼──────┼────┼────┤
│ 78 │ 3.2│ 3.7 │ 104 │ 5.8│ 6.7│
├──────┼────┼─────┼──────┼────┼────┤
│ 79 │ 3.3│ 3.8 │ 105 │ 5.9│ 6.8│
├──────┼────┼─────┼──────┼────┼────┤
│ 80 │ 3.4│ 3.9 │ 106 │ 6.0│ 6.9│
└──────┴────┴─────┴──────┴────┴────┘
注1:本表用於計算被保險人各年齡的生存給付數額,即基本保額x生存給付係數。
注2:本表所述生存給付為遞增養老金,祝壽金和老年看護金的總和。
注3:生存年齡超過106歲依此表類推。
保險合同 篇9摘要: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應當以矯正因違約方的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利益失衡為導向。本文將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進行探討。並且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議,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維護法律的明確性。
關鍵詞: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統一性;溯及力
一、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
對於保險合同來説,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後對解除前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實質上就是溯及力的問題。溯及力主要體現在保險費的返還和保險金的返還上。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麼在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之後,保險人應當返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同樣地,投保人也應當返還保險人已給付給其的保險金。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後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否定説認為,保險合同的解除應當是沒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論。合同法規定,對於繼續性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無溯及力,原因在於繼續性合同已經進行的使用或收益不具有返還性,而保險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因此保險合同解除後,是沒有溯及力的。[1]肯定説則認為,保險合同解除後應當是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雖然是繼續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繼續性合同在性質上是明顯不同的。對於保險合同,合同解除後溯及力的有無主要涉及的是保險金與保險費的返還問題,保險金與保險費不僅僅是可以返還的,而且,如果不返還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極大的不公平,也無法保障保險業的正常健康發展。[2]折中説贊同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有無溯及力應當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法。還有一些其他的觀點,比如認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應當具有溯及力,應當區分是違約責任還是非違約責任等等。
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學依據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總是通過預設違反該制度的法律效果,從而對多種多樣的社會生活進行規制。法律為社會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為模式,使社會秩序能夠得到維護。但是一旦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為其設置的行為模式,違背了社會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時,法律會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管制與矯正,而這種管制與矯正也正好符合正義的要求。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是保險法通過預設當事人違反保險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時,對保險合同解除後的利益進行分配,以矯正因投保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是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失衡,實現對保險法律關係的規制與維護,實現公平與正義。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包含了兩個部分,一是行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設置的科學與否,將直接導致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實現與否。法律效果規定地科學,將不僅僅可以矯正並且恢復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實現對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對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同時,也可以對違反義務一方的投保人進行警戒和懲罰,使其在預想違約之前考慮到違約的後果,從而對其行為有一定的規制。具體來説,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剝奪所得的利益和進行懲罰。從剝奪所得的利益來説,剝奪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換句話説,就是保險人既不用承擔保險責任,也不用退還保險費用,而且對於已支付給投保人的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利要求返還。此設計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於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過錯的行為中獲得利益,否則,將嚴重的損害社會公平與正義。進一步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説,由於投保人沒有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利益沒有實現,那麼由違反合同義務的投保人進行承擔這種不利後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義,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從進行懲罰來説,對投保人進行懲罰,就是對投保人的違約行為所採取的措施應當足夠的嚴厲,從而實現對違約方違約的阻止的客觀效果。
三、關於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議及理由
現行的《保險法》就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後的法律效果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而是要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應當看到其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即在加強靈活解釋能力的同時也喪失了法律確定性的特徵,這實在是得不償失。本文認為,我國的保險法應當確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的一體溯及力,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時也應當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非人壽保險(即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典型的補償被保險人損害的功能,因為投保人的過錯而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人可以不返還投保人保險費。保險人不返還投保人的保險費,是作為對違約投保人的警戒和“懲罰”,並不是否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對於人壽保險中的人壽險,理論上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應當隨着年齡的增大而增加,這是因為人的年齡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應當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增長呈正比。但是在實踐中,由於人的收入與人的年齡的增長成反比,即人的年齡越大,人的收入能力越低。此時為了解決人的收入能力、保險費用、承保的風險三者之間的矛盾,保險人就採取了均衡保險費用的方式去計算保險費用,即將整個保險期間應當繳納的總保險費用,平均地分配到各個保險期間,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險費用都是一樣的,從而也就避免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時候繳納更多的保險費用。這樣,在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高於保險人實際的保險成本的時候,對於那“高出保險成本的”部分費用就“存”了起來,具有了儲蓄的性質,對於此部分費用和其產生的利息,就是我們所説的人壽險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投保人對此責任準備金是享有權利的。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期間,由於某種原因被解除或者是被終止時,保險人應當從保險責任準備金中去除退保手續費用,剩餘的退還給投保人。此時保險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第二、保險人因為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仍然是有權利收取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時期間的保險費,這也是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體現。這是因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險合同解除之後應當恢復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根據“危險承擔説”,保險人的義務並不是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而是在整個保險期間都有保險義務。保險人對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承擔,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經濟憂慮和精神憂慮,此與投保人給付的保險費具有對價性,同時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則,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可以有多種的方式來實現。不僅僅包括返還原物這種最基本的狀態,而且也包括給付以替代物返還或者是作對等的補償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有溯及力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之前所承擔的危險責任,通過收取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來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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