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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購銷印花税合同

  篇一:深圳市地方税務局印花税核定徵收管理辦法(深地税發97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購銷印花税合同

為強化税收徵管,解決印花税徵管難題,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務局印花税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地方税務局 20XX年三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地方税務局印花税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國家税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4〕150號)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花税核定徵收是指納税人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據和核定比例確定計税依據,並據以計算繳納印花税的一種税款徵收方式。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是本辦法所稱的印花税核定徵收的應税憑證。

第四條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地方税務機關依法有權對其印花税進行核定徵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税應税憑證登記簿,或者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税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納税憑證,或者不如實提供應税憑證致使計税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彙總繳納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務機關規定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報告,經地方税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是地方税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税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核定徵收印花税的。

第五條 印花税核定徵收的税目、核定依據、核定比例,依照本辦法附件一《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徵收比例表》執行。

第六條 核定徵收印花税的計算公式為:核定期應納印花税税額=核定期的核定依據×核定比例×適用税率

第七條 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在管理中發現納税人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責令納税人按照本辦法繳納印花税。

適用核定徵收辦法的納税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填報《納税人申辦事項申請表》(附件二),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核後,向納税人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附件三)。

税務機關在檢(稽)查中發現納税人在檢(稽)查年度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查補納税人應繳納印花税税額。

第八條 納税人在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核後的次月開始實施印花税核定徵收,納税期限為一個月,在每月終了後的十五日內,納税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繳納當期印花税。

第九條 納税人已貼花的應税憑證,可以在申報繳納當期同類應税憑證印花税税款時予以扣減,納税人應當同時在申報表的備註欄中註明已貼花應税憑證的名稱、金額、已繳納印花税額以及税票號碼等信息,並完整保存已貼花憑證備查。

第十條 納税人按照本辦法採取核定徵收印花税的,核定期限為一年,在核定期限內不得變更,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核定徵收印花税的納税人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於發生變化的當月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重新報送《納税人申辦事項申請表》,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核後重新核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

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徵收比例表

附件二:

納税人申辦事項申請表

  篇二:購銷合同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税憑證的行為為徵税對象徵收的一種税。印花税因其採用在應税憑證上粘貼印花税票的方法繳納税款而得名。 在我們單位中印花税繳納最多的是簽訂購銷合同時所繳納的。在印花税中購銷合同的範圍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寫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納税人為立合同人,印花税按購銷金額的0.03%貼花。由於採購合同和銷售合同的歸集問題和保管的部門多,對於徵管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有的省份採取核定徵收的辦法徵收印花税,購銷合同核定徵收採購合同改按採購金額的一定比例計徵、銷售合同改按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計徵,具體比例由各省地税局根據典型調查後確定的。在我們省根據《山東省地方税務局印花税核定徵收管理辦法》,我們是採取核定徵收的方式來徵收印花税的。

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依據納税人當期實際銷售(營業)收入、採購成本或費用等項目及確定的核定徵税比例,計算徵收印花税。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印花税税額=銷售(營業)收入(採購成本、費用等)×核定比例×適用税率

規定的購銷合同印花税核定徵收控制比例如下:

1、工業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不低於採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5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2、商業批發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不低於採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4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3、商業零售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不低於採購金額的2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4、建設施工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不低於採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5、外貿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不低於採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7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因此對於我們單位應按照銷營業收入或成本乘以50%再乘以0.03%來計算應納的`印花税,例如我們與乙公司簽訂輕卡銷售合同,合同上註明的銷售額300萬則我們單位與乙單位應分別繳納印花税3000000*50%*0.03%=450(元),但是可能會存在有些業務沒有簽訂合同,有的簽了合同的也沒申報,

所以我們也可以以反映在報表上的銷售額為依據計算購銷合同印花税。對於購銷合同中所包含的增值税應分情況進行處理: 1、凡是簽訂的購銷合同,應分別填寫價款、税款的,在計算繳納印花税時,以價款數額計税貼花。 2、在簽訂購銷合同時,如價格內註明是含税價,在計算繳納印花税時,應按增值税税率從價款數額中減除增值税後計算印花税。 3、在簽訂購銷合同時,如果沒有註明含税價或增值税税款的,應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印花税納税申報工作均由納税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税憑證的管理、印花税的貼花完税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税納税申報表。印花税納税單位使用印花税票貼花完税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税款完税的,以及在書立應税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税的,其憑證完税情況均應進行申報。凡印花税納税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税務局報送《印花税納税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只辦理税務註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税納税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税務機關申報上年税款。印花税的納税期限是在印花税應税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税的。對實行印花税彙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