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提起醫療事故鑑定的主體有哪些
一、誰能提起醫療事故鑑定
根據有關規定以下兩個主體有權提起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對於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發生於兩種情形之下。一種情形是,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醫療機構應當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後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另一種情形是,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此處所指的當事人是指醫患雙方的一方或雙方)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
上述兩種情形都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是指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複雜性等特點,衞生行政部門難以判定醫療糾紛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因此,大多數情形下需移交醫學會進行鑑定。
(二)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的方式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1、對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不提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2、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3、醫患雙方按照鑑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鑑定所需的病案資料、實物等;4、配合鑑定機構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二、哪些醫療糾紛無需鑑定
無需交由鑑定的醫療事故爭議,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醫患雙方對爭議的事實認識一致,共同認可醫療爭議事件為某一等級的醫療事故;
第二,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明顯,損害後果簡單確切,無需技術鑑別;
第三,衞生行政部門經審查認為雙方協商認定的醫療事故和等級符合條例和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四,當事人不要求衞生行政部門針對該爭議做出任何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只請求衞生行政就爭議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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