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醫療事故技術具體是什麼?
1、概念: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或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2、性質: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在醫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是證據的'一種,在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中也是關鍵的證據。儘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鑑定結論並不當然是訴訟的證據,需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證據適用,但是,由於醫學的複雜性和專業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鑑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
3、依據:
2002年4月4日,國務院公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1日,衞生部依據《條例》,制定併發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啟動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5、特點:
一、醫療事故鑑定的特徵.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以下特點: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目的,是為衞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種技術服務。
2、鑑定機構選擇具有高度的專屬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來完成,不存在選擇其他鑑定機構的可能。
3、鑑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發出,不實行鑑定人個人負責制。
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結論證據學要求顯著寬鬆。
二、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執業醫師要完成以下工作:
1.認定事實,根據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經過。
2.認定正確的操作常規,根據事實經過,運用醫學知識,提出在各個環節中正確的診斷治療是什麼,即當時的操作常規是什麼。
3.對比正確的診斷治療,確認醫院是否違反操作常規。
4.運用邏輯知識,分析論證違反違反操作常規與醫療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5.認定是否是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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