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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管理辦法14篇

銷售1.01W

銷售管理辦法 篇1

第一章總則

銷售管理辦法14篇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銷售結算管理,規範銷售結算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對客户的銷售結算,結算的產品為公司銷售的所有化工產品。

第三條所有銷售客户,應堅持'款到發貨'的原則,確保回款資金安全。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產品經銷公司銷售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銷售服務中心')、公司銷售部、財務部負責公司產品銷售結算工作。

(一)銷售服務中心負責營業室核算產品銷售結算,其主要職責是:

1.收集銷售原始單據,編制銷售日銷售台帳、日報表、週報表、月報表和結算表;

2.與公司財務部、客户核對銷售結算表。

(二)銷售部負責貨物結算,其主要職責是:

1.收集銷售原始單據,編制銷售日銷售台帳、日報表、週報表、月報表和結算表;

2.與財務部和客户核對銷售結算表。

(三)財務部負責監督審核結算表和貨款結算,其主要職責是:

1.銷售貨款的結算;

2.監督銷售價格執行過程;

3.督促銷售資金回籠及銷售出貨和資金回收情況的統計、分析與報表報送。

第三章結算工作程序

第五條銷售結算的工作程序:

(一)駐廠辦每日歸集業務單據,編制銷售日台賬、銷售日報,定期根據銷售日報分核算主體編制銷售結算表,提交銷售服務中心業務、財務審核,並與公司財務部進行核對。

經審核無誤後與客户進行核對,客户簽字確認。

(二)物流管理部物流倉儲管理人員依據中央倉發貨記錄,編制中央倉銷售結算表,提交銷售部經理、財務部經理審核。

經審核無誤後與客户核對,客户簽字確認。

(三)銷售結算表經核對無誤後,為客户開具發票和發票簽收單,延安銷售服務中心本部出納開具延安營業室客户發票和發票簽收單,公司本部財務部開具公司核算客户的發票和發票簽收單。

(四)客户收到發票後,在發票簽收單上簽字,並回傳至相關單位。

第四章銷售貨款管理

第六條財務部、銷售服務中心收到客户貨款後,應按不同的收款方式及時辦理入賬。

(一)匯款結算:及時查詢客户匯款到賬情況,確認款項到賬後作收款處理,並向銷售部開具到賬通知單。銷售部收到到賬通知單後,判斷銷售方式:對於廠前銷售,銷售部開具日銷售計劃表,經銷售部經理審核後,發送至銷售服務中心駐廠辦;對於中央倉銷售,銷售部開具客户收貨通知單,經財務部審核和相關人員簽字後發送至中央倉。

(二)對每筆款項應及時跟蹤其進賬情況,併到銀行索取進賬單,每日盤點貨款現金,每月定期核對客户餘額,如有不符及時查找原因。

第七條貨款退款的處理:

(一)客户與公司終止業務後,需提出退款申請。退款申請務必包括:退款企業全稱、退款原因、業務所涉及的'產品、退款日期、退款金額(以阿拉伯數字和大寫漢字明確標示金額)、退款企業開户行、户名和帳號(務必為退款企業所屬賬户)。同時,退款申請務必加蓋退款企業財務章、法人章和公章,並提供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負責該產品的業務員收到客户提交的退款申請後,首先確認該退款涉及的銷售業務是否已經終止,其次核對該客户業務餘額,核對無誤後填寫退款通知單並簽字。業務人員將客户退款申請和退款通知單提交財務部銷售會計核對金額無誤後,由銷售會計簽字説明。

(三)銷售會計簽字説明後,由業務員依次提交銷售部經理(駐廠辦由業務副主任審核)審核,財務部經理審核,業務主管領導審核,財務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總經理審批通過後,由財務部與集團財務中心申請退款。

(五)月末財務部銷售會計將本月所有客户退款明細表提交至銷售部,由銷售部通知各業務員核對退款情況。

第五章銷售發票管理

第八條銷售服務中心、財務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購買、開具和保管銷售發票,並對發票的安全性負責。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客户必須提供加蓋購貨單位公司的一般納税人的税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第九條所有發票領取必須詳細登記領取時間、單位、發票號碼、金額、領取人並簽收。對發票的領用結存情況需進行及時準確的統計,按時交税務局審核。

第六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銷售部和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品經銷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銷售管理辦法 篇2

一、營銷經理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

有優良的思想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能。忠於職守,尊重上級,團結同事,有責任心和上進心,以殷勤禮貌,迅速主動的工作態度為顧客服務。滿足營業時間內所有客人的服務要求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給酒吧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處理投訴以及老客人的鞏固,新客户羣體的開拓,場內氣氛烘托和強烈的拼台促銷意識。

1.營銷經理上、下班需打卡。上班打卡時間:19:30以前,下班打卡時間:01:00以後。

2.營銷經理19:30準時開班前會,視情況開下班會,開會統一點名。

3.19:30進行班前例會,會後跟進客人聯繫工作,打電話問候或短信祝福。

4.營銷經理應在營業中鞏固好自己的客户的同時,積極的發展新客源,認真接待場內散客.

5.營銷經理不得惡意搶客,一經發現嚴厲處罰。

6.贈送不得在非自己訂台的台位之上重複贈送。

7.中途配合客服經理、服務員對客人進行酒水再次消費。

二、行為規範

1.營銷經理例會前必須穿着整齊,戴好工號牌,儀容儀表整潔,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如有個人衞生不清潔者,視輕微過失處罰。

2.營銷經理每月公休二天,請假公休必須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經部門總監同意方可生效,臨時請假或電話請假做曠工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3.工作時間內不能離開營業區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部門總監批准方可離開,否則視嚴重過失處理,如有超時未歸者,視遲到處理。如外出一個小時以上曠工處理。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安排,不得頂撞上級,更不能怠慢客人,如有違反,視嚴重過失處理,情節嚴重者直接開除。

5.工作時間內接待客人必須有禮貌,熱情大方,不得帶有私人情緒,不得因醉酒影響酒吧形象,破壞酒吧與客人之間的良好關係,違者視為嚴重過失處理。

6.上班時間內不得長時間停留在一桌客人處,必須輪流照顧好場內需要營銷經理服務的每桌客人,促進客人消費,儘量滿足客人的一切要求。

7.營銷經理必須團結一致,互助互愛,不得因任何原因與同事之間發生口角,鬥毆及在客户之間相互詆譭,如有違反,一次警告,二次開除處理。

8.工作中必須愛護酒吧任何財產,嚴禁損壞及因個人原因導致酒吧利益受損者,處以價值兩倍以上罰款。

9.工作中不得接觸黃、賭、毒及其它違紀違法行為,違者處以開除處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10.工作時間內,不得以任何藉口向客人索要小費,違者處以兩倍以上罰款。

11.營銷經理必須熟悉酒吧所有酒水價格及相關信息,熟悉酒吧場內佈局及台位分佈情況,熟悉酒吧所有優惠促銷政策,以便滿足每一位客人的要求,因營銷經理自身業務知識不合格而導致一切損失由自己承擔。

12.營銷經理在工作時間內因做到多巡台,以便適時認識或發覺新客人並代表酒吧與客人保持良好的關係往來,代表酒吧在客人心中樹立酒吧正面形象,因營銷經理個人原因導致酒吧形象受損及客人流失者,以嚴重過失處理。

13.積極做好拼台工作,以便做好業績額。

14.作好老客户的鞏固和新客户的開拓。

15.嚴禁將酒吧客人資料以及商業機密透露給其他競爭對手,違者以開除處理(不退還所有工資及押金)。

三、獎懲制度

1.拾金不昧,視情節,物品貴重程度,獎勵50-500元。

2.愛崗敬業,工作表現突出,多次獲得客人表揚者,獎勵100-500元。

3.當日訂台超過五張,視訂台消費情況獎勵50-200元。

4.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者,獎勵50-200元。

5.愛護酒吧財務,見義勇為,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獎勵200-500元。

6.對於損害酒吧利益之情況,勇於檢舉揭發者,獎勵100-500元。

7.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事假一天200元,必須由部門總監同意方可,曠工一天300元。每月遲到3次算曠工一天,當月曠工3次者視自動離職,酒吧不退還所有工資及押金。

8.未經允許私自外出酒吧罰款100元。

9.違反儀容儀表規定者50元/次。

10.未完成上級領導安排者,50-200元。

11.待人接物不禮貌者,罰款50-200元(導致客人投訴的罰款200)。

12.客户維護不當,導致流失客户者,罰款100-300元。

13.未及時滿足客人之服務需求者,罰款100元(過分要求除外)。

14.與同事之間吵架者罰款100元,打架者無薪勸退。

15.不服從上級安排者罰款50-200元。

16.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費或變相索取小費,違者罰款200元。

17.與同事之間發生戀愛關係者公司將勸退一方。

銷售管理辦法 篇3

一、總則

1、為規範推銷員的推銷行為,激勵推銷員工作熱情,特制定本辦法。

二、推銷員

1、推銷員應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富有進取心、有服務精神、肯吃苦、業務知識豐富、掌握推銷技藝、身體健康。錄用推銷員另行制定標準。

2、推銷員的工作主要是開拓新客户、留住老客户、促成成交、收集分析和傳遞市場信息。具體可分為推銷人員的崗位職責和營銷主管分派的任務。

3、公司推銷員須經培訓或考試合人格後才予上崗。

三、推銷計劃

1、公司鼓勵銷售人員事先提出營銷計劃。該計劃包括所負責地區或產品銷售目標,增加現實銷售量的設想,開拓新市場的設想,擬安排訪問次數、時間分配和訪問路線,預期銷售成果和乘車費用等要項。

2、經營銷主管或地區經理審核同意後,銷售人員按銷售計劃執行。

3、營銷部門制定部門營銷額經分解下達到各銷售人員每月任務內,併成為主要考核依據。

四、推銷過程

1、推銷員一般自主進行活動。公司制定詳細推銷規程,且予以培訓。推銷員按該推銷規程執行。

2、每次訪問的管户,均應填寫“業務推銷追蹤記錄卡”上交主管,按《推銷追蹤與協調管理辦法》獲得主管和同事的後援支持。

3、作為推銷員須以敬業精神采取各種努力和推銷技巧促成交易。

4、在推銷員上門推銷須帶足產品樣品或樣本、名片、背景材料等。

5、如果擬簽訂的購銷合同應以國家頒佈的標準合同文本或本公司文本為準。

6、當洽談合同的各條款時,授權範圍內的推銷員自行決定;如有疑問和在授權範圍外的,及進請示主管或有關部門。

7、各級主管按權限審核批准、簽章後生效,對大宗、重要銷售合同須律師審閲和工商部門簽證。

8、推銷員負責合同履約、產品發送、驗收及理賠,重點在催促貨款收。

9、推銷員每月定期提交各類推銷總結報告、業績費用報告,並作為工作考核的依據。

五、銷售價格

1、公司制定銷售價格方針和具體定價標準,並可印刷對外公開的報價單。

2、公司制定各種促銷條件和情況的優惠、折扣標準,以及明確每位銷售人員的折扣權限。

3、客户報價或還價低於定價標準,或超越銷售人員的折扣權限,報經主管批准後可以成交。

4、公司內部報價單和折扣標準為公司機密商業情報,謹訪泄密。

5、推銷人員如發現經銷商不執行公司價格政策、擅自提價或降價的,應予以制止並報公司主管處理。

六、待遇與考核

1、公司對營銷人員實行底薪加業務提成的薪資制度。

2、對營銷人員外出的各類差旅費、住宿費、交際宴請費、交通費、補貼、津貼等,如按公司財務制度報銷的,業務提成比例為銷售額的`%;以上費用由營銷人員自理的,業務提成比例為銷售額的%(或採用分段比例辦法)。

3、除以上第二十三條情況外,營銷人員享有與其他員工同樣的福利待遇。

4、公司對營銷人員的考核指標有:銷售計劃(數量)完成率、銷售額增長率、銷售價格保持率、銷售毛利潤率、銷售費用率、欠款回收率、訪問成功率、顧客意見發生率、新顧客開發率、老顧客保持率。

5、營銷部對營銷人員每月進行業績考核,對連續個月未能完成銷售定額者,調離營銷崗位另行任用或辭退。

6、營銷人員的銷售額外負擔,不應按銷售合同名義銷售額計算,而應以開具發票的已實現銷售實績計算,且減除以舊換新或退貨價值。

7、業務提成獎金在按期收到貨款之月的次月支薪日發放。

有關提成比例的換算規則為:

1、報價折扣。在報價的100%~90%,每降低1%哲扣,提成比例降低%。

2、延期哲扣。在延期的10~90天內,每延期10天,提成比例降低。

3、低於報價的90%成交或延期3個月以上的,不再核發業務獎金。

4、營銷人員適用於一般員工的獎勵與處罰條例,對業績突出者予以晉升、核發一次性年終獎等;以業績不良的降級,尤其是不能收回貨款、形成呆壞帳、被詐騙造成公司損失的,應付連帶賠償責任。

七、附則

這個辦法由營銷部解釋執行,由總經理批准頒行。

銷售管理辦法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西朔州平魯區茂華東易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礦)煤炭營銷管理,進一步規範煤炭營銷工作,使本礦煤炭銷售管理規範化、程序化、正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各部門在煤炭銷售中的職責、權限和工作要求。內容包括計劃管理、合同管理、發運管理、統計結、算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內容及要求

第三條 計劃管理:

一、根據公司對煤炭的銷售計劃,礦上計劃經營科應結合實際情況編制相應的煤炭銷售年度計劃、月度計劃和日計劃。

二、計劃經營科是礦上煤炭銷售的專職部門,主要負責煤炭銷售計劃的實施和調整,煤場根據日計劃,組織煤炭裝車、計量、統計等工作。

第四條 合同管理:

一、礦上根據公司市場營銷部簽訂的書面合同,結合礦上的銷售計劃,銷售科要做好銷售合同的登記和管理,建立合同台賬。

第五條 發運管理:

一、計劃經營科根據客户提供的煤炭銷售合同和提貨單,確認發貨時間、單位、煤種、數量、金額。

二、計劃經營科負責人和財務核對煤款的情況,然後審批稱重管理系統中的客户信息,最後組織客户拉煤。

三、煤場工作人員要合理安排車輛的`運煤路線,空車、重車進出路線要明確分開,要保留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開票員和司磅員要認真核對客户信息,開出過磅單後要與客户和司機核對票據 ,如果誤差要及時修改,避免客户混淆。

五、進入煤廠的駕駛員必須遵守煤場管理制度,不得擾亂煤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否則煤場管理員根據情節輕重做相應懲罰。

六、煤場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損公肥私的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六條 統計、結算管理:

一、統計員根據當日的銷售情況製作日報表並及時報送相關領導公司。

二、統計員要及時和財務、公司核對數據,結合實際銷售情況填報銷售台賬。

三、礦上接收到由公司銷售部開具的結算單時,根據銷售合同和客户的運煤情況,核對結算單數據,確認無誤後開具相應的結算單,辦理相應的手續並儘快移交到財務。

四、對於未履行完合同量的客户,經過客户和公司相關部門的協商,有公司銷售部開具相應的單據,然後銷售科再辦理相應的手續。

銷售管理辦法 篇5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及省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本市其他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銷燬、處置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第五條、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實行區域責任制。區域責任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責任區域內的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場予以制止,並向公安部門舉報。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學校和其他組織,應積極開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市區二環線範圍內(東至二環東路、西至二環西路、南至二環南路、北至二環北路)、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金華山旅遊經濟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本市其他縣(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需對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進行調整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地區燃放煙花爆竹:

(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及其周邊範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周邊範圍;

(四)軍事設施保護區;

(五)森林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商品交易市場、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築工地;

(十)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宜燃放區域。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禁燃區域外,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者《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並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的原則佈設,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後確定。

第十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公安部門應當組織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等有關單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在警示標誌上載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點和時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

第十二條、在禁燃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的,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向人羣、車輛、樹木、公共綠化地等處拋擲燃放;

(二)妨礙行人、車輛、船舶的安全通行;

(三)採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監督業主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公約,對於管理區域或者責任範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並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提前向宴席舉辦方書面告知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經營者對在其市容衞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禁燃區域內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或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仍銷售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銷售行為,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並對經營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許可地點範圍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銷售經營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在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燃放本行政區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燃放,可以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公安部門組織銷燬沒收的煙花爆竹和被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的,應選擇遠離城區的合理地點進行集中銷燬。如銷燬行動可能對周圍羣眾造成影響的,應提前進行公告,避免產生不良影響。

鼓勵相關企業探索煙花爆竹無害化銷燬技術。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建立燃放煙花爆竹不良檔案,記載單位或者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情況。不良檔案記載的信息由相關部門納入社會徵信體系。

第二十條、對違法銷售、燃放、運輸、存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並向公安部門舉報。

公安部門在接到舉報後,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及時處理,不屬於職責範圍的及時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公安部門對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經查實並依法處理後,可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本市市區指本市婺城區、金東區行政區域範圍。

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指沙畈、金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安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九峯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銷售管理辦法 篇6

(一)銷售人員的通訊工具必須保持暢通。如因通信不暢等因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停發三個月電話補助並視情節嚴肅處理。

(二)電話月定額標準

1、配置原則

(1)手機卡的配置必須是有大量對外業務人員,定額標準以崗位和實際業務工作量為依據。所有報銷手機話費人員必須24小時開機,並保持信息通暢;

(2)申請手機話費定額程序:由使用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字確認,由公司辦公室按崗位核定標準,報董事長審批同意後,方可按定額報銷手機話費。

2、手機卡屬地管理規定

(1)配置手機卡的員工必須辦理公司(或業務區域)所在地的'手機卡,員工工作調動應立即更換屬地手機卡,並以書面形式將手機號碼報公司辦公室備案;

(2)考核與報銷固定電話費用納入對部門負責人的考核,部門負責人必須認真核實本部門的話費清單,杜絕非業務電話的發生。如固定電話費超出定額標準的,部門負責人必須説明其具體的原因。所有電話話費報銷必須由公司辦公室登記話費台帳後方可報銷,電話話費報銷週期為一個月。移動電話超定額部分原則上不予以報銷,確因業務工作需要超出定額標準的必須將該月詳細話費單經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核實後報董事長審批方可給予報銷;

(3)不許利用辦公電話進行私人通話,電話費核報時發現通話記錄與工作無關的費用自理。

銷售管理辦法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切實提高食品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並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銷售經營者是指我市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第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制定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第六條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銷售經營者進行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銷售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從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品種數量、供貨商數量、經營場所設施設備情況等靜態風險因素,和主體經營資質、經營條件保持、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並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採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委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項目,並結合本市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市《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和《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表》,見附件2)。

第十條 區局應當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一條 區局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二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三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取本年度日常監督全項目檢查結果的`平均值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銷售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並將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範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四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區局應當在其設立一個月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取得市級食品安全管理示範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取得示範快檢室稱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範超市稱號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5分。

取得區級食品安全管理示範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3分。

第十六條 區局應當根據當年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轄區內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進貨查驗與查驗記錄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

(二)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並根據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託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採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食品銷售環節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優先於較低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

第二十二條 區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重點品種,併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實施科學監管。

第二十三條 區局監管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銷售經營規範化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銷售管理辦法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礦上銷售和收款環節的內部控制,規範結算作業程序,保障礦上資金回籠和財產安全,提高資金運轉效率,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章 結算管理流程

第二條礦上結算流程分為:煤炭成本的計價管理和貨款結算的管理兩個具體子流程,針對每個業務子流程提出具體管理制度,以規避煤炭銷售收入管理中涉及的重要風險。

第三章 結算管理主要內容

第三條 礦上計劃經營科接收到公司開具的結算單,根據結算單和統計員核對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即可開相應的結算單據然後經過相應部門領導簽字,就交給財務。

第四章 煤炭賒銷管理

第四條 在需發生商品煤賒銷時應遵循安全性、可控性、效益性、規範性的原則。

1、安全性:即經營中必須確保能按時收回賒銷的款項,避免發生壞賬損失;

2、可控性:必須嚴格控制賒銷規模和比例,一般情況下賒銷比例不能超過銷售量的20%,未經批准的不準賒銷,力爭在經營中把賒銷降到最低限度。

3、效益性:即通過賒銷要能真正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準確測算因賒銷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財務費用。嚴禁發生無效益的賒銷行為。

4、規範性:凡臨時性客户和月用量在一噸以下的'客户原則上不允許賒銷。凡須發生賒銷的業務必須做到,按本制度規範操作。

第五條 賒銷必須簽訂合法有效的煤炭購銷合同/協議,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複印件。合同應詳細載明煤炭的指標、數量、金額、付款時間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並經雙方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

第六條 規範賒銷手續。對客户的賒銷在調查瞭解、領導審批、簽訂合同、建立檔案的基礎上開展煤炭銷售工作。給客户的發票須有交接記錄。凡涉及到賒銷的有效賃證需交由財務資產部保管。

第七條 建立賒銷客户跟蹤、分析、對帳制度。對賒銷客户要定期走訪,瞭解客户生產經營,資金回籠狀況是否正常,建立煤炭賒銷台賬。

第八條 從確定賒銷對象到跟蹤瞭解直至收回貨款的全過程均由經辦人負責具體操作,經濟責任根據審批權限規定和職責分工,按照“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落實。

第五章 應收賬款管理

第九條 建立煤炭銷售應收賬款台賬,明確責任人,實現對煤礦應收賬款的動態管理和過程控制。

第十條 建立健全票據管理辦法,所有過磅票據一律機打,統一格式,不允許手寫折損亂塗亂劃等。

第十一條 各類台賬、日報、月報、調撥單及合同要做到口徑一致,真實準確,嚴禁虛報、補報、瞞報和漏報。

第十二條 制定應收款項清理措施,防止利用應收款項弄虛作假。並及時督促清繳賬款,防止呆、壞賬發生。

第六章 預付款管理

第十三條 預付賬款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根據合同及市場情況需要支付預付賬款的,在保證業務真實和資金安全的基礎上,礦上要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經過審批確認後的購貨合同條款,辦理相關支付通知、出具收款收據、審批預付賬款支付手續,未籤購貨合同的,不得付款。

第十四條 預付貨款後,礦上要設專人監督預付貨款使用情況,財務部要及時監控到貨情況,並督促財務科及時辦理相關入庫及預付貨款的抵頂手續。一般情況預付貨款及定金最長應在三個月內抵頂完畢。

第十五條 財務應建立預付賬款台賬,詳細反映各客户預付賬款的增減變動、餘額、發生時間、對方負責人、經辦人、目前對方的經營狀況和預付賬款的清理情況、清收負責人和經辦人等情況。同時,將購貨合同、結算單和台賬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檔案。

第十六條 每月末礦上財務科與公司財務部核對數據,確認無誤後將預付賬款的發生額及餘額明細表報送分管領導,並應定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對預付賬款進行賬齡統計,及時通知有關領導和相關部室。

銷售管理辦法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規範銷售現場更名、換房、更改付款方式、銷售優惠、沒收再售、退房、預留房、延期付款審批等手續辦理,控制銷售風險。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適用於公司所開發項目的銷售變更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術語與定義

第三條銷售變更:指涉及認購或購房合同的變更如更名、換房、更改付款方式、銷售優惠、沒收再售、退房、預留房、延期付款等。

第四章職責

第四條營銷策劃部

(一)辦理更名、換房、退房、退訂、退款、延期付款申請。

第五條財務部

(一)審核更名、換房、退房、退訂、退款、延期付款申請。

(二)負責辦理退款事宜。

第五章關鍵活動描述

第六條銷售變更辦理原則

(一)客户所提出的銷售變更申請,原則上公司不予接受,其處理程序及許可範圍均為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屬公司機密,嚴禁擅自傳播,現場情況由營銷策劃部酌情處理。

(二)原則上只接受客户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的申請。

(三)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後的'銷售變更申請,除特殊情況由分管領導和總經理特批外,所有申請一律不接受。

(四)所有銷售變更申請均需要營銷策劃部案場管理人員填寫相關表格,作為原始憑證存檔備案。

第七條更名、換房

(一)原則上只接受客户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提出的更名、換房申請。

1、對權益人增減,由銷售代理公司填寫《增減購房人審批單》(參見附件1),由營銷策劃部、財務部審核後,報銷售分管領導審批。

2、對於客户提出的換房申請,由銷售代理公司填寫《換房變更審批單》,報營銷策劃部負責人核實後發起審批申請,經財務部審核後,報銷售分管領導審批。

(二)經審批後,營銷策劃部組織辦理更名和換房手續流程:

1、為客户更換認購書(更名時認購日期及約定簽約日期等條款不做更改,換房時須更改認購日期)。

2、為客户更換收款收據。

3、變更申請資料原件由現場案場管理崗進行存檔,按公司規定移交。

4、收回的收據客户聯、新開收據記賬聯交財務部。

5、換房以當天價目表及銷售政策執行。

第八條更改付款方式

(一)原則上只接受一次客户提出的更改付款方式申請,須另行簽訂補充説明。如一次性付款或按揭付款轉變為分期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轉變為按揭付款方式等,最後均需報分管領導審批。

(二)營銷策劃部負責核實更改付款方式單位的房號、申請人合法性、已付款金額、合同簽訂等情況。

(三)由銷售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更改付款方式,並按變更後的付款方式享受相關優惠。銷售代理公司組織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延期付款管理

(一)原則上只接受客户本人提出延期付款申請,客户須填寫《延期付款申請單》,由案場管理崗填寫《延期付款申請單》,報營銷策劃部負責人核實交分管領導審批。

(二)經審批同意延期付款的,由案場管理崗在銷售系統中執行相關操作。申請資料原件由案場管理崗存檔,按公司規定移交。

第十條退定

未簽署買賣合同的退定、換房手續辦理

1、銷售代理公司根據客户認購狀況,向客户收取認購書原件、按需收取全部收據原件、身份證複印件,一併交營銷策劃部。

2、營銷策劃部核實退定金客户的房號、已付款金額、退款金額等情況,案場管理崗填寫《客户定金退款申請表》(參見附件5),明確是否退還定金,後報營銷策劃部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

3、客户到財務部領取所退定金,財務部根據審批意見,辦理退還客户定金的手續。

4、由營銷策劃部確定將房產另行出售的時間和價格。

5、申請資料原件由營銷策劃部存檔,按公司規定移交。

第十一條退房

原則上不接受客户退房申請。遇到特殊情況,由案場管理崗發起《退房變更審批單》,經營銷策劃部負責人、財務部、銷售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預留房

原則上不允許預留房,特殊情況客户的申請需要按以下程序報批,方為有效申請,預留期限為10天:客户預留房申請由營銷策劃部負責申報,核實申請房號的銷售狀態,並填寫《預留房申請審批表》報銷售分管領導審批。超過預留期限後,營銷策劃部有權將預留房源直接轉銷售房源。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營銷策劃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銷售管理辦法 篇10

為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加強公司業務管理,根據公司實際,特制定本銷售考核管理辦法:

一、銷售考核指標

本辦法所指銷售金額均以零售價為基準。全年銷售計劃為50萬元,力爭完成60萬元。

二、考核範圍

經公司聘用在冊的門店店員(統稱專職銷售人員)。

三、銷售人員待遇

銷售人員待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銷售提成

1、基本工資:為公司聘用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即店長3000元/月,副店長、店員、保潔員20xx元/月。

月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標準/自然月工作日×實際出勤天數

2、基本銷售任務:公司月銷售收入與基本工資掛鈎(見附表)。該任務量為多種銷售渠道的總收入,也就是説,當公司月銷售總量的收入達到既定額時,專職銷售人員就可以全額獲得月基本工資。

公司未完成當月基本銷售任務時,根據未完成額的8%進行扣減。(其中店長、副店長、店員按照人均1.7%提取,保潔人員按照人均0.6%提取)

3、崗位工資:是指按門店店員職務進行發放,即店長20xx元/月,副店長1200元/月,店員1000元/月,保潔員800元/月。

4、績效工資:是當月實際完成的`銷售收入已超過公司下達計劃時對超額完成部分按10%提取的獎勵性工資。(其中店長、副店長、店員按照人均2%提取,保潔人員按照人均1%提取)。

4、提成獎金:是指根據當班時顧客充值金額或者新辦會員數量進行計算。

(1)充值提成:按當月當班時顧客充值總金額比例提取。

例如月充值金額達5000元,獎勵銷售人員100元;月充值金額達7500元,獎勵銷售人員200元;月充值金額達10000元,獎勵銷售人員300元;月充值金額達12500元,獎勵銷售人員400元月;充值金額達15000元,獎勵銷售人員500元。

(2)新辦會員提成:是指當月當班時新辦會員數量計算。每辦理一例新會員,提成20元。

四、績效工資結算方法

(一)銷售績效考核結算期為上月的16日至當月的15日。

(二)銷售績效工資由營銷總監提供當月銷售金額及資金回籠情況報表,財務人員核實後報總經理審批,按公司工資發放制度發放。

(三)對專職銷售人員的績效工資分配要與個人銷售業績掛鈎,鼓勵多勞多得,做到分配公正合理。

五、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總經理、財務人員共同監督考核。

  六、本辦法解釋權歸xx有限責任公司。

  xx年2月1日

銷售管理辦法 篇11

央廣網北京7月1日消息(記者 楊博宇)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今起實施,不加價提車,不強賣保險,不捆綁銷售,好政策如何落實到位?

今年的4月14日,商務部正式公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自20xx年7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施行。原有的20xx年發佈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眾所周知,汽車銷售和服務的利益相關者包括汽車消費者、汽車經銷商或者服務商、汽車廠商,新《辦法》涉及到了參與汽車銷售、服務的各方。

新《辦法》在品牌授權、配件採購、企業與經銷商的進出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其中,新《辦法》除了在命名上,去掉原有的“品牌”二字,也打破汽車行業單一的“品牌授權”。

作為商務部印發的20xx年一號文件,到底這份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對行業和各方帶來哪些影響和改變?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指出,新的規範意在: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推動汽車流通模式的創新。

在北京一眾多4S店聚集的某大型汽車城,不少前來看車的消費者都對今天實施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都充滿了期待。一位正在選購車輛的消費者李先生表示,新辦法中,允許多種汽車銷售存在,這也就意味着消費者的購車渠道更加多樣化。

李先生:7月1日開始嗎,就聽説是放開了,不是光4S店賣車了,各大賣場都可以,我的理解就是大賣場商場網上都可以了不是。這麼着就是和咱們網購似的了,都可以了吧。

另外,限制經銷商加價行為,也是新《辦法》中消費者較為關注的一點。辦法中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也就是説今後購車時,加價與捆綁銷售這類現象將得到改善,讓售價更加透明,消費者可以拒絕不合理的強制消費。

李先生:加價我覺得就不應該啊,大家喜歡這個,我(經銷商)可以説沒有就讓你加錢,那老百姓肯定不願意啊,你本身定多少錢就是多少錢,這個資源都是他掌握着,他可以任意説,有可以説沒有,老百姓買車你知道庫房有他也不讓你去看去,引進這個就是7月1日以後,大家就屬於競爭關係了,你加價我不買你的我上別處買去,別處也有這個,還是這樣好。

除了禁止新車加價、購車渠道更加多樣化外,新辦法中還規定,消費者交錢提車時,4S店必須要提供汽車合格證等證明。這一系列規定的實施,也將為消費者購車帶來更多利好。

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副巡視員胡劍萍:《管理辦法》實施後,銷售汽車就不再必需汽車品牌商授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購買汽車的方式,自由選擇服務網點,哪裏方便、哪裏實惠、哪裏服務好,就去哪裏,而不侷限於去4S店。

眾所周知,汽車銷售的利益相關者除了消費者外,汽車經銷商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環。新《辦法》實施,將對汽車經銷商產生哪些影響?

昨天(30日)下午,記者走訪北京多家汽車4s店,提及7月1日實施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銷售人員表現較為冷淡。

銷售人員:沒有變化,其中有些地方説白了就是保護一下4S店,4S店現在確實生存比較困難,這個展廳只能擺本田,等以後可以擺其他。

另一位銷售人員:沒有什麼實質性的變化,汽車行業他都有一個行業的規範,這個就是一個辦法,一個指導性的辦法。

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江蘇協眾汽車集團作為一家大型汽車銷售企業,目前旗下有6個汽車品牌在售,共有近20家4S店。

總裁陳浩認為,新《辦法》中打破區域銷售限制的規定對經銷商影響不會太大。

陳浩:打破區域限制事實上在七月一號這個新政之前,我們已經開始有這樣一個部署,現在我們很清楚這個市場,銷售前端事實上是倒掛的,是不賺錢的,那麼對於經銷商來説,已經是倒掛的情況下,他的積極性不是特別高,我再去拼價格,這不合適。現在信息化這麼的透明,大家都能在網上查到我們的價格,但是現在價格基本上是差不多的。對於消費者來説,其實執行方面,或者説落地方面,也有些困難,所以對經銷商來説,我們積極性不是特別高,所以,我覺得這一塊打破現有的這個區域呢,影響不會特別大。

在陳浩看來,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允許多種汽車銷售方式並存,比如賣場、汽車超市、實體店等,這將對傳統的汽車經銷商帶來不小的挑戰。

陳浩:另一部分,也是我們比較擔憂的一部分,誰都可以進來了,他是沒有門檻的.,不像以前是有品牌背書的,授權背書的,那麼這一塊,至少可一個消費者一些保障,這麼多的資金進來以後,如果沒有一個標準的限制,就是稍微有一點點門檻,魚龍混雜了,會不會造成了這個整個的銷售市場更加混亂,當然了,最終還是為了維護我們消費者的權益。

陳浩同時指出,隨着新《辦法》的實施,對於汽車經銷商而言雖然競爭會更加激烈,但從長遠來看,一個規範的行業環境才能讓國內的汽車消費市場走向成熟。

陳浩:當市場打開了的時候,是機遇也是挑戰,我們有更多的競爭的情況下,我們才可以提升自己,因為原先在這個圈子裏面,我們有可能只是跟自己同行業去做一部分競爭,現在是你的對手不一定是你能看得見的對手了,對我們其實就是挑戰。他們通過不是我們這麼固化的一些想法,一些新異的想法,有可能就讓這個事情做成了,這個其實是推動我們整個行業發展的很好的一個方向,所以,我覺得新政肯定是對整個行業有推進作用的。

銷售管理辦法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第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範運行。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彙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範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並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

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採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第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協會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律義務。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

第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銷售者停止銷售後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第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誌等食用農產品標誌上所標註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第十四條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採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並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第二十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製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一條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瞭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第二十二條 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鼓勵採用冷鏈、淨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八)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二)標註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註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採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並建立進出貨台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進出貨台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並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並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託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

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籤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籤後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籤上應當按照規定標註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註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食用農產品標籤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標註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並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條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枱)明顯位置如實公佈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勵採取附加標籤、標示帶、説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籤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温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並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於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於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籤、標誌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記錄相關情況。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瞭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四)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閲、複製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五)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燬;

(六)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佈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並予以公佈。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銷售者市場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銷售者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如存在違法失信銷售行為將自願接受信用懲戒。信用承諾納入銷售者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並作為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參考。

第四十條 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佈檢驗結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複檢。複檢結論仍不合格的,複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複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佈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

公佈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並進行必要的解釋説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發市場有本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並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範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

(五)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

(七)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九)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十)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製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温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註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註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籤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公佈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法銷售食用農產品涉嫌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平台、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十八條 櫃枱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參照本辦法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食品攤販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具體管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銷售管理辦法 篇13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煤炭安全生產管理,有效打擊非法採礦行為和煤礦超能力生產,規範煤炭經銷和税費徵收秩序,根據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煤炭統一經銷管理的實施辦法》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煤炭安全生產管理,有效打擊非法採礦行為和煤礦超能力生產,規範煤炭經銷和税費徵收秩序,根據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煤炭統一經銷管理的實施辦法》(臨政發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煤炭安全生產管理,有效打擊非法採礦行為和煤礦超能力生產,規範煤炭經銷和税費徵收秩序,根據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煤炭統一經銷管理的實施辦法》(臨政發 19號)文件精神,區政府決定從20xx年4月1日起對全區煤炭實行統一經銷管理,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煤炭行業生產、運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依法行政與加強煤炭安全生產、嚴禁煤礦超能力生產相結合,堅持扶持合法煤礦發展與打擊非法採礦相結合,堅持依法徵收煤炭税費與打擊偷逃税費相結合,以規範煤炭生產、經銷、税費徵收秩序為目標,對煤炭產、供、銷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統一管理,促進煤炭生產、運銷健康有序發展。

二、領導機構

為了加強對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工作的領導,區政府成立___區煤炭統一經銷管理領導組,領導組下設煤炭統一經銷管理辦公室,簡稱“銷管辦”,(名單附後)。銷管辦設在區煤炭税費統一徵收辦公室與統徵辦合署辦公。領導組及銷管辦職責如下:

1、對全區的煤炭生產經營(含原煤、精煤、焦炭)實行統一管理,加強全區煤炭市場宏觀調控,促進全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2、打擊私開濫挖、非法生產行為,杜絕非法煤炭產品進入市場。

3、對煤炭生產總量和銷售總量進行控制,實行嚴格的“三票”(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票和煤炭税費統徵票)管理體制。 對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及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煤炭依法予以查處。

炭生產企業充分協商確定的價格。煤礦坑口價和洗煤廠、焦化廠出廠價,經調查協商報區煤炭統銷領導組批准執行。

4、合同管理

①區煤炭運銷公司和合法生產的煤礦、洗煤廠、焦化廠,必須認真落實煤礦與____煤炭運銷公司簽訂的《煤炭產銷合作協議》。

②區煤炭運銷公司,要積極組織合法煤礦、洗煤廠、焦化廠參加____市公路煤焦年度訂貨會,簽訂購銷合同,擴大市場份額。

通過合同管理,杜絕非法開採的煤炭進入流通領域,切斷非法用煤企業的煤炭來源,優先保證本區工業用煤焦。

5、票據管理

公路煤炭經銷使用的票據:一是車輛運輸運行票據,即煤運系統相關票據;二是結算票據,即税務票據。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的票據使用管理規定,切實加強票據管理。

6、經銷程序

公路煤炭經銷分為兩種交易方式,即: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

期貨交易的經銷程序為:(1)簽訂雙向合同;(2)預付貨款;(3)核發票據;(4)用户派車提貨,生產企業裝車,煤運公司駐礦人員開票;(5)源頭煤焦營業站復磅驗票;(6)雙向對票結算。

現貨交易的經銷程序為:(1)用户交款後裝車開票;(2)源頭煤焦銷售營業站復磅驗票;(3)經銷企業與生產企業對票結算。

7、結算方式

(1)公路煤炭統一經銷,堅持統一結算和先付款後發貨的原則。

(2)期貨交易,經銷企業必須及時預付貨款,定期結算。

(3)現貨交易,用户在生產企業交款提貨,經銷企業與生產企業雙方定期對票結算。

8、納税繳費

①實行公路煤炭統一經銷後,經銷企業和生產企業屬本區管理的都要按屬地管理原則照章納税。煤炭專項基金和其他費用,仍按照原規定標準和渠道收繳。

②區物價局要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加強對煤焦生產、運銷企業的收費監督。任何部門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車收費。

(二)公路焦炭經銷管理

1、全區所有合法焦化企業生產的通過公路運銷的焦炭均屬經銷管理的範圍。區民營局管理的'焦炭運銷管理業務,由區民營局委託區煤炭運銷公司進行經銷管理。區民營局下設的公路焦炭營業站由區煤炭運銷公司負責管理。具體委託辦法由區民營局與區煤炭運銷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區煤炭運銷公司統一徵收,並按照規定渠道上繳。

2、由區煤炭運銷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業派駐開票管理人員,焦炭的運銷必須按1:1.5的比例攜帶煤炭總量控制票。否則視為非法焦炭予以查處。

3、全區焦化企業要服從管理,積極配合,否則,將予以查處。

三、煤炭税費統一徵收管理

實行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後,煤炭税費統一徵收的項目、標準、渠道、方式保持不變,仍按照《___區煤炭税費統一徵收實施辦法》(堯區政辦發 37號文件)執行。

四、煤炭統一經銷管理運作模式

1、煤管局派員進入區煤炭税費服務大廳合署辦公,按月核定各煤礦的產量,煤炭企業根據區煤管局核定產量交納相關統徵税費,並憑統徵税費繳納回單領取等量煤炭總量控制票。

2、煤運公司按煤礦企業提供的煤炭總量控制票辦理煤炭運銷相關業務。

3、坑口煤炭產品出礦、出廠必須攜帶三票,即區煤炭税費統徵票、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有關票據。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攜帶“煤炭總量控制票”,隨車備查。站下煤炭產品出廠必須攜帶“兩票”,即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相關票據,比例標準同上。

4、煤焦營業站負責查驗煤炭税費統徵票、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票。

5、統徵辦煤炭税費稽查大隊對全區煤炭統一經銷進行稽查。

五、工作職責

1、區經貿局:負責對洗煤廠、焦化廠、儲(售)煤場、站台的整頓和稽查工作。負責洗煤廠、焦化廠生產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業局:負責組織煤礦進行復產驗收工作;向煤礦頒發合法煤礦公示牌;制定煤礦年度和月度生產計劃,並及時通報區煤炭運銷公司;向煤礦按月核發“煤炭總量控制票”;

組織對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進行糾察。

3、煤炭運銷公司:負責與達到復產驗收標準的煤礦簽訂《煤炭產銷合作協議》;負責公路煤炭統一經銷工作,收取煤炭專項基金、服務費、管理費及其它費用;負責查驗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税費統徵票和公路煤焦運銷票據工作;每月及時向區煤炭工業局通報上月銷售情況。

4、民營局:負責公路焦炭運銷票據管理和公路焦炭相關業務的監督協調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負責打擊干擾、破壞煤炭統一經銷秩序的違法行為。

6、發展計劃局:負責對統一經銷管理工作進行收費監督。查處違反規定標準或搭車收費等違反物價法律法規行為。

7、工商分局:負責儲(售)煤場所的營業執照審查工作。對未辦理工商執照的非法儲(售)煤場,責令停業,予以查封。

8、國土資源局:負責各類煤炭儲(售)場所佔地手續審核,對違法佔地依法查處;嚴厲打擊私開濫挖,對違反統一經銷管理規定收購、運輸非法煤礦煤炭的儲(售)煤場場所,按照打擊私開濫挖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立案查處,切斷非法煤炭進入市場的渠道。對生產銷售煤炭的非法煤礦進行查處。

銷售管理辦法 篇14

亮點1:取消授權備案

新辦法沒有取消授權模式,只是取消單一授權模式,允許汽車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的授權和非授權模式同時存在,取消備案制,以後可以出現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總經銷、經銷商多種模式。

亮點2:銷售與售後分離

新辦法規定供應商不得對經銷商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且不得限制經銷商為其他供應商提供配件和售後服務。

如此一來,即可破除原廠配件的壟斷,使其可在授權和非授權體系自由流通。

亮點3:不得干涉經銷商

新辦法規定供應商不得規定汽車銷售數量、整車或者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不得搭售未訂購汽車、配件和用品等商品,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這樣一來,車商擁有更多自主權,壓庫少了。

亮點4:鼓勵共享、經濟型經濟

新辦法響應國家大力發展新能源車號召,鼓勵銷售渠道下沉三四線、農村市場,鼓勵發展城鄉一體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積極發展電子商務。

亮點5:信息要明示

新辦法要求經銷商、售後服務商如實標明配件信息,明示生產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明示收費標準、售後服務技術政策、三包信息等。保護消費者知情權。

反應:或可平衡多方利益

從20xx年老《辦法》推出,經歷20xx年,數次爽約的新辦法,終於要來了。對市場將發生何種變化呢?

在過去的幾年時間裏,汽車廠家與經銷商之間的關係日益緊張。以往汽車廠家為擴大銷量,保住市場份額,大肆盲目擴充經銷商渠道,大量壓庫存,同時限制跨區域銷售、限定車輛及售後配件的最低價格。隨着近年汽車市場進入微增長,經銷商盈利情況嚴重惡化,直接引發經銷商抱團反對汽車廠家銷售和區域政策等,廠商矛盾摩擦增加。

20xx年,多宗汽車行業的反壟斷處罰引發業內沸騰,奔馳、寶馬等品牌經銷商抱團尋求廠商補貼。在過去兩年,限定車輛及售後配件的最低價格等不符合反壟斷法的手段一度受到有關管理部門重視,並有多個汽車廠家因此受罰,然而這種潛規則存在於國內幾乎所有汽車品牌銷售體系中,一兩次單獨懲罰行為,並未對市場造成實質改變。

根據20xx年1月6日,根據商務部網站發佈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顯示,新辦法對外界一直關心的經銷商獨立運營權進行了保護,規定整車廠商不得實施壓庫、搭售、限制經營其他業務等。

應對:差異化銷售手段出爐

不過,新辦法自20xx年以後一次次爽約,這讓市場有了緩衝和適應期,不少車企想出應對之策。

有汽車流通協會的資深專家曾對記者表示,他擔憂如今“新辦法”的很多條規已經脱離市場實際情況,出台後也會有再度滯後於市場的尷尬,畢竟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舉個例子,最常見的是,為實現區域經銷商利益的最大化,同一品牌的汽車在不同地區的4S店售價不一,有時候相差數萬元。如今廠商在區域銷售限制方面的手段更進了一步,不僅限制某幾款重點車型只能在特定4S店銷售,甚至針對某一地區推出特別版本車型。記者從市場上獲悉,不少品牌如大眾、奔馳、吉利、標緻等都採取了不同的地域差異化銷售措施,某個車型只在某個地區銷售,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為消費者所詬病。然而這種“因地制宜”,可以促進銷量的做法,雖然難言符合法規,卻成了“新辦法”即將實施前車商應對的新手段,由此也帶來了新問題,如加價提車、交車期過長等。

與此同時,各廠家又對上海、北京、廣州有限牌的地區不執行區域限制,以促進限購城市的銷量。車企五花八門的銷售政策讓經銷商難以適從。

預測:汽車流通領域監管將更嚴

新辦法雖然針對新模式、新業態作出了應對,也意在打破實施十年已久的`廠家“品牌授權”銷售方式,但汽車行業分析師趙宇認為,新辦法或很難立竿見影。對此,有行業專家均認為,在新辦法難產的20xx年中,互聯網商業模式催生市場和消費者需求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公佈後,對汽車流通領域基本的生存模式和競爭格局改變是否能起到前瞻性作用難以預測。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分析表示,老辦法所導致的風險近年來已消化差不多,尤其是新辦法中有很多模稜兩可的措辭和表述,如“建議”、“鼓勵”、“提醒和説明”等詞彙,難以對汽車流通市場起到約束目的,如果沒有強制性的法規跟進,廠家往往很容易躲避處罰。

不過,有全國十強的經銷商集團負責人則持不同看法,該負責人認為,諸多新模式、新業態出現,給經銷商和廠家製造了協商的基礎,新辦法出台還是能為汽車流通領域提供一個相對公平、自由的競爭基礎以及嚴格的監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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