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
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
在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的所有者為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為集體所有,單位和個人只有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後或從其他已經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手中購買才能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集體土地只有在辦理流轉手續轉為國家所有後才能交易,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為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開發商土地使用税繳納的截止間為按合同約定交付給業主的次月。如果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業主未接房,那麼業主就未成為實際使用者,因此對於未接房的土地使用税,仍然要由開發商承擔繳納。如果當地税務要求開發商截止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時間為給業主辦理產權證上的時間,那是無法規依據的。
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
國税發(2003)89號文明確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從該文件可以看出:一、如果開發商交付使用時已經代業主辦理了土地使用證書,則顯然截止日期就是交付使用月,交付使用次月不再對開發商徵收土地使用税。二、如果開發商交付使用時尚未代業主辦理土地使用證書,雖然此時土地使用證件在開發商名下,但是業主實際上是該塊土地的具體使用者,那麼根據(88)國税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房地產商的土地使用税截止日期,顯然也是交付使用月。
同樣,根據財税(2006)56號文件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在相關的各地税務規定中,大部分税務機關是以交付使用月為開發商納税的截止時間,但也有部分省市規定以取得權證時間為截止時間(如天津市),這無形中增加了開發企業的税收負擔。(個人居住的房屋或院落是免徵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免徵房產税的前提是該房屋未作為經營使用。)
而最直接的法規規定土地使用税納税主體及時間,就是《關於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税收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7]645號)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並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税法規定繳納營業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關税收。該文件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者和對方當事人的繳納税種: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不管你是否取得了使用權屬證書)的,繳納營業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對方當事人(接受土地方即新的土地使用者),則應繳納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政策減免
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注: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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