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职场,面对劳动法“漏洞”是否要低头?
对于刚入职的职场新人,生活中无疑有着许许多多的挫败感。尤其是刚步入社会,工作1年左右的职场新人们,这群人处于学校和社会的游离地带,对于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可谓是 “青黄不接”:既不像毕业生那么“单纯”,又不像有多年资深阅历的那样能“独当一面”,正处于“一瓶不满,半瓶晃荡”的状态。稍稍薪酬可以点的工作,如果遭遇公司种种劳动法“漏洞”,你是选择默默的忍受,继续在此累计经验,还是直接挺身而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想很多人都是选择默默的忍受。下面分享一下本人亲身的所见所闻(劳动法漏洞):
1、试用期无故没延长到1年的时间。在劳动法对试用期时间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时,有许多私营企业,对于初入职场的新人,变相的延长试用期时间,一则,减少公司支出成本(主要是社保福利这一块),二则,可以随时辞退试用期员工。在劳动法中,对于试用期内员工的权利与义务这一块比较薄弱,很多公司往往抓住此机会,将员工的试用期一再延期,大大利用试用期内的廉价劳动力,为公司创造出更多的效率。这种现象,往往在已计件流水线模式的企业中比较突出;
2、加班时间长,严重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这种现状,在很多大型的企业都存在。虽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作为职场员工,为保住自身得来不易的.工作岗位,一般都会选择默默的承受。有时,还会有公司领导威胁下属员工长时间低效率加班的情况。针对该情境,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续加班(很多已成家,上有老下有小的普通家庭职工,反抗就意味着失业),一种是炒公司鱿鱼;
3、拖欠工资,将工资一分为二,当月基本工资到第三个月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于第四月底或是第五个月底发放。《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针对该条款,公司财务将工资分两批做,一种是为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另一种是给员工看看的工资条,但工资条不发放给员工,工资只采取现金的形式,种种行为都避免了与劳动法拖欠工资这一块的冲突;
针对上述情况,作为出入职场的你,会是怎么样去面对了?是选择低头,还是迎头挑战,我想,每个人会有着他不同的抉择。但是,我要说的是,面对种种不公,我们需要运用智慧和沟通技巧,灵活的借助劳动法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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