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导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于2013年04月25日 执行。该《意见》的执行将终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的历史。
【律师解读】
根据《意见》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将终结,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35、39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3年04月25日后将不得一次性支付。
第二、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为解决一次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各省主要针对农民工出台了一次领取长期待遇的地方规定。类似规定随着《意见》的实施,将有所调整,对单位参保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单位没有参保的能否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意见》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是否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权利在职工一方。
第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于2011年7月1日执行。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此种情况下适用《意见》规定,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第四、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使用《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得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综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工伤保险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也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
丈夫殴打妻子法律怎么判决
因不堪丈夫殴打,妻子提出。这是一起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昨日,记者从奉节县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经审理查明,女子郑某系再婚。2007年10月9日,郑某与男子袁某,婚后,夫妻俩无子女,也没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夫妻生活期间,因袁某性格暴躁,经常打...
-
司法所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总结范文
一是注重发挥村居作用。以各村居为载体,广泛开展法律宣传进村入户活动,加强对村居联络员的知识和业务培训,使他们能够充当法援信息员和宣传员,同时在村居建立法援宣传阵地,在村居公务栏内悬挂标语,张贴法援受理条件、程序和受案范围,让宣传活动真正渗透到基层。二是注...
-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模板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谈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即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活动,当出现诉讼时,法官根据法律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双方会由于专业的限制而形成认识的盲点,或者由于两者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在一些...
-
非法转租的法律后果
非法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进行的转租。在非法转租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是违法行为,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出租人也有权终止合同。非法转租时,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后果: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发生债权的效力,因而租赁合同可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