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能成为大学生创业的跳板
大学生创业当然需要鼓励和保护,譬如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法律岂能成为大学生创业的跳板。但这不等于,大学生创业违法可以“免罚”。我当然相信成都有关部门这是一种“鼓励和保护”并非“放任不管”,但法律制度归法律制度,大学生创业归大学生创业,两者岂能混为一谈?为了“保护”所谓的创业,就可以对违法行为实行“免责”,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制度的一种践踏。
尽管,有关部门也对“轻微违法免罚”做出了相应的“管理跟进”——“要在第一时间发现并纠正大学生创业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开始创业3年内,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将施行行政告诫,免于经济处罚,同时帮助指导其改正。”我相信管理者有此“监督”的热情和能力,但我实在怀疑,在轻微违法免罚的“绿灯”面前,会有多少轻微违法行为“逃避”在人手有限的'管理者视野之外。久而久之,不仅法律制度的尊严受到冲击,创业大环境的公平与公正也会遭遇“侵蚀”。
其实,大学生创业成功与否,与轻微违法免不免罚并无关系——“免罚”没有推动其创业成功的巨大魔力,而“处罚”也见得就能损伤到其创业的动力和实力,就业参考《法律岂能成为大学生创业的跳板》。而实际上,一个创业者的成功,离不开对于规则的遵守、对于法律制度的遵守奉行。一个对法律制度毫无敬畏感的创业大学生,即便是侥幸创富成功,也是走的邪路也走不长久,对此,我深信不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之所以保持,不仅在于世人对法律制度拥有天然的敬畏之心,还在于其施行依托于相关法律文本的理性,没有随意设置的弹性空间。换言之,法律制度就是法律制度,它不是什么别的东西,不是我们去菜市场买菜可以讨价还价,也不是孩童手里玩的橡皮泥可以随意揉捏,法律制度的“条条框框”是刚性的规范,任何违犯行为都必须受到惩处和问责,否则法律制度的权威何以存在?
美国首位联邦最高法院女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法律制度给人以腐败、有偏见、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现的形像,那么这对社会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损害几乎不亚于确有其实。”假如我们时时为保护和鼓励大学生创业之类冠冕堂皇的理由去下意识地拿法律制度当“踏”板,后果就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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