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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範文合集六篇

試用期9.56K

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試用期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用期合同範文合集六篇

試用期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於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

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上,有效期爲_______個月。______(天)

二、試用崗位

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月薪

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爲_________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l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爲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

爲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爲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乙方承擔_____%;

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爲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l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_____天、事假團黨委計超過_____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的歧視。

八、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乙方崗位不得變更。若需變更,須事先徵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處理。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試用期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爲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爲_________元/月,甲方按______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______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______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______或______,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_________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______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_________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爲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覈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考覈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______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試用期合同 篇3

先生:

你於年月日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從事崗位工作,約定試用期期限至年月日屆滿。根據試用期考覈情況顯示,你在試用期期間的表現沒有達到崗位的要求,不符合轉正條件,故公司決定:

自年月日起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約定以及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日爲年月日。

請你收到本通知後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如你未按要求辦理人事相關事項,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及法律責任均由你本人承擔。

特此通知!

xxxxxxx公司

年月日

…………………………………………………………………………

簽收回執

本人已收到公司於年月日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本人(簽名):

年月日

試用期合同 篇4

1 、三種情形可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爲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完全不同的新規定:當有三種情形出現,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或續訂合同,或是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或續訂合同勞動者同意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這些情形出現,勞動者提出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情形一:連續工作已滿十年

這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滿十年是指從用工之日起到訂立或續訂合同時止已經滿十年,與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期限都沒關係。這十年中,從前到後勞動者可能簽訂多個勞動合同,每個勞動合同的期限都不同,或是從來就沒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屬於這種情形。同時,這十年必須是連續的,中間不得有間斷。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開到別的單位去工作兩年,又回到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十年,但不是連續的,就不能適用於這種情形。

情形二:同時符合“雙十”條件

這種情形是指: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也就是說,對於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而言,勞動者只有同時符合“連續工作滿十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兩個條件,纔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情形三: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

這種情形是指:雙方當事人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況,續訂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那幾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着下一次很可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爲這第二個固定期限的合同期滿時,勞動者都有權利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規定:不簽訂合同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爲解決這一問題,《勞動合同法》進一步做了規定,包括要求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個月不簽訂的,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一年不簽訂的,視爲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依法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根據這些規定,只要用工超過一個月,沒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支付二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還沒訂立勞動合同,不僅要支付二倍工資,還視爲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對試用期作出一些新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勞動者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細化了對試用期的規定。

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四是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五是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享有全部勞動權利

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能因爲試用期的身份而在權利方面受到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也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尤其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同樣要給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不能在試用期滿後纔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合同 篇5

試用期員工因爲不熟悉業務,使得自己的業績較差,那麼在試用期因爲業績比較差,單位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呢?小編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例回放:鄧某20xx年8月15日與某公司簽訂了爲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爲6個月。6個月後,鄧某業績未達到公司與他事先約定的標準,公司解除了與鄧的勞動合同。鄧某問: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律師答疑: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鄧在試用期間,業績未達標,應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之列,公司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爲。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佈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爲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希望閱讀了以上內容對您瞭解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免費諮詢專業律師。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爲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案情回放】

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併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爲: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爲公司不能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會有哪些風險呢

工傷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會得到哪些賠償呢?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小編整理了下面的文章爲大家解答,請閱讀了解。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後,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

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鑑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後,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鑑定勞動能力的權利。 重新鑑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後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復發後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係。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xx】6號)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着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後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後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損失還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並進行鍼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瞭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

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爲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糾紛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爲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爲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製造違約條件,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爲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繫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繫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爲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試用期合同 篇6

適用期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勞動者你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上文內容我們知道,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爲。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障,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單位不與你籤勞動合同,且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您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您可以採用法律手段來維權。如果您不知道具體該怎麼做時,建議您諮詢網站的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