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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證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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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寫過證明吧,證明的作用貴在證明,是持有者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那麼證明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試用期離職證明,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用期離職證明3篇

試用期離職證明1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爲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x-xx年03月06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證明《員工離職證明》。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無論員工以什麼方式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都應該爲員工開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員工自動離職,那麼單位應該是按照員工曠工辭退的。那麼單位需要給員工按照事實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試用期離職證明2

茲證明姓名xx,性別xxx,身份證號碼:x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一職,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試用期離職證明3

這個和現在試用的單位協商。理論上你現在在這個公司已經入職,就是現在的公司給你開離職證明。但是你現在的公司如果沒有給你辦入職,比如檔案什麼的都沒什麼操作,你的離職證明又還找得到,是可以退給你的。你反正應該拿到一個離職證明,但不一定是之前的'。

可以讓人事部門給你開局一張人事部蓋章的單字

上面可以是格式的可以是手寫的,需要有人的名字,來的時間,走的時間,簡單原因描述就可以了

法律上並沒有說試用期不用給離職證明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離職,無論是否試用期,作爲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離職證明,這是法定義務和責任,離職證明《試用期離職證明》。如果公司不給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如果沒有辦保險的話,那麼離職證明並不重要,並不影響你和下一家公司的工作關係。離職證明對已經簽訂正式合同的比較重要,說明離職手續已辦。

要是爲了證明工作經驗的話,面試的時候你可以你可以通過一些你工作的情況證明。

法律尚無明確規定,一般做法是離職就應當給證明的。

試用期離職如需要開離職證明的話,建議寫明起止時間。XXX員工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我公司任職,自X年X月X日起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自確定勞動用工之日起,一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離職當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一月內未籤勞動合同離職需簽訂離職協議。這些和試用期沒有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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