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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試用期滿鑑定

試用期2.2W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和《黨政領導幹部考覈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科級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滿考覈暫行辦法。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鑑定

  一、考覈對象及時間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考覈試用期滿非選舉產生的科級領導幹部。考覈工作一般在幹部任職試用期滿後一個月內進行。

  二、考覈內容及程序

按照《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的要求,對幹部在試用期內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全面考覈,重點考覈其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履行職責和完成全縣重點工作和中心工作任務的'情況。

考覈工作由縣委組織部組織實施。主要步驟是:

(1)發佈考覈工作預告,通知幹部本人撰寫思想工作彙報

(2)組織召開民-主測評會,由考覈對象本人進行述職,與會人員根據考覈對象的平時表現和述職情況,填寫《幹部任職試用期滿考覈測評表》。同時,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進行考覈談話。

(3)考覈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其任職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協調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寫出書面鑑定,同時提出是否同意其正式任職的意見。

(4)書面徵求縣紀檢監察、綜治和計生等部門對考覈對象的意見,縣委組織部部務會綜合考覈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和三個部門的意見及測評、考覈情況,討論研究確定考覈對象試用期間的考覈結果,並評定等次。

(5)考覈結果反潰

 三、考覈結果評定及運用

1、考覈結果評定

考覈結果分爲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試用期滿經考覈全部項目達到下列標準者,評定爲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2)組織領導能力較強;

(3)聯繫羣衆、工作作風較好;

(4)工作實績較爲突出;

(5)能做到廉潔自律;

(6)民-主測評稱職及以上票達到或超過80%。

試用期滿經考覈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情況者,評定爲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組織領導能力較弱;

(3)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4)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但工作實績不突出;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