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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天津市社保基金網絡監督實施辦法

社保2.35W

最新天津市社保基金網絡監督實施辦法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局有關處室,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有關單位:

2017最新天津市社保基金網絡監督實施辦法

現將《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網絡監督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網絡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網絡監督,提高非現場監督工作水平,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2號)、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軟件聯網應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3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保基金網絡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網絡監督,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保基金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依託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開發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軟件系統,以社保基金業務、財務數據爲基礎,對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的非現場監督工作。

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根據社保基金網絡監督工作發展需要,及時升級和完善。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負責統籌社保基金網絡監督工作。信息管理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社保基金網絡監督工作。

第五條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通過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的數據信息,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六條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重點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網絡監督工作機制,完善非現場監督工作體系;

(二)指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實施監控、疑點查詢、問題查處及外部數據採集錄入;

(三)監控分析全市數據,識別、分類、審覈、查處疑點問題,推動落實整改;

(四)協調解決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應用中的問題,協助部級社保基金監督機構完善社保基金監管指標體系及軟件功能;

(五)實時監控社會保險基金預警信息,定期覈查預警;

(六)配合信息管理機構管理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人員數字證書,組織全市社保基金監督人員參加社保基金網絡監督專業培訓;

(七)其他社保基金網絡監督職能。

第七條 信息管理機構重點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組織社會保險業務數據、財務數據及報表數據按時上傳;

(二)負責從生產庫到交換庫數據轉換及數據清理工作,按期完成數據加工。負責對市集中管理的業務、財務、報表系統生產數據按要求進行加工轉換;

(三)定期備份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數據,檢查相關硬件設備,提供軟硬件、網絡、安全環境等技術支持和服務;

(四)管理全市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人員數字證書,監督網絡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五)其他根據部、市要求提供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重點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保業務、財務及報表數據等指標的相關要求,負責實施從生產庫到交換庫的數據審覈等工作;

(二)接收並覈查社保基金監督機構發送的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預警信息及疑點問題,及時清理基礎數據,處置預警信息,覈准疑點問題,按時反饋覈查情況;

(三)配合基金監督機構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行政調查和處理;

(四)蒐集、反饋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需求和問題,配合基金監督機構甄別全市預警信息中涉及軟件設置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監管軟件的建議意見;

(五)其他社保基金網絡監督職能。

第九條 社保基金網絡監督監測人員重點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熟練使用社保基金監管軟件,實時對監管系統的內容進行查閱、監控,並做好記錄。

(二)督促、審覈被監督單位及時、完整上傳業務、財務數據,錄入本市外部數據和市政策文件資料。

(三)運用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分析被監督單位提供的數據信息,評估各類社保基金管理狀況及存在的問題,依法實施現場監督,依據事實和證據形成監督結論和建議。

(四)妥善保管社保基金網絡監督過程中取得、生成的各種數據、文書資料,負責相關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負責本人人員數字證書(電子密鑰)及密碼管理。

(五)完成領導交辦和社保基金網絡監督需要承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實施應用

第十條 社保經辦機構及信息管理機構應當嚴格遵照聯網數據上報相關要求,於每月15日前完成社保業務數據、財務數據及報表數據的清理、轉換和上傳工作,並對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實施網絡監督,定期將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提示的預警信息,經安全的.數據傳輸渠道發送至社保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覈查並確定預警信息問題類型,清理基礎數據,及時處理疑點問題,並將覈查結果於接收預警信息一月內反饋至社保基金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相關險種業務部門自收到協商研究處理疑點信息之日起30日內,應當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書面反饋至社保基金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應當結合監測分析,有針對性地開展實地核查。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在網絡監督中發現典型問題,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直接組織實地核查,或向下級行政部門發出《社會保險基金網絡監督督辦通知書》,要求下級組織實地核查。

十五條 對於涉及社保基金安全的重大事項,社保基金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啓動現場監督程序,必要時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第十六條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應當分類彙總預警信息的處理結果,達到社保基金要情級別的重大問題,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執行。

第四章 安全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信息管理機構和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保守社會保險業務祕密,不得私自向任何部門、機構或人員提供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數據應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實施嚴格管理,不得在業務專網、內網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

第十九條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社保基金網絡監督管理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外部數據採集錄入,政策法規文件採集錄入、管理和維護本區域內的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人員數字證書。管理員可以同時是監測人員。

第二十條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應建立嚴格的人員數字證書管理制度。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人員數字證書由證書使用者負責保管,負管理的主要責任。

(一)新增的網絡監督人員,應及時申請人員數字證書;

(二)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社保基金監督負責人崗位或社保基金監督崗位的,應申請註銷並退回人員數字證書;

(三)發生數字證書丟失等情況,應在註銷後重新申請人員數字證書;

(四)發生數字證書損壞等情況,應在註銷後退回人員數字證書,並重新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紀律處分;給社保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上傳社保業務數據、財務數據,提供虛假數據或篡改數據的;

(二)對預警信息長期不處理或處理不及時,對發現的疑點問題不認真組織覈查的;

(三)不按時報送覈查處理情況,對貪污、挪用、騙取社保基金等違紀違規問題和經辦管理重大風險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提供技術支持與服務,將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委託其他單位及個人單獨管理和維護,對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運行和安全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擅自修改社保基金監管軟件或開發輔助軟件,干擾、影響實施網絡監督的;

(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擅自提供、複製、公佈、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保基金網絡監督信息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丟失或損壞社保基金監管軟件系統人員數字證書的;

(八)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紀律規定的其他行爲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 1日起實施,2020年7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