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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個人賬戶將可帶着走

社保1.05W

本報訊(記者周奇)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爲8%……昨天,財政部養老保障處負責人對去年12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進行了詳細解讀

養老金個人賬戶將可帶着走

個人賬戶帶着走

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但隨着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漸顯現一系列問題。對此,爲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峯的到來,國家決定通過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及早進行基金準備,以承接老齡化高峯時養老金支付的壓力。

財政部養老保障處負責人表示,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後,個人賬戶基金具有可攜帶性。因此,參保人員工作變動時完全可以帶着做實了的賬戶走,從而有利於參保人員的流動。

多繳就能多得

“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多繳不能多得,在老辦法下,還有少數人鑽政策空子,繳費滿15年後就想辦法逃避繳費。”財政部養老保障處負責人說。

按照老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正因如此,一旦繳費滿15年後,多繳並不能多得。

不過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基礎養老金便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這樣便有利於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而且這樣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員平均餘命的實際情況。

養老金計算各不同

參加工作時間不同,養老金計算的方法也不同。財政部養老保障處負責人稱,新辦法是以“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各有不同。

據瞭解,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屬於“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事實上,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新人”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則爲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文件中所說的“中人”,是指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決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而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老人”,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國家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規定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