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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戶口參加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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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農村戶口參加養老保險

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各省(區、市)已全部出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城鎮職工和農民工在本省內城市間流動就業,基本可以實現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解決好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跨省轉移接續問題,對於更好地保障流動就業人羣的權益,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爲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

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