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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貴州省垣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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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2014年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出臺,繳費檔次、繳費津貼尺度按照經濟社會成長程度調解。按國度同一陳設,慢慢成立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正常調解機制。

2014貴州省垣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

貴州省人民當局關於印發《貴州省垣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的關照

黔府發〔2014〕2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當局,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當局,省當局各部分、各直屬機構

現將《貴州省垣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印發給你們,請團結現實當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當局

2014年6月14日

(此件果真宣佈)

貴州省垣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健全包圍城鄉住民的社會保障系統,保障城鄉住民根基餬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成立同一的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劃定,團結現實,現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僵持全包圍、保根基、有彈性、可一連的原則,實施小我私人繳費、集團補貼和當局津貼相團結,籌資尺度、報酬程度與經濟社會成長程度相順應,權力與任務相對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當局應將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納入百姓經濟成長籌劃,爲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提供須要的事變園地、辦法裝備和經費保障。整合現有民衆處事資源和社會保險包辦打點資源,充分下層包辦力氣。運用當代打點方法和當局購置處事方法,低落行政本錢,進步事變服從,利便參保羣衆。

第四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變經費納入同級財務預算,不得從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縣(市、區、特區)財務確有堅苦的,省、市(州)財務給以恰當補貼,詳細步伐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務廳配合研究擬定。

第五條省人民當局社會保險行政部分認真全省垣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變,其餘有關部分在各自的職責範疇內認實情關的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變。

縣級以上人民當局社會保險行政部分認真本行政地區內的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變,其餘有關部分在各自的職責範疇內認實情關的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變。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處事中心和社區處事中心詳細承辦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宜。

第六條凡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門生),非國度構造和奇蹟單元事戀職員以及不屬於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包圍範疇的城鄉住民,可以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

第七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實施市(州)打點,慢慢過渡省級打點。市(州)、縣(市、區、特區)財務應設立週轉金,確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付出。

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分、財務部分應與金融打點部分、金融機組成立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金融相助機制,配合擬定金融處事類型,健全處事收集,進步處事質量,利便城鄉住民。

第二章參保繳費

第九條凡切合參保前提的城鄉住民應攜帶住民戶口簿和住民身份證等相干資料,到戶籍地址地村(居)委會治理參保手續。

第十條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的城鄉住民,該當按劃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尺度爲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個檔次。城鄉住民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在一個天然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後,一次性繳納。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堅苦羣體,縣(市、區、特區)人民當局按不低於100元的尺度代爲繳納。有前提的市(州)、縣(市、區、特區)可以增進代繳尺度。

第十一條有前提的村集團和社區(居委會)應對城鄉住民參保繳費給以補貼,補貼尺度由村(居)民集會會媾和村(居)民代表集會會議確定,原則上不高出最高繳費檔次尺度。勉勵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小我私人爲城鄉住民參保繳費提供扶助。補貼、扶助金額不高出最高繳費檔次尺度,且不能補繳。

第十二條城鄉住民按年實時繳費的,當局給以繳費津貼。對選擇100元至400元檔次尺度繳費的,按每人每年30元給以津貼,省、市(州)和縣(市、區、特區)人民當局各承擔10元;對選擇500元至900元檔次尺度繳費的,津貼尺度每人每年60元,省、市(州)和縣(市、區、特區)人民當局各承擔20元;對選擇1000元至2000元檔次尺度繳費的.,津貼尺度每人每年90元,省、市(州)和縣(市、區、特區)人民當局各承擔30元。

對恆久繳費的,恰當增進基本養老金,詳細尺度和步伐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務廳研究擬定。

第十三條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驗時,距劃定報酬領取年數不敷15年的城鄉住民,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不高出15年。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當局不予津貼。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爲參保人成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小我私人賬戶。小我私人繳費、集團補貼(其他扶助)、當局繳費津貼所有記入小我私人賬戶。

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度劃定計息。

十五條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的職員,在繳費時代戶籍遷徙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相關,一次性轉移小我私人賬戶所有儲存額,並按遷入地劃定繼承參保繳費;已經按劃定領取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養老保險相關不轉移;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終止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小我私人賬戶餘額所有退還本人;衰亡的,小我私人賬戶餘額可依法擔任。

第三章報酬領取

第十六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構成,付出終身。

(一)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國度確定的尺度付出。省、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當局可以加發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自行籌集。

(二)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每人每月尺度按小我私人賬戶所有儲存額除以139計發。

第十七條凡參保且年滿60週歲,未領取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報酬及當局劃定的離退休費、退職餬口費的,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城鄉住民,可以領取城鄉住民根基養老金:

(一)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驗時,已年滿60週歲的;

(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驗時,已年滿45週歲、未滿60週歲,按年繳費的;

(三)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驗時,未年滿45週歲,累計繳費15年以上的。

第十八條凡切合前提的城鄉住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應於到齡當月10日前攜相干資推測戶籍地址地村(居)委會治理報酬申請手續,於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

第十九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領取職員於衰亡次月起遏制發放養老金,有前提的市(州)、縣(市、區、特區)可發放一次性喪葬補貼費,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當局包袱。

第四章基金禁錮

第二十條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歸併成立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由小我私人繳費、集團補貼、當局津貼組成。

第二十一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地域、部分、單元和小我私人均不得擠佔、調用,不得用於均衡財務預算。

第二十二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在市(州)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別離設立收入戶、支出戶,在同級財務設立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縣(市、區、特區)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設立收入戶、支出戶,不設財務專戶。

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實施出入兩條線打點,單獨記賬、覈算,並按國度有關劃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推行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打點責任,嚴酷基金徵繳、上解劃撥、報酬發放、內部節制和稽察打點。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特區)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和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處事中心、社區處事中心應按期在行政村、社區(居委會)範疇內對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城鄉住民繳費和報酬領取資格舉辦公示,接管羣衆監視。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分應推行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禁錮責任,對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的出入、劃撥和投資運營舉辦監視。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按期披露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付出信息,做到果真透明,接管社會監視。

第五章包辦處事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該當成立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參保檔案,實時、完備、精確地記錄城鄉住民參保繳費和享受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等小我私人權益信息,妥善保管、掛號、申報的原始憑據和付出結算的管帳憑據。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擬定和成立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包辦處事、內控審覈、管帳覈算等制度和步伐,體例基金財政、管帳和統計報表,提供諮詢處事。

(一)省社會保險包辦機構首要認真打點指導全省垣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包辦處事事變,擬定包辦規程並組織實驗,類型基金覈算、基金打點和統計,以及信息化、尺度化建樹。

(二)市(州)社會保險包辦機構首要認真打點指導本地區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包辦處事事變,類型基金覈算、基金打點和統計,確調養老金定時足額發放。

(三)縣(市、區、特區)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認真本地區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參保掛號、用度收繳、基金劃撥、報酬審定、報酬付出、轉移接續、檔案打點和統計等事變,確調養老金定時足額發放。

(四)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處事中心和社區處事中心認真本地區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參保掛號、資格查對、信息錄入、報酬領取、相關轉移等的初審,包袱政策宣傳、信息公示、諮詢查詢等包辦處事事變。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分、信息綜合打點部分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增強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信息體系建樹,發放同一的社會保障卡,支持營業包辦和決定需求,利便城鄉住民參保繳費、領取報酬和信息查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跟尾,按國度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繳費檔次、繳費津貼尺度按照經濟社會成長程度調解。按國度同一陳設,慢慢成立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正常調解機制。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行政部分及鄉(鎮、街道)人民當局(服務處)、社區處事中心該當實時受理投訴舉報。對違背劃定的單元、事戀職員及參保人,憑證相干法令、禮貌劃定處理賞罰。

第三十二條本步伐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貴州省人民當局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意見》(黔府發〔2009〕37號)和《省人民當局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驗意見》(黔府辦發〔2011〕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