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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金待遇

社保1.22W

基本養老金待遇審覈規定

基本養老金待遇

待遇審覈環節對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待遇進行審覈:

(一)符合正常退休條件的人員;

(二)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

(三)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按規定養老金納入統籌支付的人員;

(四)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並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的人員。

參保人員到達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從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實際繳費年限係指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係指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前視同繳費的工作年限。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是指:

(1)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參保單位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2)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規定,國有企業和城鎮縣以上集體企業職工,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作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滿9年,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滿8年),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

(3)根據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合同制職工,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其中,原國有企業和城鎮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按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標準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本人自願,可在其年滿50週歲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手續。

(4)根據國經貿企改[1999]301號文件、領導小組文件[2000]15號、國發[1994]59號、國發[1997]10號等文件規定,列入國務院批准的全國破產項目的破產企業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45週歲,女幹部年滿50週歲。

(5)按照中辦發[2000]11號文件規定,因資源枯竭而關閉破產的中央所屬核工業礦、原中央所屬現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礦及有色金屬礦、地處深山職工再就業困難的三線企業(原國防科工委[1984]計研字第1239號文件確定的名單中未實施三線調遷的企業),其企業全民所有制職工(含勞動合同制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45週歲、女幹部年滿50週歲,從事提前退休工種工作並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的職工,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0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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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養老金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