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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民工可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社保2.21W

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印發了《關於轉發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件明確建築業參加工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新規已於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

山東:農民工可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通知規定,按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參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終止;合同工期延長的,承包單位於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

對於農民工最爲關注的工傷待遇支付政策,《通知》規定:一是對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在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鑑定的職工,待完成認定鑑定後,仍作爲項目參保職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二是適應建築業工資收入支付特點,針對農民工本人月工資難以計算的實際,規定以本人工資作爲計發基數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發。

此外,通知明確了違法分轉包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即發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導致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舉能有效避免出現項目竣工後完成工傷認定鑑定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不落實的問題。

通知要求,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按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實行實名制登記。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建築施工企業要在48小時內採取書面、電話或網絡等形式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