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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社保是否能在鄭州買房

社保1.19W

2017-02-1108:46大河報評論(人蔘與)

補繳社保是否能在鄭州買房

“補繳社保後,真的能買房了?”,因限購市區在鄭失去購房資格的劉康,年後朋友圈的`一條“補繳社保合格後可購房”的“會議紀要”讓他看到了希望。今日,小編從相關渠道瞭解到,會議紀要確有此事,針對限購升級政策已經指定相關實施細則,對補繳社保後符合條件者,可正常購房。據瞭解,該會議紀要爲內部指導文件,不具備普遍性,所以也並未公開發布。

一張截圖成爲“救命稻草”

劉康自從畢業後留在鄭州工作已經近4年了,2016攢夠首付本打算在鄭州置業安家,卻因爲2016年12月22日限購政策升級,失去購房資格,“需要提供3年內連續24個月的社保證明或個稅繳納證明,剛開始工作的時候,公司哪給交社保啊”。

春節過後,劉康在朋友圈內看到一條微信,是鄭州市房管局關於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內容的會議紀要,其中“對本市非限購區域的社保證明及補繳後符合購房前三年內連續24個月條件的予以認可”,這讓劉康感覺抓到了在鄭州購房的“救命稻草”。

劉康說,爲了獲得購房資格,就算是補繳他也願意,“只有這樣纔能有購房資格”。

多方面放寬購房權限

雖然可以補繳,但是對於中間並未連接起來的社保紀錄,文件規定“出現未交存現象的,無論時間長短從重新繳納計起”,即補繳社保仍要達到“連續24個月”的標準。

如部分購房者因退休原因造成不符合社保證明規定,可憑藉原社保證明、退休證等證件,在辦理購房過程中,仍視爲連續繳納。對於個體工商戶以個人名義開展經營的,繳納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就可認定爲個人所得稅,只要達到條件,同樣具備購房資格,如果因個別月未達到3500元的個稅繳納起徵點,則視爲未繳納。

附網傳圖片:

記者 吳俊池 編輯 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