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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合同(精選15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企業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勞動合同(精選15篇)

企業勞動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聘用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爲3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_________。

二、聘用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地址及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福利

(一)乙方在聘用期間實行年薪制,年薪_________。

(二)享受單位其它福利。

四、工作紀律

(一)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應努力學習,忠於職守,服從領導,團結同志,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因特殊情況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聘用合同的續簽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續簽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勞動合同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居住地址:

郵編:

乙方已達到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據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

根據《民法典》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勞動返聘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協議期限

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從______月——_____月

二、工作內容

乙方返聘期間根據甲方業務需要,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報酬

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元或按__________

五、保密義務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或工作祕密的義務。

六、醫療

經協商返聘期間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有乙方自己承擔。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

2、甲方根據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提供勞動保護設施、勞動保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八、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九、合同的解除、終止及工作交接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無需支付違約金,如乙方的行爲對甲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①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除本條第1、2項規定情形外,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天書面通知對方。

(二)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終止:

乙方在返聘期間患病或負傷,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合同終止。

(三)本合同終止、解除後,乙方應在天內辦理工作交接。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相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法》已經審議通過,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於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切身利益,並直接關係到社會和諧穩定,這部法律的出臺引起了社會各界空前廣泛的關注,甚至一度引起了歐美一些國家工會組織和媒體的注意。與1994年頒佈的《勞動法》相比,這部法律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不少變化和調整,對於已經長期執行《勞動法》的廣大企事業單位來講,該法帶來的10個用工管理的變化和影響值得關注。

一、法律適用範圍擴大

爲了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部法律將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勞動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依照本法執行。這樣的規定,不僅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了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而且將法律擴大到所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毫無疑問,越來越趨於全面的法律保護,將使更多的勞動者得到法律的庇護,也能夠使各種類型的單位在用工問題上更加規範和完善。

二、制定規章制度不能忽視民主管理

《勞動法》已經明確了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法律義務,《勞動合同法》則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該法律還明確要求,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再是企業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業有權單方決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內容合法、民主程序和向員工公示。因此,民主管理的具體表現將更多地體現在制度制定和修改環節,而建立勞資共決、勞資協商的機制自然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三、招聘用工中的訂立合同要求細化

針對目前企業中較爲普遍的事實勞動關係問題,《勞動合同法》提出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要求。法律既規定了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明確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兩倍的工資。同時,法律還確立了用人單位招工應當進行備案的制度,希望通過加強政府監管和明確法律責任,多種手段並用,提高勞動合同的簽訂率。用人單位招工違法的結果,將是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責任。這樣的規定,的確彌補了《勞動法》對法律責任規定的缺失。因此,企業在招聘用工中應當更加強化法律意識,用工管理應追求精細化、嚴謹化,避免草率用工、不規範用工造成雙倍賠償。

四、長期用工制度需要慎重簽署合同

長期以來,我國各類型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合同期限沒有應有的重視。從有關調查來看,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普遍以短期爲主,而且較爲普遍地存在“不求同年同月簽訂,一律同年同月終止”的一刀切現象。

《勞動合同法》提出了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續訂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目前的短期合同,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將隨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調整,中長期用工將成爲勞動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以及解僱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單位在長期用工簽署勞動合同時,更要特別慎重。

五、普通員工流動需要更新管理理念

爲了保障普通勞動者的職業選擇權,此次立法與《勞動法》保持一致。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合法離職。這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的期限只能夠對用人單位形成法律約束,而對於普通員工基本沒有限制。這樣規定,一方面會形成更多的長期合同甚至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必須調整已經產生慣性的用工規則。如何降低員工流動,避免員工流動率過高甚至“員工荒”的出現,是很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需要馬上思考的問題。構建企業核心價值觀,營造穩定團隊文化,或許是法律給管理出的一道難題。

六、核心員工管理依託個性化約定

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於核心員工,如何保護核心員工,防範核心員工的無序流動,一直是企業用工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對此,《勞動合同法》給予充分的重視,不僅明確了對企業出資培訓的勞動者可以約定服務年限和違約責任,並且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單位競業限制的權利。同時,基於公平原則,法律也對培訓服務期間的權利義務、違約金的額度、競業限制的年限和經濟補償等作出了比較詳盡的安排。對於核心員工的管理,個性化約定成爲用工的重點。如何設計、簽署一套內容詳細、合法有效的特殊協議,是企業解決核心員工流動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弱勢員工保護得到強化

在勞動合同解除的環節上,針對《勞動法》實施以來,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現象時有發生,部分弱勢勞動者屢屢遭受侵權的狀況,此次立法強化了對部分弱勢員工的強制保護。比如,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不難看出,法律對年齡較大、再就業困難和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給予了更加強化的保護,充分體現了《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八、經濟補償金支付體現勞動價值

在《勞動法》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勞動合同正常到期終止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屬於勞動合同履行中違約金的性質,即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此次立法從開始就明確了經濟補償金擴大支付範圍的原則。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勞動者沒有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對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貢獻的補償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單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勞動合同管理滿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雙重要求。除了續簽勞動合同外,對勞動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識,提升勞動者的勞動效率,實現勞資和諧和共贏纔是根本。

九、勞務派遣解決同工同酬難題

由於我國一些企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規避法律要求的勞動義務,勞務派遣曾經一度成爲企業規避法律、非法用工的代名詞。《勞動合同法》給了勞務派遣一次正名的機會。爲了保護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作爲用人單位派遣機構應該和被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作期間的權利義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律還針對勞務派遣中最受詬病的同工不同酬問題,明確了被派遣人員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爲了避免被派遣人員在權益受侵害時,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互相推諉,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此部法律仍然沒有能夠徹底解決哪些崗位和行業能夠實行勞務派遣的准入限制問題,但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崗位、派遣與退回、參加工會等問題的規定,還是能夠使剛剛發展起來的勞務派遣發生改變,避免以往無序運營的狀態,開始進入按照“遊戲規則”規範發展的階段。對於使用派遣用工的企業來講,新的法律規範要求必須重新評估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和利弊,在充分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調整用工觀念,儘量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夠滿足企業需要。

十、靈活就業體現靈活特性

隨着我國經濟的多樣化發展,企業類型和用工形式日益複雜,小時工、兼職、輪班等靈活就業形式大量涌現。但是,與用工越來越多樣化現實不相適應的是,我國一直沒有對靈活就業作出法律層面的規範,致使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常常面臨維權的尷尬。《勞動合同法》將靈活就業作爲一個獨立部分,專門就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合同訂立、社會保險、合同解除等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既解決了靈活就業人員權益維護問題,也讓使用小時工等靈活就業人員的企業有了法律依據。可以相信,對靈活就業的法律肯定和保護,必將使小時工、家政服務等靈活就業得到健康發展。

企業勞動合同4

即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後,勞動法領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施行預示着中國勞工管理及人力資源管理合規化時代的來臨,將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理念、工具、方法乃至用人單位的全面經營管理勢必產生廣泛而深遠影響。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崗位管理、工作流程規範的實施基礎,是完成企業生產任務的基本保證,是企業平穩、流暢、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趨嚴格。那麼,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潛在着哪些風險,形成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何在,應如何規避或防範這些風險,以便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防範勞動用工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已成爲企業必須認真研究和處理的重要問題。

一、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潛在的法律風險

本文所說的企業規章制度,有的國家和地區稱爲僱傭規則、工作規則或從業規則等,是指用人單位有權部門依照法定內容、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並在本單位實施的書面的勞動規範。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雖然新《勞動合同法》賦予了企業有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權利,但如果企業不依據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就會失去法律效力,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企業也將爲此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

一一些規章制度因無法律效力而失去作爲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且不與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相沖突,纔可以在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中作爲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會不予適用。

二企業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企業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四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五企業失去了抵禦勞動爭議風險強有力的手段。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維護企業日常管理及生產正常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企業文化內涵,創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同時,由於勞動爭議的複雜多樣,僅靠勞動合同是不夠的,企業更需藉助規章制度才能處理解決。因此,作爲調解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的企業規章制度,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制定的規章制度無效,企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將陷於被動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也失去了企業抵禦勞動爭議風險強有力的手段。

二、企業規章制度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新《勞動合同法》在賦予企業規章制度制定權的同時,爲了防止企業權利的濫用,也規定了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法律對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內容方面,二是程序方面。企業一些規章制度看似非常詳盡嚴謹,卻在內容和程序上與法相悖,是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一制定主體不適格。

爲保證所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範圍內具有統一性和權威性,勞動規章制度制定主體應是用人單位行政系統中處於最高層次、對單位的各個組成部分和全體職工有權實行全面和統一管理的行政機構,並由其代表用人單位制定並以用人單位名義頒佈實施。用人單位其他管理機構,不具有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資格,只能參與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活動。企業某個部門制定並以部門名義發佈的規章制度則存在着法律效力風險。

二內容不合法、不合理。

《勞動法》、新《勞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明確規定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這裏的“合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關於勞動方面的行政規章。實踐中,一些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違法內容,有的在工時、休假、加班等方面違反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有的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結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檢查,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有的規定員工入職要交一筆保證金;有的隨意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而不發加班工資等等,這些規章制度都是無效的。

企業規章制度除合法外,還應合理。一些法律沒有詳細規定的內容,需要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具體規定。如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何謂“嚴重違章”、“嚴重失職”、“重大損害”,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企業應根據所處的行業、員工從事的崗位、擔任的職務等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員工行爲嚴重與否,把握員工違章和損失的“度”。一般來說,企業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正常的常規判斷標準,應爲大多數人所認同。如果這個規章制度被一個企業的大多數職工認同了,那麼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數人認爲不合理,那麼這個規定就有問題,也就失去了“合理性”。

三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解決了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與企業規章制度法律優先權問題。實踐中,企業總是通過單方面制定規章制度,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設定,以增加勞動者的義務。由於勞動合同的效力高於規章制度,即使規章制度由職代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衝突或者不一致,除非勞動者認可,否則無效。

四違反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滲透到所有法律。新《勞動合同法》也貫穿着“公序良俗”基本原則。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公序良俗,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該規章制度無效。

五程序不合法。

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該條款較《勞動法》第四條,最大的發展就在於加強了法律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規定。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要件。只有經過平等協商、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企業規章制度會因制定程序缺失而無效。

三、防範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企業規章制度是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規章制度是把雙刃劍,要依法制定,嚴格執行。只有合法有效並且嚴格執行的企業規章制度,才能強有力的支撐企業業務發展,有效防範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否則,規章制度就將成爲企業管理的障礙。

一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健全工會組織,發揮工會橋樑和監督作用。

新《勞動合同法》賦予了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的平等協商確定權;勞動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建議修改權等職權。因此,企業需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充分協商,討論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實施時,要尊重職工個人或代表及工會的修改建議,完善規章制度相關內容,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樑和監督作用。

二依法制定,確保合法有效。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制定主體適格、內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另外,企業需注意以下細節:

1.企業要重點注意法律的一些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

2.規章制度中應避免沒有責任的條款。

3.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本應在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雖然新《勞動合同法》從程序上加大了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限制,但企業仍然享有比較大的自主權。而勞動合同中的事項卻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事項。因此兩者有着本質的區別。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衡量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時,往往會認爲,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爲審理案件的依據。

4.明確規章制度的效力範圍。

規章制度制定時應明確其效力範圍,即對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場合有效,適用於哪些事情,什麼時候生效,有無溯及力等。

三嚴格執行,依章治企。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地依據完善的規章制度實施管理,管理纔會是行之有效的。企業職工對規章制度的意見經常表現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對違反規章制度職工處理的標準並不一致,管理者在實施規章制度時帶有非常大的人爲因素,從而造成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反感。

四清理現有規章制度,及時修改、重建與新《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內容,完善法定程序。

規章制度應及時修改、補充。

一是企業要隨時關注現行法律的修改及新法律的出臺,修改不合法的內容;

二是企業要尊重法律賦予工會或職工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建議修改權,協商修改相應內容;

三是企業要依據自身發展及內外環境的變化,依法修改、補充不適合的相關內容;

四是制定員工手冊,公示現有規章制度;五是依法對現有規章制度重新修改後,採取適合的方式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完善法定程序。

五提升企業文化內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現了職、權、責的統一,能夠充分調動企業部門、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對企業規章制度的良性實施,實現企業與職工發展的目標、行爲統一,在勞動者身上體現企業精神,形成完整的企業文化,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企業勞動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個月。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願意接受並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崗位_________,爲工種_________。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費_________元。

第四條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實行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爲每小時_____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_________。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仍未治癒的再延長_________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_____%,乙方負擔_________%。病假工資爲_________元。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於本人實得工資_________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_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爲_________月(年),期滿未治癒的延長_________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爲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_____元,直系親屬撫卹費_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_____天;婚假_________天,喪假_________天,女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爲:距合同期滿,每相差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十二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