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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條款

1、定義

合同通用條款

1、1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爲:

1)“合同”係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價”係指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履行合同義務後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款。

3)“貨物”係指賣方根據本合同規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產品、設備和/或其它材料.

4)“服務”係指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以及其它的伴隨服務,例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5)“合同條款”係指本合同條款。

6)“買方”係指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的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單位。

7)“賣方”係指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項下貨物和服務的公司或其它實體。

8)“項目現場”係指不呢合同項下貨物安裝、運行的現場。其名稱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

9)“天”指日曆天數。

2、適用性

2.1本合同條款適用於沒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範圍。

3、標準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範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標準,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發佈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3.2除非技術規定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4.1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同或任何合同條文、規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與履行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人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並限於履行合同必須的範圍。

4.2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款第4.1所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第4.1條所列舉的任何文件時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後應將這些文件及全部複製件還給買方。

5、專利權

5.1賣方應保證,買方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是,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的起訴。

6、檢驗和測試

6.1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並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或買方測試代表的身份通知賣方。

6.2檢驗和測試在交貨地點和/或貨物的最終目的地進行。

6.3如果任何被檢測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格的要求。

6.4買方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後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爲貨物在從賣方或製造廠啓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盒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6.5在交貨前,賣方或製造廠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訂詳細而全面的檢驗、並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檢驗證書,但該證書不能作爲有關質量、規格、

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製造廠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後面。

6.6合同條款第6跳的規定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7、包裝

7.1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物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採取防潮、防曬、防鏽、防腐蝕。防震動及防止其它損壞的必要保護措施,從而保護貨物能夠經受多次搬運、裝卸及長途運輸。賣方應承擔由於其包裝或其防護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貨物鏽蝕、損壞和丟失的任何損失的公認或費用。

8、裝運標記

8.1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中文字樣做出以下標記:

1)收貨人

2)合同號

3)發貨標記

4)收貨人編號

5)目的地

6)貨物名稱、品目號和箱號

7)毛重/淨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長X寬X高用釐米表示)

8.2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或2噸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中文和適當的運輸標記標註“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註“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乾燥”等字樣和其他適當標記。

9、運輸和保險

9.1賣方負責辦理將貨物運抵招標文件規定的交貨地點的一切運輸事項,相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總價中。

9.2賣方應向保險公司以買方爲受益人投保發運合同設備價格110%的運輸一切險。

10、伴隨服務

10.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專用條款”與第五章“貨物需求和技術要求”規定的附加服務

1)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 /或試運行;

2)提供貨物組裝和 /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3)爲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4)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並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5)在項目現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試運行、運行、維護和/或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0.2如果賣方或製造廠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未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成協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行單價。

10.3賣方應提供“合同專用條款”/第五章“貨物需求和技術要求”中規定的所有服務。爲履行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1、備品備件

11.1正如合同條款所規定,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與備品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1)買方從賣方選購備品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並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2)在備品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賣方應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採購所需的備品備件;

3)在備品備件停止主產後,如果買方要求,賣方應免費向買方提供備品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格。

11.2賣方應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第五章“貨物需求和技術要求”中的規定提供所需的備品備件。

12、保證

12.1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末使用過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號,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貨物應含有設計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進。賣方進一步保證,合同項下提供的全部貨物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由於安買方的要求設計或安買方的規格提供的材料所產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沒有因賣方的行爲或疏忽而產生的缺陷。

12.2本保證應在合同貨物最終驗收後的一定期限內保持有效,或在最後一批合同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後的一定期限內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見合同專用條款)以免發生的爲準。 12.3買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保證期內所發現的缺陷。

12.4賣方收到通知後應在“合同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內以合理的速度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

12.5如果賣方收到通知後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以合理的速度彌補缺陷,買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買方根據合同規定對賣方行使的其他權力不受影響。

13、索賠

13.1如果賣方對偏差負有責任,而買方在合同條款第13條或合同的其他條款規定的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結合起來解決索賠事宜:

1)賣方同意退貨並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爲看管和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費用。

2)根據貨物的偏差情況、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遇受損失的金額,經買賣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3)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負擔買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損失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條款第12條規定,相應延長所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

13.2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 通知後二十(30)天內,賣方未作答覆,上述索賠應視爲已被賣方接受。如賣方未能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後三十(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貨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14、付款

14.1本合同項下的付款方法和條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有規定。

15、價格

15.1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貨物和履行服務的價格在合同中給出。

16、變更指令

16.1,買方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向賣方發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範圍內變更下述一項或幾項:

1)本合同項下提供的貨物是專爲買方製造時,變更圖紙、設計或規格;

2)運輸或包裝的方法;

3)交貨地點;

4)賣方提供的服務;

5)16.2如果上述變更時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或時間增加或減少,將對合同或交貨時間或兩者進行公平的調整,同時相應修改合同。賣方根據本條進行調整的要求必須在收到買方的.變更指令後三十(30)天內提出。

17、合同修改

17.1除了合同條款第16條的情況,不應對合同條

款進行任何變更或修改,除非雙方同意並簽訂書面的合同修改書。

18、轉讓

18.1未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19、分包

19.1對投標文件中沒有 明確分包的合同,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其在本合同中將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並需經買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並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0、賣方履約延誤

20.1賣方應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交貨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

20.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後,應儘快對情況進行評價,並確定是否同意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

20.3除了合同條款第23條的情況外,除非拖延是根據合同條款第20.2條的規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誤期賠償費之外,賣方延誤交貨,將按合同條款第21條的規定被收取誤期賠償費。

21、誤期賠償費

2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 元/天罰金,工期不予順延,直至竣工。

22、違約終止合同

22.1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採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買方根據合同條款第20條的規定延長的期限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

2)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任何義務。

3)如果買方認爲賣方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爲。爲此目的,定義下述條件:

a)“腐敗行爲”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物品來影響買方在採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爲。

b)“欺詐行爲”是指爲了影響採購過程胡合同實施過程爲謊報或隱瞞事實,損害買方利益的行爲。

22.2如果買方根據上述第22.1條的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可以依其認爲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或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類似貨物或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但是,賣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3、不可抗力

23.1簽約雙方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其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件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係指買賣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並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件,諸如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等。

23.2受影響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後儘快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四(14)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當局證明文件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審閱確認。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23.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公認。

24、因破產而終止合同

24.1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供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合同的終止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採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力。

25、因買方的便利而終止合同

25.1買方可在任何時候出於自身的便利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終止通知應明確終止合同是出於買方的便利,並明確合同終止的程度,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 25.2對賣方收到終止通知後三十(30)天內已完成並準備裝運的貨物,買方應按原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收,對於剩下的貨物,買方可:

1)僅對部分貨物按照原來的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對所剩貨物的採購,並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賣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貨物和服務以及賣方以前已採購的材料和部件的費用。

26、爭議的解決

26.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出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後六十(60)天還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提交仲裁。仲裁地點應在買方單位所在地。

26.2仲裁裁決應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26.3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26.4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應繼續執行,

27、合同語言

27.1本合同語言爲中文。雙方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函均用中文書寫。

28使用法律

28.1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29、通知

29.1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傳真送到“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的對方的地址。

29.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爲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爲準。

30、稅款

30.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買方需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有買方負擔。

30.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賣方需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有賣方負擔。

31、合同生效及其他

31.1本合同應在雙方簽字並加蓋雙方公章和買方收到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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