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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彙編15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續簽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續簽勞動合同(彙編15篇)

續簽勞動合同1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會對勞動合同的期限作出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也可以繼續續簽。勞動合同續簽一般會涉及一些爭議,怎麼來避免這些爭議?

勞動合同續簽爭議怎麼避免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員工常見的離職形式之一,但由於《勞動合同法》新增了不少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有關條款,這就爲實踐中因合同終止與續簽而引發的爭議埋下了伏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在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合同約定條件下勞動者仍拒絕續簽的情形。此外,如用人單位直接決定不續簽,或用人單位降低待遇標準勞動者拒絕續簽的情形,用人單位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儘管法律規定非常明確,但圍繞“是否願意續簽”、“是否維持原待遇”等問題,在實踐中卻爭議不斷。

案例1:如何界定“是否同意續簽”

宋某在某外資企業擔任銷售主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至20xx年11月30日到期。20xx年11月中旬,公司總經理找到宋某瞭解續簽意向,並稱願意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原待遇保持不變。宋某先表示不願續約,後經過挽留又表示“即使續簽也不會努力工作”,由於宋某態度消極,雙方最終不歡而散。

20xx年11月30日,該公司爲宋某辦理了離職手續但未支付經濟補償。12月初,宋某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4萬餘元,該案最終因用人單位舉證不足而敗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續簽合同也不例外,應當側重考慮當事人的內心意願。本案中,在用人單位與宋某談話時,宋某首先表示“拒絕續簽”,而後又表示“即使續簽也不會努力工作”,從字面意思理解,似乎是“願意續簽”,但其態度搖擺不定,且明確表示出“不會努力工作”,隱含着某種不滿和消極態度,由於勞動合同訂立必須以雙方互信爲前提,而宋某的表態顯然是在破壞這種信賴關係,筆者認爲應認定爲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故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補償。可惜的是,該用人單位並未以書面方式進行溝通取證,導致最終無法舉證而承擔敗訴的後果。

員工拒絕續訂合同是一個“消極行爲”,用人單位應當通過相關“積極行爲”加以證明。如向員工送達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勞動合同文本等。如員工未在指定期限內回覆或簽署,則可以證明員工存在“拒籤合同”的行爲,用人單位便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案例2:如何理解“維持原約定條件”

李某於20xx年10月17日進入某企業管理諮詢公司從事法務工作,雙方簽有2年期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爲20xx年10月16日。

20xx年9月9日,該公司向李某發出合同到期員工意見徵詢函一份,內容爲:“您的勞動合同將於20xx年10月16日到期,您是否願意續簽合同?請於20xx年9月20日前將本意見函交至行政人事部”。但該徵詢函並未談及勞動報酬等待遇問題。20xx年9月27日李某在員工意見欄內註明不予續簽,在合同到期日後便不再來上班。此後不久,李某卻申請仲裁,要求該單位支付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8000元。

按通常理解,在未寫明待遇的情況下發送徵詢函,應指以原合同待遇詢問員工是否願意續簽合同。而李某在收到該徵詢函後如對合同待遇問題存有疑問,理應先與公司溝通後再給出是否續簽的決定,但其在收到徵詢函後並未提出詢問或異議,反而直接標註“不予續簽”。顯然,李某不予續簽的表示是指即使公司不變更原合同待遇,李某也不願意再續簽合同。該案人民法院最終以上述理由判決該員工敗訴。

未明確報酬的前提下續簽合同易引發爭議,而勞動報酬又關涉員工切身利益,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加以明確。當然,勞動者在續簽過程中亦有必要加以注意。

案例3:“原約定條件”需要書面確認嗎?

王某20xx年進入某地產公司工作,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爲2500元,20xx年3月王某月工資調至4500元,但未有書面確認。20xx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前,公司詢問王某是否願意續簽合同,待遇與原合同記載的工資標準即2500元一致。王某當即表示,應該按調薪後的工資標準執行。雙方未能完成續簽,後公司亦未支付經濟補償。王某隨即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

本案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爲“單位是否已經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用人單位的“加薪”常無書面確認,且不會對勞動者產生不利的影響,此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變更應當優先考慮其實質要件即“協商一致”,而不能以缺乏“書面”的形式要件爲由加以否定。本案中用人單位以2500元標準續訂合同,未滿足“維持或提高原合同約定待遇”的條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應指合同到期前最後一次約定的工資標準,而並非合同初始訂立時約定的標準。工資標準調整後未經書面確認但已經實際履行的,應視同約定了新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能機械地理解法律條文,刻意迴避經濟補償的支付。

案例4:拒絕續簽其他類型勞動合同也要支付補償嗎?

鄭某在某營銷公司從事某食品項目的促銷工作,雙方簽訂了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20xx年11月8日,該項目終止。公司人事部主管遂找到鄭某,稱公司現承接了另一促銷項目,問是否願意在維持原待遇的前提下續簽合同。鄭某明確表示不願續簽,但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最後由於公司拒絕支付而發生爭議。

本案庭審中,公司以“維持原待遇員工拒絕續訂合同”爲由,辯稱無須拒絕支付經濟補償。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於該條例並未規定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例外情形,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勞動者拒絕續訂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是針對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不包括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勞動合同類型的選擇,平衡用工靈活性與補償成本的支付。

在勞動合同終止、續簽過程中,用人單位應正確理解法律,誠實地與員工積極溝通,並注意合同終止的意見徵詢、通知送達、證據取得與保存等工作,如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積極履行義務,避免終止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爭議怎麼避免的解答,希望可以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爭議,如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爭議怎麼辦?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請聯繫我們的專業律師爲您做詳細的法律解答。

續簽勞動合同2

尊敬的領導:

我叫XX,44歲,高中文化,20xx年進入數字化工作以來,已經整整二年了。在這期間,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爲規範,認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盡心盡責地完成了上級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簽勞動合同。其理由如下:

一、三年來走街串巷爲老百姓排憂解難,採集了大量有價值的信息,爲整治市容市貌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二、無論颳風下雨,酷暑嚴寒,始終堅守崗位,並且深深熱愛這份工作,有強烈的責任感和爲人民服務的強烈願望。

另外,本着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的精神,也對工作中常見的問題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如違建問題,多次反覆覈實覈查,真正妥善處理的不多;一些無照攤販今天趕走明天又來了,問題未能真正解決;還有一些老城區的下水道、化糞池多年沒檢修,一遇大雨暴雨的天氣便滿院滿地積存,幾天下不去,老百姓叫苦連天,每次去核實覈查時見到這些現實情況也深有感觸;相關部門能否在最短的工作日內快捷地處理好這些民生問題?

信息採集員工作,應堅持以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管水平和關注民生訴求,促進社會和諧爲追求目標,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城管作用,務實創新。

這種責任感使我對工作不敢有絲毫的懈怠,也感覺到肩上的擔子沉甸甸的,促使我更努力地把各項工作做好。

請領導批准爲感!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續簽勞動合同3

甲方:

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在年月》(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約定由乙方爲甲方提供 服務,因原合同即將到期,甲乙雙方又有繼續合作的'意願,故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原合同有效期延長之有關事宜約定如下:

一、在本續簽協議有效期間內,雙方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均適用原合同。

二、本續簽協議有效期爲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甲乙雙方可於本協議到期之日前協商再次續簽之有關事宜。

三、本協議只涉及對原合同有效期限的變更,原合同所涉及的費用、服務內容及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等其它合同內容均不發生變化。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乙方:

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續簽勞動合同4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後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係,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爲。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爲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延伸補充: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爲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爲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通說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爲兩個部分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xx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爲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爲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爲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爲: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從上文可知,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如果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續簽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5日積極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的,用工單位是否給予經濟補償,依具體情況而論。如果你對續簽勞動合同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我們將盡快爲您具體答疑。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討論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焦點。一般來說,勞動關係開始的標誌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但當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時,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關於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的內容,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爲您整理提供,歡迎諮詢參考。

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爲您提供一定參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上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爲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諮詢。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爲。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佈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爲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希望閱讀了以上內容對您瞭解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免費諮詢專業律師。

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要怎麼辦

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爲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應當說這個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作用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說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企業和員工的地位轉換了,用人單位現今都是很積極的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會不會存在員工拒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呢?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爲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爲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爲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爲20xx年4月3日至20xx年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後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xx年9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xx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xx年5月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爲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籤勞動合同到期後,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xx年6、7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籤合同,並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法院認爲,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於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xx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寧夏大廈未採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分析】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爲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麼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如果未籤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爲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後,可以採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以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爲證明之用。該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要求籤訂合同的意思表示,並寫明要求籤訂合同的截止日期,並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主要條款。

其次,通知送達後勞動者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立即完成簽訂合同,如果勞動者表面上同意簽訂但以合同個別條款有異議等理由拖延時,用人單位應當也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證明,寫明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送達,因勞動者原因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事宜,並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再次,如果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拒不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以上的通知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用工一個月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選擇是,或者立即簽訂完成,或者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只能選擇其一。

所以,勞動合同應當在一個月之內簽訂,這樣企業一方的風險就會減小。那麼什麼時候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最佳時間呢?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和籌碼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勞動關係尚未建立,單位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辦理入職手續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纔開始辦理其他手續,則單位一方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降爲零。如果用工開始以後才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係已經建立,萬一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或員工故意拖延不籤,那企業就會比較被動。單位爲了不至於拖過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較爲不利的合同約定,當然單位也可以通知終止合同。

對於企業來講,首先應當儘快的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其他的細節事宜等合同終止後再討論也不遲,但不管怎麼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次,百密總有一疏,如果企業因某些人工作差錯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有漏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應當立即補籤,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簽訂的日期補寫爲員工入職之日,以絕後患。如果一個企業有規範的管理機制,良好的工作環境,對員工也會有吸引力,當發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誤時,員工也會理解,不會無理取鬧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爲每份合同的價值最高相當於11個月薪資。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保存兩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管理,派專人定期檢查勞動合同看是否每位員工都有簽訂,並查看是否有員工合同即將到期,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對於應屆畢業生來說,不熟悉勞動合同的簽訂,那麼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呢?詳細的解答請跟隨小編一起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應當爲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爲職工補繳。

四、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爲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幹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續簽勞動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

註冊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續簽原勞動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並簽訂本勞動合同續訂書。

一、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於_______期滿,本次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爲第_______種形式。

①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②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止。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按照原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三、雙方協商變更或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除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約定外,其他內容與原勞動合同的內容一致並持續有效,甲乙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若原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與現行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

五、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私自塗改無效,若要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六、本勞動合同(續訂書)一式叄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交乙方檔案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續簽勞動合同6

甲方(用人單位):_____乙方(員工):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

戶籍: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廣東省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

第一條:原勞動合同續定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爲_______年。

第二條:除上述重新確定之條款外,原勞動合同的其它條款仍然有效,雙方同意一併履行。

第三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續簽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 註冊地址:乙方(勞 動 者):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續簽原勞動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並簽訂本勞動合同續訂書。

一、 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於期滿,本次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爲第 種形式。

① 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②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

二、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按照原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三、 雙方協商變更或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 除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約定外,其他內容與原勞動合同的內容一致並持續有效,甲乙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若原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與現行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

五、 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私自塗改無效,若要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六、 本勞動合同(續訂書)一式叄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交乙方檔案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合同續訂日期: 年月日

續簽勞動合同8

尊敬的領導:

本人自xxxxxxxxx年xxxxx月xxxxxxxx日與局簽訂了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將於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日到期。一年來我在領導及各位同事的關心與幫助下,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通過這一年的學習與摸索,我各方面有了較大的進步,現將日常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1、日常的工作管理作爲一名辦公室的勤雜人員,主要負責領導及宿舍的衛生清潔工作、會議室、接待小餐廳的日常管理,每天積極應對繁雜瑣碎的事務性工作,我將從多方面努力,進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積極的心態面對每天的工作任務。

2、加強自身學習,提高工作水平雖然我的職務是一名勤雜人員,但要做到優秀,自己的學識,能力等還有一定距離,所以總不敢掉以輕心,馬虎應付。這一年下來感覺自己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進步,協調能力及處理問題等各方面,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保證了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

3、存在的問題本人能認真地開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我踏入社會不久,經驗不足,在一些工作細節上還考慮不到位,以致於工作起來有時不能遊刃有餘,工作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第二,業務知識不足,以後我將加強對辦公室後勤工作等各方面的學習,以知識彌補不足。

4、下半年的工作計劃

(1)積極認真配合同事搞好辦公室的各項後勤工作。

(2)加強學習,拓展知識面,靈活運用自己的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優化工作質量。

(3)努力改正自身缺點,本着爲人民服務的原則,熱情、主動地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xxxxx

  20xx年7月11日

續簽勞動合同9

尊敬的領導:

本人xxx,於xx調入xxx工作,xxx合同到期,工作期間,在領導的關心和同事的`幫助支持下,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盡心盡責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xxx年度考評均爲優秀獲得xx獎勵被評爲xxxxxxx,經過本人考慮,現申請續簽勞動合同,希望領導批准。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續簽勞動合同10

被通知人:_________________

所屬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事項:勞動合同到期

內容:您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期,經單位研究,決定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一、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關係到期終止。請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按單位有關規章制度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單位有意與您續訂勞動合同,續訂條件是下列第__________種:壹、按原勞動合同的條件續訂:月工資____________,崗位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貳、其他條件:月工資______________,崗位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徵詢您的續簽意向:1.同意續簽勞動合同;2.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補充意見:被通知人的`意向爲上述第__________種。

簽字:

年月日

單位公章

年月日

續簽勞動合同11

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有的員工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其根本原因並不是向個別HR認爲的想借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而是在於有其他多種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

由於支付雙倍工資的時效在未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30天后開始計算,因而HR應抓住這一時間積極與部門主管進行聯繫,瞭解未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以往及近期工作情況、未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因;之後根據部門主管的意見研究下達不同內容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例1、對於前期表現較好、近期表現反常的員工,HR如初步判斷該員工有跳槽的意向,部門主管意見可留也可走,不會對工作造成影響的員工,可以下達下列內容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於××年××月××日到期,由於雙方均有續簽的意向,請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人事部辦理續簽勞動合同事宜,合同範本《未續簽勞動合同》。

如您另有高就或者不能就續簽勞動合同與公司達成一致,雙方的勞動關係將於××年××月××日××時(下班時間)終止。

這樣約定的目的:促成員工儘快作出決定,避免雙方事實勞動關係的繼續存在。

例2、對於前期、近期表現較好、部門主管意見也認可留用的員工,HR如初步判斷該員工有跳槽的`意向,在一方面與部門主管做挽留工作的同時,可以下達下列內容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於××年××月××日到期,由於雙方均有續簽的意向,請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人事部辦理續簽勞動合同事宜。

如您到時不願意前往或者不能就續簽勞動合同與公司達成一致,但同時在××年××月××日正常上班的,雙方的勞動關係將視爲按原勞動合同內容續簽一次。

這樣約定的目的:除促成員工儘快作出決定外,重要的是雙方的事實勞動關係隨着員工的正常上班轉爲有勞動合同約束下的勞動關係。如員工對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有想法,雙方可以協商進行變更。

最後要提醒的是:給員工下達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要做到讓員工簽字。員工拒絕簽字的,對於想留用的員工可採用工會委員、部門主管、其他同車間(科室)同事在場證明的方式進行確認;對於不想留用的員工可採用郵寄的方式寄往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郵寄地址,避免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沒有送達的依據。

續簽勞動合同12

  一、不續簽,繼續留用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爲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二、不續簽,終止勞動關係

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自20xx年算起)。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否則應支付一定的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相關的失業保障金。

在生活中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關係的情況一共分爲兩種,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進行應對,如果小編給出的建議都不符合您目前所面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詳情諮詢我們網站專門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專業律師。

續簽勞動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_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___________

企業類型:外商獨資

乙方:職工姓名___________

工號:___________

本合同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廣東省惠州市有關規定訂立,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一)甲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僱用乙方。

(二)雙方確定的試用期爲____日(續簽合同無試用期)。試用期間如(根據甲方獨立衡量)確定乙方不適合受僱於公司,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在甲方和乙方對條件完全同意的情況下,本合同可於到期屆滿前1個月續訂。續訂的合同期限和條款須經雙方相互同意。

第二條、工作內容:

(一)工作崗位及職務。乙方須以該職務履行和行使甲方不時指定或授予的職責和權利。該工種與職務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

(二)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並按時、保質、保量地履行其職責。

(三)甲方可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經書面通知後3日內,對乙方的工作崗位或職務和工作地點在同一工種、同一職務性質層次、範圍內(如在生產熟練操作工、技術工、生產管理、技術管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保安、後勤等各工種或職務之內)作調整(合同期內調整一次),需要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方可上崗,而沒有該證書的情況除外。但甲方應對乙方進行轉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試,並給予乙有10個工作日的工作適應期,轉崗後的工資福利待遇按新崗位規定執行(工資不低於原標準的80%,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乙方應當服從崗位或職務調整。

(四)如有充分證據證明乙方不能勝任其崗位工作的,甲方可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職務。

(五)雙方同意,乙方在受僱甲方工作期間所獲得的任何發明與發現應歸屬甲方。

第三條、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標準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每週至少休息1天)。加班加點按勞動法律規定執行。甲方因生產或工作受當地供水供電計劃調整控制時,可調整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二)依工作需要,甲方有權安排乙方一個月倒班一次(即早、中、晚輪班)。

第四條、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常發給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勞動報酬、保險與福利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底於惠州市惠城區當年度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乙方工資由甲方於下月中旬全額發放。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爲稅前工資,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

(二)乙方每月工資按計時計算:即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每週5天;全年除去10天法定休假日,平均每月20.92天)。試用期元/月。試用期滿後(或續訂合同)基本工資爲元/月。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四)合同期內,甲方依法爲乙方交納社會保險。按規定比例應當由乙方每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月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與法規制定的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按質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覈和獎懲。

(三)乙方須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及技術資料,如因乙方原因泄密而造成甲方之損失,乙方須予以賠償。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自被通知之日起5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爲被通知方同意變更本合同有關內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變更本合同手續。

第八條、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及續訂。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乙方[h1]不符合甲方要求及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有吸毒、反動、參加邪教組織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爲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違反國家和省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或法規計劃外生育的;

6、乙方使用欺騙行爲進入公司,隱瞞個人歷史或重大病史的;

7、因上述1-6項以外的原因,在不與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衝突的條件下,甲方要求乙方辭職,並且乙方同意辭職。

8、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12、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有1、2、3、4、5、6項所述原因出現,本合同自動中止。

甲方按照第8、9、10、11、12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30日期滿時辦理解除本合同手續。

(三)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中止合同和辭退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30日期滿時辦理解除本合同手續。甲方同意的,可提前辦理。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書面通知甲方並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5、乙方由於特殊的個人原因而請求辭職的,甲方同意乙方辭職。

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法律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的,應待處理或審查完畢再行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遇第八條(二)2、3、4情形的除外。

(五)在下列情形下,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由甲方出資培訓(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培訓後爲甲方服務期未滿的;

2、屬技術骨幹,承擔某項重點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或科研項目未結束的。

(六)本合同期滿或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續簽勞動合同14

單位領導:

本人xxx,男,大專文化,20xx年11月與貴單位簽訂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貴單位工程部上班。一年來,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爲規範,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內,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工作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與同事融洽相處,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佈置的每一項任務,並協助同事完成各項工作。

二是合同期內,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一年來,在同事的支持下,工作之餘,積極主動地抓好專業經驗的學習,不斷爲自己“充電加油”。對工作中涉及到的部分軟件進行進一步的.掌握,達到熟練運用的程度,另外,對其它與工作相關的知識,我也是努力學習,儘快掌握,不斷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夠更快、更好的完成。

一年來,雖然在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無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自己的各方面與貴單位的要求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今後,如果貴單位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10月25日

續簽勞動合同15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

員工姓名(乙方):

員工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簽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續簽合同期限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原勞動合同書、變更協議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本續簽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勞動合同續簽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