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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長病假工資

病假期間工資扣發規定

上海長病假工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3)請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按80%計發。

(4)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獎金(即活工資部分)如何發放,由單位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對請假兩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如果要發給津貼,最高不能超過國家規定比例部分的80%;對病假六個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國家規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間省定和市定職務津貼與基本工資(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發給。

(6)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病假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7)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產假、病假,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8)省級以上勞模,保持榮譽的,病假工資待遇可提高10%--15%。

(9)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不計算工齡。

上海市勞動保障局早已將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調整爲600元;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月最低補償金標準調整爲750元。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是根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調整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最低標準是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相關規定調整的。

目前上海市在計算病假工資所依據的有效文件主要有三個文件:

1、原上海市勞動局於1995年9月29日發佈的滬勞保發(95)83號《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以下簡稱“83號文”)

2、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3年1月17日發佈的滬勞保綜發(2003)2號《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以下簡稱“2號文”)

3、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0年3月14日發佈的滬勞保保發(2000)14號《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14號文”)

標籤:病假 工資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