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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實習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期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駛,但駕駛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違法行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另外,有的地方性法規對實習期駕駛人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如《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如果駕駛人違反了地方性法規,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駕照實習期

概述

駕照實習期一般爲12個月,部分地區各異,在實習期內,實習期內須掛標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爲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

相關規定

1、必須懸掛實習標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爲6年。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爲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如果未按照規定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誌的,將被處以20元罰款。

2、特種車輛新手不能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3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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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實習期 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