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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試用期就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試用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我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一份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限爲6個月。合同中約定勞動過程中出現傷殘企業不負責任。個月後我在工作中因傷住院,治療兩個月。病癒出院後,單位只報銷了藥費,但不願支付全部醫療費,並以誤工爲由扣發我兩個月工資。我向單位提出交涉,他們以合同有約定以及在試用期期間爲由拒絕支付任何費用。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啊?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你與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的勞動過程中工傷自負的`內容屬無效內容,對於合同雙方都沒有約束力。根據《勞動法》第16、17條,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就具有了勞動法律關係,勞動者就成爲用人單位職工。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期內。也就是說,無論你是否爲正式職工,你都可以依照《勞動法》和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職工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