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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的計算方法是什麼大綱

年假怎麼計算?以下是聘才網小編整理的文章,歡迎閱讀!

年假的計算方法是什麼大綱

年假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休息休假權,是我國《勞動法》載明的勞動者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在進行企業人事管理時,應該予以充分的尊重和妥善的施行。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帶薪年假。根據勞動者在企業的連續勞動時間,及勞動者所享受到的工資待遇,決定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和待遇。然而,在實踐中,帶薪年假制度要麼沒有得到充分落實,要麼就是落實的不夠充分,在具體適用上難以公正、權衡。據此,本文擬從實踐中可能遇到問題的角度,對帶薪年假制度的法律規定作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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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假的'時間

職工享受帶薪年假的天數,是根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來計算的。爲此,省勞動保障廳明確,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既包括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包括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和職工本人檔案材料,準確計算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對於缺少檔案材料的職工,應由職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有效證明,經用人單位調查覈實後,確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

對於連續工作剛滿12個月的職工,該職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該職工符合年休假條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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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的補償

以浙江省的情況爲例,該省的勞動保障廳還明確指出,如果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徵求職工本人意見後,用人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還有一種辦法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應當按照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額外支付職工相當於其日工資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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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與帶薪年假

用於計算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以職工應當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資(不含加班加點工資)進行計算,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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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解除和終止

如果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係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這就意味着企業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職工年休假尚未休的,可以讓職工先休完年休假,再到單位辦理解除或者終止手續。企業也就不必支付3倍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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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

依法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對企業來說,將年薪制員工的工作時間申請爲不定時工作制,當員工未休年休假時,就可以免除支付3倍工資報酬。

延伸閱讀:

年假的計算辦法: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新入職之前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此外,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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