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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調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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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我市有關規定,現就2017年度我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調整通知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爲2016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青島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16年青島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確定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14729.25元,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但最高不得超過24548.75元。

各(區)市最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單位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六區爲1664.17元,四市爲1508.33元)確定。

自由職業人員繳存基數上限不得超過14729.25元,下限爲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即2945.85元。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最高不得超過12%。

自由職業人員繳存比例仍按單位和個人各5%或單位和個人各12%執行,單位和個人部分均由自由職業人員承擔。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原則上各不得超過1768元。有條件的單位,單位和職工最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不得超過2946元。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分別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單位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繳存比例確定,即六區分別爲83元、四市分別爲75元。

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分別不得高於月繳存額上限,不得低於月繳存額下限。

四、其他事項

(一)2017年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所屬期間爲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各單位應在規定期間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申報工作,自本單位繳交2017年7月份住房公積金時開始啓用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二)各繳存單位在覈定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月繳存額後,應將覈定情況以一定方式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