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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焚燒麥稈的通告通用

通告2.26W

禁止焚燒麥稈的通告通用1

爲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氣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和市政府《關於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工作的意見》(成府發〔20xx〕16號)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禁止焚燒麥稈的通告通用

一、大、小春農作物收穫季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禁止向河道、溝渠拋棄農作物秸稈。

二、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作爲責任主體,負責本區域秸稈禁燒工作。鼓勵和倡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和完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將責任落實到農戶。

三、市、區(市)縣環保部門是秸稈禁燒執法主體,農業部門配合環保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監察、城管、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國土、交通、水務、林業園林、衛生、目標管理、糧食、氣象等部門和市農林科學院、成都傳媒集團、市農發投公司、省機場集團等單位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禁燒秸稈工作。

四、凡違反本通告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單位和個人,由禁燒秸稈監督管理人員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依據《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按修訂後的耕地保護基金管理辦法,扣發其當年的耕地保護基金;造成環境污染或火災事故的,由環保、公安部門分別按有關規定處罰。

五、拒絕或妨礙禁燒秸稈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

xx環保局

  xx年xx月xx日

禁止焚燒麥稈的通告通用2

爲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以及市、縣關於做好秸稈禁燒工作的有關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在農作物收穫季節,嚴禁露天焚燒秸稈,嚴禁將農作物秸稈棄置於河道溝渠內。

二、本通告所稱農作物秸稈包括小麥、油菜、玉米、水稻等其他農作物秸稈。

三、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負總責,鄉鎮要落實分工負責制,建立鎮、村、組三級防控網絡,把責任層層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積極支持鼓勵廣大農戶對秸稈進行綜合利用。

四、違反本通告,在本縣區域內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單位和個人,由巡查人員責令其禁止焚燒行爲,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一定數額罰款。因焚燒造成環境污染、水災和公共安全事故的,由縣公安、環保等部門分別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拒絕或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xx環保局

  xx年xx月xx日

禁止焚燒麥稈的通告通用3

爲進一步做好我市秸稈禁燒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絕焚燒秸稈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秸稈禁燒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積極做好秸稈禁燒宣傳工作,認清焚燒秸稈造成大氣環境污染,影響羣衆生產生活的危害,提高廣大羣衆禁燒秸稈的自覺性。

二、劃定小清河以南,膠王路以北爲我市今年的秸稈禁燒區,禁燒區以內的濟青高速公路、濱博高速公路、309國道、205國道兩側各2公里內,各區縣及市高新區城區周圍5公里以內作爲重點監控禁燒區。禁燒區內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三、濟青高速公路兩側2公里內要嚴禁焚燒秸稈,沿線涉及的區縣和高新區要層層簽訂禁燒責任制,落實好省市區縣有關秸稈綜合利用政策,堅決杜絕焚燒秸稈現象的發生。

四、發現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將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燒燬樹木,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將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積極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稈禁燒工作。望社會各界及新聞媒體加強對秸稈禁燒的宣傳和監督,廣大羣衆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焚燒秸稈,努力營造空氣清新的良好環境。

xx環保局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