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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施工的通告

通告4.34K

關於工程施工的通告1

爲改善城區道路通行條件,縣委、縣政府把老城區道路整修工程列入民生實事。根據工期安排,於5月20日至6月30日對人民路北側道路(新西路至南京路段)進行施工。爲確保工期和施工安全,將對道路進行封閉、半封閉施工。若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關於工程施工的通告

xxx辦公室

  5月19日

關於工程施工的通告2

爲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三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現就佔用、挖掘道路進行施工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因建設工程施工、待建築物(構築物)維修以及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准舉辦重大活動等原因,確需臨時佔用城市道路以及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徵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經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獲批准後,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三、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防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四、擅自佔用、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或未經批准施工導致交通設施被移動、損毀的,將依法予以處罰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罰款1000元,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一月二十八日

關於工程施工的通告3

爲改善本市中心區的交通緊張狀況,減輕交通壓力,市人民政府決定內環路首期工程於xx年年底動工。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內環路首期工程包括中山一路西段、東山口段、東華南路段、東湖路段等四標段。本期工程紅線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在xx年3月31日前拆遷完畢。

二、工程建設紅線(包括復建樓房建設紅線)由市城市規劃局負責劃定。有關收回(徵用)土地、房屋拆遷、管線遷移補償安置工作,由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工作。

三、工程建設紅線範圍內,已按城市規劃安排給建房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建設用地內需拆遷的房屋,由建房單位或房地產開發單位負責補償安置。各建房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應自接到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發出的拆遷通知之日起90日內,負責拆遷完畢,騰出擴路用地。其他地段的房屋,由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負責組織拆遷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自接到該辦拆遷通知之日起60日內,統一遷往白雲花園、瑞寶花園和南暉苑安置定居。如進行房屋作價補償的,由市國土局房管局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的方法進行估價後給予補償。

四、工程紅線範圍內需拆遷的房屋,其所有權人應自接到拆遷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屬無業主房屋的,由市國土局房管局依法辦理代管;屬違章建築的,應無條件限期拆除,不予補償安置。

五、在工程範圍內需遷移的管線,由管線所屬單位負責遷移,被遷移的`管線按原規模、原標準給予補償。被遷移的管線需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的,其超過部分的工程費用,由管線所屬單位承擔。未經報建批准擅自鋪設的管線,不予補償,並限期拆遷。

各管線所屬單位應自接到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的拆遷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現有管線的報建批准資料、位置、數量、深度等情況及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供給該辦及建設單位。工程施工時,管線所屬單位應派員到現場監理。

六、被拆遷人如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由雙方當事人覈實徵用、收回土地或被徵拆建築物的面積、構造、質量或管線規格等資料,提交有關部門裁決後再辦理補償手續。在解決糾紛期間,可實行先拆遷、後解決糾紛的辦法,先行騰出土地,以保證工程按期施工。先行拆遷的,應做好前期的測繪、拍照、估價等證據保全工作。

七、對不服從拆遷的單位或個人,經說服教育仍不按期拆遷的,依法強制拆遷。被拆遷人拒付強制拆遷費用的,可先由拆遷人墊付,再從被拆遷人的搬遷費或其他費用中扣除。

八、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干擾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刁難、圍攻、毆打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妨礙收回(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衆,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九、本通告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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