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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版權聲明

聲明3.24W

作品版權聲明1

爲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建立健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版權合作機制,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有關要求,聲明如下:

作品版權聲明

1.報業集團所屬新聞媒體採訪(拍攝)、編輯、製作、刊登(發佈)的新聞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本單位首次公開發表的消息通訊、採訪報道、調查評論、檔案紀錄等各類新聞作品,是報業集團重要的版權資產。報業集團作爲前述新聞作品的版權人,依法對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請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嚴格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

2.任何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期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以及網絡用戶,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經報業集團書面許可,不得轉載、剪輯、修改、摘編、轉貼或以其他方式複製並傳播前述新聞作品。

3.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在獲得授權轉載作品時,應自覺爲著作權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標題。轉載作品應註明來源,轉載網站發表文章時還應註明來源網站的.鏈接地址。

4.報業集團將針對前述新聞作品加大版權監控和維權力度,對於未經許可使用前述新聞作品的違法行爲將嚴格依法追究侵權責任。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在接到報業集團發出的維權通知後,應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否則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5.自本聲明發布之日起,各新聞媒體、網站和個人應主動自查並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如需繼續使用相關內容,請及時聯繫報業集團,進行版權合作。

  報業集團

  x年4月27日

作品版權聲明2

爲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建立健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版權合作機制,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有關要求,聲明如下:

1.河北日報報業集團所屬新聞媒體採訪(拍攝)、編輯、製作、刊登(發佈)的新聞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本單位首次公開發表的'消息通訊、採訪報道、調查評論、檔案紀錄等各類新聞作品,是河北日報報業集團重要的版權資產。河北日報報業集團作爲前述新聞作品的版權人,依法對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請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嚴格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

2.任何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期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以及網絡用戶,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經河北日報報業集團書面許可,不得轉載、剪輯、修改、摘編、轉貼或以其他方式複製並傳播前述新聞作品。

3.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在獲得授權轉載作品時,應自覺爲著作權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標題。轉載作品應註明來源,轉載網站發表文章時還應註明來源網站的鏈接地址。

4.河北日報報業集團將針對前述新聞作品加大版權監控和維權力度,對於未經許可使用前述新聞作品的違法行爲將嚴格依法追究侵權責任。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在接到河北日報報業集團發出的維權通知後,應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否則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5.自本聲明發布之日起,各新聞媒體、網站和個人應主動自查並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如需繼續使用相關內容,請及時聯繫河北日報報業集團,進行版權合作。

  河北日報報業集團

  20xx年4月27日

作品版權聲明3

一、用戶保證對其上傳的圖片或素材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一) "xx"上的圖片或素材均由用戶上傳

(二) 用戶在"xx"上銷售的是免版稅類圖片的使用權。

(三) 若相關圖片或素材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識產權,一切法律後果均由該用戶承擔。

二、除用戶上傳的圖片或素材外,"xx"享有"xx"的`相關知識產權所有權。

(一) "xx"相關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xx"商標、我圖論壇、我圖博客、我圖威客、我圖設計、我圖廣告等創造性、獨創性智力成果。

(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xx"書面同意,不得使用"xx"相關知識產權,否則"xx"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不得把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交給他人使用。不得將圖片本身用於再出售,或出租、出借、轉讓、分銷、發佈或作爲禮物供他人使用。

三、"xx"僅負有法定的信息管理義務。

(一) "xx"作爲圖片或素材的交易、共享、存儲平臺,管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僅負有法定的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義務。

(二) "xx"僅對公衆人物、知名明星等侵權信息明顯度較高的肖像類圖片或素材進行審查。

四、投訴、舉報及相關處理。

(一)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xx"投訴、舉報時,應提交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具體鏈接URL、被侵權基本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

(二) 接到上述材料後,"xx"進行必要的審查;若情況屬實,"xx"將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措施,對同一用戶的重複侵權行爲進行“黃名單”或“黑名單”管理。

作品版權聲明4

爲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建立健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版權合作機制,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有關要求,聲明如下:

1.山東廣播電視臺採訪(拍攝)、編輯、製作、刊登(播出)的新聞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本單位首次公開發表的消息通訊、採訪報道、調查評論、檔案紀錄等各類新聞作品,是山東廣播電視臺重要的版權資產。山東廣播電視臺作爲前述新聞作品的版權人,依法對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請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嚴格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

2.任何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期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以及網絡用戶,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經山東廣播電視臺書面許可,不得轉載、剪輯、修改、摘編、轉貼或以其他方式複製並傳播前述新聞作品。

3.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在獲得授權轉載作品時,應自覺爲著作權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標題。轉載作品應註明來源,轉載網站發表文章時還應註明來源網站的鏈接地址。

4.山東廣播電視臺將針對前述新聞作品加大版權監控和維權力度,對於未經許可使用前述新聞作品的違法行爲將嚴格依法追究侵權責任。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在接到山東廣播電視臺發出的維權通知後,應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妥善解決侵權事宜。

5.自本聲明發布之日起,各新聞媒體、網站和個人應主動自查並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如需繼續使用相關內容,請及時聯繫山東廣播電視臺,進行版權合作。

山東廣播電視臺

  20xx年4月28日

作品版權聲明5

爲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建立健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版權合作機制,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按照陝西日報傳媒集團《關於加強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聲明》的.精神,三秦都市報社聲明如下:

陝西日報傳媒集團三秦都市報社旗下媒體三秦都市報、三秦都市報網報、三秦網、秦聞、秦人矩陣及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所採訪(拍攝)、編輯、製作、刊登(播出)的新聞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本單位首次公開發表的消息、通訊、採訪報道、調查評論、檔案紀錄、攝影攝像等各類新聞作品),屬於三秦都市報社重要的版權資產。三秦都市報社作爲前述新聞作品的版權人,依法對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請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嚴格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但不限於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期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以及網絡用戶),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經三秦都市報社書面許可,不得轉載、剪輯、修改、摘編、轉貼或以其他方式複製、傳播前述新聞作品。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但不限於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期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以及網絡用戶)在獲得授權轉載上述作品時,應自覺爲著作權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標題。轉載作品應註明來源,轉載網站發表文章時還應註明來源網站的鏈接地址。

三秦都市報社將針對前述新聞作品加大版權監控和維權力度,對未經許可擅自轉載、複製、改編等使用前述新聞作品的違法侵權行爲,將嚴格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請任何實施前述侵權行爲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立即刪除侵權內容,停止全部侵權行爲,否則將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自本聲明發布之日起,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主動自查並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如需繼續使用相關內容,請及時聯繫三秦都市報社,協商進行版權合作。聯繫電話:029-82245186

  三秦都市報社

  20xx年5月3日

作品版權聲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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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版權聲明7

爲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建立健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版權合作機制,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有關要求,聲明如下:

1.廣播電視臺採訪(拍攝)、編輯、製作、刊登(播出)的新聞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本單位首次公開發表的消息通訊、採訪報道、調查評論、檔案紀錄等各類新聞作品,是廣播電視臺重要的版權資產。廣播電視臺作爲前述新聞作品的版權人,依法對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請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嚴格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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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在獲得授權轉載作品時,應自覺爲著作權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標題。轉載作品應註明來源,轉載網站發表文章時還應註明來源網站的鏈接地址。

4.廣播電視臺將針對前述新聞作品加大版權監控和維權力度,對於未經許可使用前述新聞作品的違法行爲將嚴格依法追究侵權責任。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在接到廣播電視臺發出的維權通知後,應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妥善解決侵權事宜。

5.自本聲明發布之日起,各新聞媒體、網站和個人應主動自查並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如需繼續使用相關內容,請及時聯繫廣播電視臺,進行版權合作。

  廣播電視臺

  x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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