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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羣對安樂死認知態度的調查報告模板

關於人羣對安樂死認知態度的調查報告【1】

關於人羣對安樂死認知態度的調查報告模板

摘要 通過隨機取樣,在201x年1月到2月,對來自6個地區的364個人進行了安樂死認知態度的社會調查。在調查中發現社會對安樂死有較高的認知,且個人的文化程度和職業背景對其選擇有較大影響。但在調查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上,人羣表現不同態度,同時也給出了各自不同的原因,因此,對於安樂死合法化問題,還需要更加廣泛深入的調查。

對不同年齡段,不同職業背景及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羣進行安樂死的有關調查,藉以瞭解和評價社會公民對安樂死的態度,並期望爲安樂死的合法化尋找民意基礎,及分析阻礙我國安樂死合法化進程的主要原因。 1.調查對象與方法 1.1.調查對象

6位調查員家鄉的各層次人羣(包括河北、陝西、湖南、湖北、江蘇五省),受調查人羣年齡在16-76歲之間,以自願形式參加問卷調查。 1.2.調查內容

性別、年齡、受教育文化程度、職業、身體狀況;對安樂死了解程度、對安樂死態度及理由和對安樂死合法化態度及理由,同時還包括安樂死實施問題。 1.3.調查方法

採用調查問卷,由調查員發給被調查對象,受調查者以無記名自填問卷方式填寫,針對一些年老的受調查對象採用委婉訪談方式進行調查,依據其觀點態度代替其填寫問卷;同時也利用網絡進行網上問卷調查。 2.調查結果與分析 2.1.問卷回收情況

問卷發放364份,紙質問卷330份,回收33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問卷304份,有效率92.1%;網絡問卷34份,有效問卷34份,本次調查回收有效問卷共計338份。 2.2.受調查者的一般情況

在338位受調查對象中,男性172人(50.89%),女性166人(49.11%),身體狀況基本爲良好;年齡分佈上,18歲及以下的人羣227人(67.16%),31-50歲的人羣58人(17.16%),51-60歲的13人(3.85%),61歲以上9人(2.66%);受教育程度上,國中及以下水平64人(18.96%),高中、中專文化人羣70人(20.70%),大專、本科文化人羣201人(59.47%),碩士及以上3人(0.9%);職業背景,黨政機關/社團/事業單位人員30人(8.87%),醫務工作者40人(11.83%),教師10人(2.96%),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人(5.92%),

工人35人(10.36%),自由職業者25人(7.40%),在校學生148人(43.79%),務農30人(8.87%)。 2.3.受調查人羣對安樂死了解程度分析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人羣對安樂死的瞭解程度一般,文化程度及職業背景不同的人羣對安樂死了解是不同的,在調查中發現醫務工作者及在校學生的瞭解程度較高,這可能與其所接觸的醫學倫理等知識有關;選擇“只聽說過”的49.55%的人羣中,有部分是因爲受傳統文化影響。我們調查員在調查前做了相關知識及資料的解說,

受調查者表示因爲在生活中大家都比較忌諱“死”這個話題,所以對安樂死也只是聽說過而言,即他們受限於獲取安樂死知識的機會。因此,就目前人羣對安樂死了解程度而言,討論安樂死合法化問題還需要我們做很多工作,包括宣傳介紹相關知識。 2.4.受調查人羣對安樂死的態度 高的支持率,達47.77%,持中立

態度的爲30.86%,在調查中,受調查者在這個問題中有所顧慮,關於人羣對安樂死所持有的態度上,我們發現安樂死在我國有較

因爲他們考慮到安樂死會帶來諸多的問題而選擇中立態度。 2.5.受調查人羣性別因素對安樂死態度的影響(x2=10.9 ,P>0.05)

異無統計學意義,即性別因素不影響對安樂死態度的選擇。

2.6.對安樂死態度選擇的年齡分佈(x2=11.64,P<0.05)

不同性別對安樂死態度差

由於31歲以上各層次人羣的樣本容量較少,利用統計學知識把31歲及以上人羣合併後用卡方檢驗,具有統計學意義(x2=11.64,P<0.05),發現不同年齡對安樂死態度存在差異。18-30歲的人羣在安樂死態度上贊同比例較高,而31歲以上人羣在對待安樂死問題上選擇反對的比例比另外兩個人羣要高。

2.7.不同教育程度對安樂死態度沒有太大差異,在不同職業背景對安

樂死態度上,以學生對安樂死持中立態度的較多,工人持反對態度的比例較大,總的來說,教育程度與職業背景對安樂死態度影響較小,而對安樂死合法化問題上則影響較大。 2.8.關於人羣對安樂死持贊同態度的原因統計

在贊同的276份問卷中,有75.28%的人認爲安樂死是“對人權的尊重,能讓患者有尊嚴的離去,使患者從長期的痛苦中解脫出來”,有62.17%的人認爲這是“家屬會被病痛所折磨,安樂死是家屬從經濟和情感中解脫的一種方式”,還有41.2%的人認爲安樂死“能節約醫療資源,爲其他患者提供更多的醫療服務”,當然,還有30.34%的人羣認爲“安樂死在國外已經合法化,那麼在我國也就有一定的可實施性”。確實在臨牀實際中身患絕症如晚期癌症的患者會有嚴重的疼痛等難以忍受的症狀,臨牀上鎮痛藥作用也是有限的,此時選擇安樂死即能讓病人從痛苦中解脫出來也能讓患者有尊嚴的離去,就目前我國的醫療狀況來看,大多數人都爲自費醫療,即便現在有了居民醫保,但也只是報銷少部分的費用,對於一些貧困家庭來說選擇消極安樂死確實也是家屬從經濟情感中解脫的一種形式。而對於醫療資源的考慮則多爲醫務工作者及醫學生的'選擇。

在表示反對的200份問卷中,有27.5%的人選擇“安樂死目前在國內是一種犯罪行爲,不能實施”,有54.5%的人選擇“安樂死會成爲一種殺人工具”,選擇“病人積極地選擇安樂死會減慢甚至阻礙醫學科學發展”的有38.5%,同時,也有48.5%的人羣認爲“選擇安樂死是一種喪失鬥志,不尊重生命的表現”;反對安樂死多數原因主

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原始報告【2】

感謝主席,就安樂死在中國應不應該合法化的問題,我方的觀點是,安樂死在中國不應該合法化。

開宗明義,安樂死,即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提前死亡。我們今天判斷安樂死在中國是否應該合法化是基於安樂死在立足國情的前提下是否具備安樂是實施的條件而提出的。首先我們先明確幾點,安樂死的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須是爲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爲親屬、社會利益而實施;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託或同意,同時,如果安樂死合法化受到法律承認之後,各所醫院將會把安樂死作爲正規醫療手段,安樂死的使用頻率也會直線上升,在安樂死合法的進入社會中我方發現有很多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且很難解決的問題出現,所以我方認爲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下面從三個方面論述。

第一,無法保證體現的是病人的真實意願。安樂死是以患者的真實意願作爲第一原則,這是安樂死實施的基本條件之一,我們尊重患者選擇生命所向的權利,但所有選擇安樂死的都是出於內心最本質的想法嗎?其實每個人都對生命有着強烈的渴望,但由於諸多因素,患者不得不選擇死亡,表面的自願卻隱含着不想成爲子女,社會的負擔緣由,家庭壓力、財產糾紛,纔是患者選擇死亡的真正原因。另外病人的意志並不堅定,痛苦綁架了他們的意識,人性在最後的時刻很脆落,他們無法理性的判斷自己生命的去向,總會盲目的因想逃避痛苦而輕易的放棄生命,這並不是他們內心最清醒的選擇。

第二,我國現階段的醫療水平無法保證對安樂死的準確判斷。在當前情況下我國醫療技術和研究能力有限,醫療設施並不完善,醫務人員素質普遍有待提高的情況下,如何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真的毫無扭轉可能,恐怕目前的醫療技術仍無法給出答案。同時,我國各地不的醫療水平和管理也參差不齊,極易發生醫生誤診的情況。據統計美國每年有30.5萬例樣本是誤診的,其中40%給病人帶去痛苦,因醫療過失引起的死亡人數大約爲10萬。如果僅僅以病人痛苦爲由,濫用安樂死,過早地限制或剝奪治療,就意味着剝奪了患者的生存機會,這帶來的後果是無法原諒的。

第三,安樂死輕視了生命的珍貴。每個人都有選擇生與死的權力,但安樂死的合法化無形的剝奪了病人選擇活下去的權力,讓人們在面對病魔時無意識的選擇逃避而死去,我們希望每個人都堅強起來,勇敢的與死亡做鬥爭,給予親情的關懷,讓每個病人感受到關愛,讓每條生命都有價值,用心的溫度和人性的溫暖代替冰冷的死亡!

綜上所訴,我方堅定的認爲,安樂死在中國不應該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