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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報告彙編15篇

在現在社會,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案件調查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案件調查報告彙編15篇

案件調查報告1

20xx年4月X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銷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配料表標註:“精選核桃仁、白砂糖、麥芽糖、植物油、食用鹽、食品添加劑: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其中,抗氧化劑未標明通用名稱,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爲進一步查明事實,20xx年4月X日,由XX工商局XX分局分局長XX指定XXX、XXX負責調查,現已經調查終結,報告如下:

當事人: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

負責人:XXX

住所: XX縣XX鄉XX村

註冊號:XX091000XXXXXX

現查明:20xx年X月,當事人以每袋9.10元的價格從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40袋(1箱)“HXC”牌琥珀核桃仁,進貨款爲364元。購進後,當事人以16元每袋的價格對外銷售。該核桃仁的生產批次爲A20xx0824B67,每袋淨含量70克,包裝正面標有“添加適量 木糖醇 使原蔗糖含量更低”,背面標有“品名:琥珀核桃仁;配料:精選核桃仁、白砂糖、麥芽糖、植物油、食用鹽、食品添加劑: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製造商:XXHXC食品有限公司”。20xx年4月X日,我局發現上述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抗氧化劑未按規定標註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依法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23袋“HXC”牌琥珀核桃仁實施扣押。截止20xx年4月X日,當事人已銷售17袋,獲銷貨款272元,尚未繳納相應稅收,獲利117.3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當事人提供對XX、XXX的情況說明,證明XX爲XX服務區經理、XXX爲XX服務區超市經營的身份;

(三)、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1份,證明當事人委託XX、XXX處理相關事宜及具體委託權限;

(四)、當事人提供入庫單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琥珀核桃仁的時間、數量、進價、進貨款、銷售價、等事實;

(五)、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上述批次核桃仁的購進時間、生產批次、進貨數量、進價等事實;

(六)、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上述琥珀核桃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標註爲: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及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實;

(七)、與XX談話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進貨來源、銷售價格、食品添加劑標註爲: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八)、與XXX談話製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經銷上述食品的進貨來源、時間、進價、數量、銷售價格、銷量及食品添加劑標註: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九)、現場照片5張,證明上述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標註爲: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十)、與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談話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從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上述核桃仁的事實;

(十一)、XX、XXX、XX的身份證複印複製件及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各1份,證明其身份。

調查人員認爲: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應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但當事人未履行,客觀上造成所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情況不明,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食用安全,依法應予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的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構成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所指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和市局《自由裁量權控制辦法》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非法所得117.30元;2、沒收已被扣押的“HXC”牌琥珀核桃仁23袋;3、處以20xx0元罰款。

案件調查報告2

近兩年, DVD專利糾紛硝煙瀰漫。由於國內企業不掌控 DVD機的任何一項核心專利技術,一臺均價 500元的 DVD,有 12家外資企業伸手要錢,總共每臺需要交納各項專利費用 20美元。國內各大 DVD生產商在鉅額專利費的壓榨下,已普遍停止傳統 DVD的出口,大批傳統 DVD的生產企業也紛紛倒閉。 DVD專利戰還未平息,日前又傳來中國 MP3企業在海外遭收專利費的消息,還未掌握 MP3核心技術的中國企業正受到知識產權和技術壁壘的雙面夾擊。類似的遭遇對於國內企業並不陌生,說來說去都是“知識產權惹的禍”。

保護和發展成爲一對矛盾

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說,目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已經十分重要和緊迫,知識產權是創造成果的'重要資本。保護知識產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體現。通過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推進科技強國戰略的實施,是體現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的重要標誌。

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當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態勢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作爲資本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發展中國家面臨着嚴峻的形勢,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爲國際社會所關注。例如在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這一重要問題上,美國和歐盟都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列爲重要障礙問題。在國內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同樣突出,有的已經嚴重威脅到某些產業的生存和發展,損害了國家或地區的整體形象,進而對整個民族的創新能力和國民素質產生更爲深刻的影響。

據瞭解,本市去年申請專利數超過了 8000件,今年申請量在全國排在第九,應該說,有了很大的發展。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實際是地區發展的一個標誌。

 港口經濟凸顯知識產權重要

據瞭解,近 10年來,全市法院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近 20xx件,積累了較豐富的審判經驗。其中“雅馬哈”商標侵權案、非法使用天津開發區“ TADA”區域形象標識侵權案,“泥人張”、“十八街麻花”、“陳林”等老字號使用權糾紛案,電子部十八所鋰電池技術祕密保護案,“背背佳”專利侵權案,河南拓普公司訴天津冶金規劃設計院專利侵權案等典型案例,國內外主流媒體都進行了報道,體現了我市法院審判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能力的提高。

目前,我市法院依法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範圍,已經基本覆蓋了 WTO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確定的知識產權範疇所屬的全部領域。

20xx年上半年全國地方法院一審新收知識產權案件增幅在 30%左右,其中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三大類案件均呈明顯上升勢頭,最高人民法院認爲,在今後一定時期內,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的態勢不會改變。

高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我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去年受理情況與全國的情況和趨勢是基本一致的。至去年 10月,我市各級法院受理一、二審的知識產權案件共計 263件,比前年同比約增加 25%;其中專利糾紛 69件,商標糾紛 32件,不正當競爭 5件,著作權糾紛 142件,技術合同 13件,其他 2件。全市共審結 249件。

截至目前,我市知識產權案件總結起來主要有 6個特點:首先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侵權案件明顯上升,約佔案件總量的 54%。其二,案件類型相對集中,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案約 90%集中於廣告侵權、盜版光盤、出版侵權這三類案件。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佔較大比例,約爲 60%。其三,侵權訴訟請求賠償數額增大。有的請求接近千萬元。其四,出現了大規模起訴維權案件,有的權利人連續起訴幾十件案件。第五、出現了一些新類型案件,如請求確認馳名商標案件、娛樂場所、酒店業務播放 MTV和背景音樂侵權案。這些案件影響較大,涉及面廣。最後,當事人往往涉及知名企業、科技人員、文化名人等,案件社會影響大。

問題暴露引發知識產權維權高潮

我市知識產權數量和類型雖總體上升,但與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相比,案件類型和數量均較少。這在不同角度反映了不同地區的經濟、文化特點和經濟秩序情況。

通過案件分析和調查,我市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主要存在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少數優秀企業因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受損,而相當一部分企業因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從中受益,只有

少數優秀企業積極維權。第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特別是刑事保護方面,打擊力度還有差距。知識產權侵權所獲暴利和其他商業利益,引誘屢屢發生侵權案件。如在著作權保護領域,盜版侵權書籍、盜版光盤問題突出;在商標權保護領域,銷售冒牌商品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使百姓購物缺乏安全感。第三,由於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宣傳普及不夠,一些企業分不清合法競爭與非法競爭的界限。某些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甚至成爲商業經驗傳播。第四,在市場經濟信用機制尚未健全,商業信用普遍不高的情況下,許多實際利益問題,淡化了企業維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意識,減弱了維權信心。

高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爲配合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維護我市良好的法制環境,日前,我市法院對侵權糾紛案件的打擊力度加強了,例如公佈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加大了對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力度、定期開展訴訟服務和法律諮詢,支持知識產權權利人積極維權等多項工作。

案件調查報告3

(一)調查目的

立足於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特別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上,基層社會和基層政府是整個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於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定基層司司法局以及作爲其組成部分的基層司法所管轄的法律援助案件爲主要且經常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衆化的衝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爲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爲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獲得正義”(accesstojustice)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巨大並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爲佔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一方面直接關係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爲“標準模式”的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裏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並真正地紮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並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現代化的階段面臨後現代社會的衝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的迴應。

本課題所指的“基層”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爲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基層司法所)所轄的區域;本課題所稱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爲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鎮(街辦)主要爲本轄區的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的組織。限於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佔據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着或存或廢或發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層司法所爲窗口,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羣體爲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爲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通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係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局)、國家司法機關(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羣衆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性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從而透視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援助體系的現狀和走向。這種定位的現實根據是,官方文字資料分析和實證考察結果都表明,中國基層至今爲止並未明確或完全區分“司法”職能(及其主體)與行政職能(及其主體)、政府救濟與社會自治性救濟,而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間更是存在着剪不斷理還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糾結關係。

具體的調查目的又可分爲以下幾個:農村基層政府:這裏的基層政府包括司法與行政兩部分,主要是指縣一級和鄉一級的政府機關和司法派出機構,主要調查它們在一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與影響。

鄉土道德倫理:這裏的鄉土倫理不僅僅包括費孝通先生的“無訟”、“差序格局”等,還需要具體的深入到農村進行調查分析,進而來看這些鄉土的道德倫理對於農民維護自己權利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與基層政府運作的關係等。本次調查將圍繞着農村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與基層政府以及鄉土道德倫理的關係而展開,主要調查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狀況,遇到的困難,基層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於法律援助制度的態度,以及農村傳統觀念對於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影響等。

(二)調查方法

在課題給定的三天期限內,我們選擇以地方性文獻調查爲基礎,對幾個有代表性的考察點進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援助的發展脈絡及其在所在地區的整個法律服務體系(包括基層法院、人民調解、仲裁、律師、公證等)中的位置,最後綜合運用不同路徑獲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證而獲得完整結論:

1、文獻資料的收集、閱讀和分析

基層法律援助事業從成立、發展、繁榮,到變革的命運。通過收集、閱讀和分析記載這一歷史演變過程的現有文獻。

2、實證考察與信息的獲取和使用

由於現有文獻資料所能夠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資料的殘缺、籠統、抽象、以及資料獲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觀性,都妨礙了對於目前法律援助站獲得全方位的瞭解。爲此,我們在羅田縣選擇了1個考察點,進行深入、具體、微觀的觀察和解剖。這個考察點的意義並不在於它們的代表性或典型性(雖然它們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經濟、社會、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區的典型特色),而在於它們是整個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縮影。我們希望在通過文獻資料瞭解基層法律援助站的全面的(全國的)、宏觀的和基本的(籠統的)狀況-特別是瞭解其發展的歷史脈絡-的基礎上,面對中國如此之大、法律援助站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進行個體分析,也許能夠從差異性中找到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某些共性,觀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圖在現實中得以執行、抑制或變異的程度和原因,從而爲新的決策提供一個自我檢討的視角。

3、考察範圍

進行實證考察、獲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對象,即鄉鎮司法所,行政主管機關即縣(或市)司法局(主要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服務的主要場所(主要是競爭對手和改革者預期的替代者即律師事務所。)和作爲法律援助主體的人民羣衆。

4、考察路徑與方法

在中國的基層調查,必須正視被調查對象的文化素質不高和缺乏社會調查常識的現實,這種侷限使我們限制了對書面調查方式的使用(比如問卷調查),而更多依賴於面對面的直接交談(包括座談會和個別訪談),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能形成互動式的交流從而保證對情況的真實而準確的瞭解,並使調查者能獲取很多寶貴的感性信息和附帶信息,但此種方式無法具有書面調查所具有的系統、面大和高效率的優點。爲了彌補這一缺憾,我們採用了綜合性的考察方法,並使信息之間相互印證,包括:閱讀當地文獻資料、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參與觀察、個別訪談、考察對象按照課題組的要求直接以書面方式敘事。

文獻資料是對歷史的現實表達和對現實的歷史記載。不過我們在使用文獻資料時進行了比較謹慎的分析,理由在於:此次調查的目的是反映一個基層政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現狀,這對於那些長期以來並不爲社會、上級和和學術所關注的默默無聞的羣體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須掩飾的,因而他們在提供書面材料上可謂是“傾囊相助”。然而這些年度總結報告是作爲年度向上級反映工作成績的載體,所引述的大量數字可能存在水份。調查組曾專門就這些數字的統計方法詢問過有關職員,我們獲得的答覆或者模凌兩可或有意迴避,或者直白地告訴我們:這些數據並不都是真實的。因此,這些數據和根據這類數據獲得的官方全國性統計數字都不能成爲形成我們結論的依據。然而,這些雖不具有統計學意義的`數字卻在某些層面上提供了發掘出真實、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線索,至少,在中國各界統計數字(包括司法統計)都存在相似問題的狀況下,這些數據在評價法律服務所在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相對位置和角色時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座談會是我們調查所採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該地區司法局組織的座談會,也邀請各個律師所的代表、負責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員或律師參加,由他們介紹本部門或本單位或本人的基本情況的過程中,調查組不斷插話,有針對性地提問,並啓發其他與會人員的積極討論。這種方式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從整體上把握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並且由於與會人員一起討論,相互提醒、啓發、補充和糾正,形成對事物的全面而準確的認識。對於調查者的提問,常常在與會者七嘴八舌相互補充或糾正中獲得圓滿答案的,調查者則往往通過現場對提問的反應程度來判斷這一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程度。此外,我們在小範圍內的隨機性拉家常式的座談會-甚至在吃飯席間-所獲得的信息,往往能夠彌補正式座談會上沒有機會表達或不願當着領導和同事的面公開提供的信息。

5、個別訪談

在通過座談會對被調查對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觀點獲得基本和大致瞭解之後,我們隨機選擇了一些基層司法所個別訪談,特別是對從事過法律援助的司法所長的調查,主要是以個別訪談的方式進行的。不過,由於時間成本的限制和聯繫當事人的難度,本次調查所進行的個別訪談對象的數量和類型都無法保證其代表性,所以個別訪談獲得的信息只能成爲其他信息的一種印證。這種印證由於調查者直面消費者(實際上也正是本項目預期的行動對象)進行考察,因而對於項目結論的合目的性特別重要。

案件調查報告4

隨着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衝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基於此,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xx—20××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佔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佔總案件的29%;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佔總案件的35%;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佔總案件的39%;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佔總案件的46%;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佔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xx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佈

20xx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三)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佈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佔40%;

20××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佔45%;

20××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佔53%;

20××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佔65%;

20××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佔72%。

二、近年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佔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並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說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二)離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佔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說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於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婚姻低齡化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佈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羣較多。從20xx-20××年間,該年齡段人羣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四)女性離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佈上看,20xx-20××年間,女方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年,女方作爲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說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註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形成目前離婚情況的主要原因

離婚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情基礎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瞭解不夠,從而因爲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後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爲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佔19%,表示後悔草率離婚的佔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麼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爲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於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於成本與收益關係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於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衝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後成爲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衝突中,使得婚前婚後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於發泄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爲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爲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係中不平等對待。隨着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爲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通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採取“零容忍”。

四、有關離婚案件調查的建議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爲己任,通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並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婚後一至二年是最容易產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後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後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採用試離婚的方式。

(二)加強訴訟調解

作爲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常婚姻關係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

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

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症所在;

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

4、通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爲目的。

(三)加強司法宣傳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普法節目的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釋工作,不斷深化人們對法律知識的瞭解,提高對婚姻的重視。司法部門要堅持開展“公正司法爲民”的活動,通過庭審講法作爲平臺,落實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貼近羣衆,用人們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樹立人們對正確婚姻家庭觀念的理解,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

案件調查報告5

隨着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衝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基於此,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佔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佔總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佔總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佔總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佔總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佔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xx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xx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xx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佈

20xx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xx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xx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xx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xx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三)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佈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佔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佔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佔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佔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佔72%。

二、近年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佔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並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說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二)離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佔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說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於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婚姻低齡化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佈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羣較多。從20xx-20xx年間,該年齡段人羣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四)女性離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佈上看,20xx-20xx年間,女方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爲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說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註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形成目前離婚情況的主要原因

離婚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情基礎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瞭解不夠,從而因爲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後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爲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佔19%,表示後悔草率離婚的佔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麼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爲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於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於成本與收益關係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於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衝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後成爲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衝突中,使得婚前婚後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於發泄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爲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爲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係中不平等對待。隨着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爲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通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採取“零容忍”。

四、有關離婚案件調查的建議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爲己任,通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並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婚後一至二年是最容易產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後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後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採用試離婚的方式。

(二)加強訴訟調解

作爲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常婚姻關係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症所在;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4、通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爲目的。

(三)加強司法宣傳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普法節目的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釋工作,不斷深化人們對法律知識的瞭解,提高對婚姻的重視。司法部門要堅持開展“公正司法爲民”的活動,通過庭審講法作爲平臺,落實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貼近羣衆,用人們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樹立人們對正確婚姻家庭觀念的理解,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

案件調查報告6

隨着城鎮化建設的加大,城鎮經濟不斷髮展,大量的農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成爲城市建設的生力軍。農民工羣體爲中國城鎮化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不可否認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缺乏,特別是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問題較爲突出。建築行業(含交通道路建設)的從業人員絕大部分是農民工,解決好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是關係農民工切身利益、關係社會穩定、關係社會城鎮化發展、關係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的問題。爲了進一步瞭解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近日,筆者針對我市市本級20xx年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投訴、受理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報告:

一、基本情況

據統計,20xx年市本級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件,清欠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處置欠薪事件18件,涉及農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點

(一)拖欠工資主體主要集中在建築業

從市本級投訴人的從業行業看,建築業投訴涉及1520人,佔投訴涉及總人數的90.48%。建築業以體力勞動爲主,行業進入的門檻低,適合於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壯年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普遍的行業。

(二)投訴涉及人員勞動合同覆蓋率低

20xx年,xx市本級接到投訴的涉及人員基本上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勞務爭議時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爲工資發放的依據。

(三)羣體性案件發生的比例較高

在市本級受理的被拖欠工資的案件中,羣體性的欠薪案件發生比例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事件的有18件,佔所處理案件總數的42.86%。建築行業農民工,以鄉土地緣爲紐帶形成各個作業班組,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鄉土人情往往會使得他們趨向於走在一起,共同討薪。極個別人員採取堵路、潑汽油、到政府部門x等極端方式討薪,從而釀成事件。羣體性案件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暴力衝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產生原因

(一)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羣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於農民工求職心切,在受僱用時不知道要與老闆簽訂書面的合同,常常僅是以口頭形式和老闆約定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取得有利對待。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鍊出現問題。20xx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及國家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性資金不足,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建築工程項目層層轉包、違法發包情況嚴重,個人承包者無能力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並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包工頭,一個工程項目經過3-5次的轉包普遍存在。由於包工頭資金不充裕,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旦出現包工頭之間因結算存在爭議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者施工企業將工程款交給包工頭,讓包工頭髮放農民工工資,但包工頭捲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承包建設者爲了擴張經營規模,承攬與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項目的撥款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工程款。建築公司採取層層分包、轉包的方式要求包工頭墊款施工。在承建單位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只能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形成惡性欠薪的循環。

四、對策及措施

(一)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係的氛圍。各級政府和機關部門應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作爲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在街道、社區、網絡、電視媒體等方式宣傳,內容緊貼企業主和勞動者關心的內容,引導企業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建立勞動者維權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建立完善勞動者維權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就業培訓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勞動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同時還應當儘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非法、違法分包行爲。一是成立工程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實施。二是調查摸底,造冊登記。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基本概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等一個不漏登記在冊。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的;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爲的等要詳細登記,表述清楚。三是明確職責,查處到位。只要認定爲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律視爲無效。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企業不再審批新建項目。五是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部門一律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標投標。

(四)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築市場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各個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行爲的重點企業和單位,專項登記造冊,專人跟蹤監控;被監控的用人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合法、科學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對勞動保障誠信示範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行爲通過一定的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對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網絡和新聞媒體公佈,向社會曝光。

(五)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拖欠工資齊抓共管機制。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態勢。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勞動執法的主體,但是勞動執法並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其它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的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複雜多變,僅靠勞動監察部門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堅持多溝通、多聯繫、多配合,使各部門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多職能部門的作用,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如:建設行政部門要按照標準嚴格把好建築施工企業進入建築市場關,杜絕不夠資質、沒有經濟實力的建築企業承建工程,嚴肅查處建築工程非法轉包、分包、等違法行爲。對建築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爲導致集體停工、罷工或集體上訪等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新項目的投標,並給予相應的企業資質處罰;取消或降低資質等級;經貿、招商等部門要對新辦企業嚴格審查,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故剋扣、拖欠工資的企業,不予辦理工商執照年審等。

(六)在建築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銀行辦理“一卡通”農民工工資專戶,並根據實名制用工信息爲農民工辦理“一卡通”工資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資性工程款必須按月支付。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或工程量每月將工資性工程款存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通過工資專戶直接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卡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並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通過工資專戶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

(七)依照法律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份子堅決打擊。人社部門及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xxxx自治區人社廳、公安廳、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規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惡意欠薪”案件,增強法律的震懾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在打擊不支付報酬犯罪分子的同時,堅決遏制農民工惡意討薪。各部門在解決拖欠問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於極少數企業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虛作假、僞造拖欠證據索取不當利益,或爲達到其他目的,以討薪名義,敲詐勒索,製造事件,給社會帶來負面、甚至惡性影響的“不法討薪”行爲,要予以曝光並嚴懲;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案件調查報告7

調查目的:瞭解企業工傷認定的現狀,對工傷激增的原因及工傷結案的情況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調查對象:運城市xxxx公司職工

調查方式:本報告採用職工走訪、收集材料等方式進行調查

調查過程:xx月xx日我在運城市xxx公司,通過與人力資源部、安全環境部以及車間現場與職工口頭交流,調查發現工傷事故頻發,工傷認定案件爭議較大。

調查地點:運城市xxxx公司

調查結論: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長意味着工傷事故在大量產生,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和工傷賠償僅僅是事後的權利救濟,其審理的公正與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更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前言:我於5月10日至7月10日在運城市xxxx公司就職工工傷認定案件問題做出調查,筆者發現,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待遇水平,已成爲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令人深思。本文將重點分析其中幾個較爲普遍發生的法律問題,希望對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有所借鑑和啓迪。

我國的工傷認定製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中期,1951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建國後第一部專門性的涉及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從建國後到改革開放之初,由於當時經濟結構單一,政企不分,企業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因此是否構成工傷是由企業進行認定的,並主要由企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形成國家調劑與企業責任相結合的模式。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範圍,隨着20xx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區法院受理該公司工傷認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大,遠遠高於同期行政案件增長的速度。

(一)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該公司共有職工五百餘人,龐大的勞動者羣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大量的勞動爭議,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2、企業在追求最大利潤的同時有時忽視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使得工傷事故頻頻發生,導致工傷賠償案件的數量激增。而工傷賠償糾紛的完結離不開對工傷的認定,由於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法律規定比較抽象,而傷亡事故發生的情形卻千變萬化,造成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標準不易把握,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爭議較大。另外,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利益相對,不論勞動行政部門作出何種工傷認定結論,總有一方當事人會提起訴訟。

3、某些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從企業的角度看,不少企業只圖抓生產效率,不重視企業的生產安全,既忽視對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也缺少安全生產防範措施和制度建設。

4、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隨着我國法制環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傳活動的深入開展,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救濟勞動者實際案例增多,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發生事故以後,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案件的結案情況20xx年至20xx年該公司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敗訴率約佔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傷認定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主要有:

1、認定結論的事實證據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機關未能充分覈實相關證據,未能嚴格把握“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在缺乏充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事實認定結論,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

2、認定程序違法。少數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夠規範,包括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進行必要的`證據審覈,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認定等情形。

3、判斷標準與法院不一致。工傷情形複雜多樣,認定結論標準不一。雖然《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可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若干種情形,但從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情況來看,工傷情形遠遠不止這幾種。有的是法律規定所沒有涵蓋的,有的是法律原則規定下尚未具體明確的。由於現實生活中工傷情形的複雜多變、千差萬別,再加上現有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不具體,使得在工傷認定和案件審理過程中,職工、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以及法院雖然對傷亡事故的客觀過程並無異議,但對該傷亡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認識不一。

4、從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工傷認定的模糊地帶較多,認定標準難以統一。不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對相類似的傷亡情況可能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認定結論,不同的法院對相類似的認定結論也可能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比如職工未經單位安排或受人邀請,擅自操作他人負責的機器而受傷,有的行政機關和法院認爲只要職工從事的工作無損於用人單位,就可認定爲工傷,而有的行政機關和法院卻認爲職工從事的不是本職工作,不應作工傷認定。又如職工在上班期間中擅自外出幹事造成的傷害,應不應該認定爲工傷,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辦人對法律理解適用的自由空間,也造成了當前工傷認定及案件審理的難題。

5、在可作爲裁判依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條文規定方面,涉及工傷界定的主觀因素過多,彈性太大,缺乏確定性標準,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哪些是“有關”、哪些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較廣的含義。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情況複雜多樣,而法律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條件又單

一、抽象,比如對什麼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這就給具體案件的承辦人主觀上理解和適用法律留下了較大空間。當行政機關與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與法律理解不一致時,就會造成行政機關敗訴率居高。

(三)相關意見與建議對於工傷事故,固然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救濟和民事救濟等事後救濟措施,但預防問題更爲重要。如何加大工傷預防的力度,我認爲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1、轉變工傷保險立法的指導思想,將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消極、被動經濟補償的指導思想,轉變爲積極主動預防爲主的指導思想。這樣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勞動者權益,也可以降低社會成本,減少工傷保險支出,減輕企業的負擔。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常態化的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把其落到實處,同時還要加強勞動監察和加大工傷保險金的收繳力度,確保用人單位按時、足額地爲職工交納工傷保險金,使工傷保險救濟能切實兌現。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準確、合法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落實工傷保險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案件發生。

3、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的力度,對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促使企業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採取強有力的安全防範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要求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將督促落到實處,對於出現工傷事故較多的企業,直接追究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同時在制度上對安全生產條件達標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激勵。

4、加強對職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的意識,加強職工的安全學習,確保持證上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率。

5、切實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我在調研中發現,相當部分的工傷事故是由於勞動者疲勞操作造成的,因此,確保八小時工作制的落實,嚴格限制超時加班,保證勞動者合理的休息權。

案件調查報告8

委託理財糾紛案件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着很多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根據上級法院的安排,我們近期對泰安市兩級法院審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我們採取走訪、統計、研討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專題調研,走訪了駐泰三大證券公司,召開了有資深律師、證券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本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我市兩級法院受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託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託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託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係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託合同糾紛2件,信託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二)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託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xx年之後。在6件委託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託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於1996年,其餘案件均發生於20xx年之後,這是由於股市長期低迷,在20xx年前後發生的一些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兌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現在委託理財糾紛並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託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託糾紛,還有的定爲一般委託合同糾紛。

(三)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委託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範,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

2、審判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於實踐中對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託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於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二、關於委託理財的概念

委託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於委託理財現象比較複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着法院受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範圍。因此,委託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定義爲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並由後者將該資金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裏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託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託投資的主體,並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託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爲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還有觀點認爲,委託理財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委託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託人掌管,並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爲。委託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戶,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託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爲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爲,委託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託管理或資產委託管理的行爲。嚴格地說,“委託理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爲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託理財現象。委託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託理財合同泛指委託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託給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託理財合同僅指委託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託給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託資產的種類爲標準,委託理財可分爲金融性資產的委託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託理財。金融性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說的委託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案件調查報告9

一、問題之提出

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樣就使得原本活躍於各地少年司法實踐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正式被立法機關採納,也正式以法律規範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從原本散落於各處的法律法規到如今法律層面上的正式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適用經驗,這對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義。雖然新刑訴法對社會調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爲,這一規定僅僅具有原則性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社會調查的主體和社會調查的內容,但對於社會調查報告所應具有的法律屬性卻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能明確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就會使各地司法機關產生不同的理解,進而制定出不同的實施細則。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削弱此項制度所應該具有的實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機關將其視爲證據,可以在審理階段進行質證;而有的司法機關只將其視爲量刑參考意見,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屬性自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現有法律規制的條件下界定社會調查報告屬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難題。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不同界定及評析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源於實踐,其在施行初期並無普遍性法律的規制,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對其法律屬性的認定並不相同。例如河南省蘭考縣法院將調查報告作爲證據使用,允許訴訟參與人提出質疑,然後由社會調查員進行解答。而江蘇省的部分法院將社會調查員作爲一種較爲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鑑定人的訴訟地位。隨着社會調查司法實踐的不斷髮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理論界對其研究也越發深入,總結各地的司法實踐經驗,學界大體上將社會調查報告界定爲三種不同屬性:即品格證據說、鑑定意見說、量刑參考說。

(一)品格證據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較爲普遍,其認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調查或是品格調查,而調查的主要內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爲品格證據。之所以認爲社會調查就是品格調查,主要是從人身危險性的角度來進行考量的。因爲品格是人身危險性的重要表徵,“通過考察行爲人的人格特點並加以科學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更加準確、可靠”。那麼爲何要考慮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呢?這主要是和社會調查的目的有關。因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的理論基點在於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他們的心理狀態往往不夠穩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響,所以其大多是出於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來潮、一時衝動等,他們所實施的犯罪並不一定都是有預謀和有計劃的,因此大多數未成年人罪犯並非“罪大惡極”者。少年司法方針主要是考慮如何教育並改造未成年罪犯,這裏就要放棄刑罰傳統上的報應和威懾功能,轉而找到案件處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結合點”。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找出犯罪原因,瞭解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將對其未來的教育改造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人格調查制度對於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其充分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審判前調查所獲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徵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症。”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便具有品格證據的性質。

筆者認爲,產生於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其報告的法律屬性並不能簡單地納入“品格證據”的範疇。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也不能單純地等同於人格調查或品格調查制度。一是因爲“品格證據”屬於“舶來”的法律詞語,其並沒有反映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範中。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範來看,其法定證據種類中並不包含“品格證據”。如果將其納入現有的證據種類中,就會破壞證據適用的法定性。二是從《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內容爲“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雖然“等”字屬於列舉未完,但從上述三個要素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方向不僅包括犯罪主體情況的調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調查。所以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險性只是社會調查的一個調查選項,將其統稱爲“人格調查”不免會以偏概全。雖然社會調查以行爲人爲核心而展開,目的在於全方位掌握行爲人的個體情況,但是其最終目的是並不只是對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分析和預測,它還包括行爲人社會危險性方面的分析,而這其中顯然又會考慮衆多的社會因素。再者,因爲個人生活經歷的多樣性也就決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內涵具有複雜性,決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會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會對人格的形成產生影響,人格調查實際上就是追蹤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軌跡,其並不能脫離社會屬性。三是要對“品格證據”作出正確的理解。雖然對其概念的表面含義不難理解,但作爲英美證據法中的一個重要規則,它的適用卻十分複雜。“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證據的目的有二:一是證明案件的某些爭議事實或附隨事實,二是攻擊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還會對被告人的定罪過程產生影響。因爲未成年人品格證據的提出會給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審理帶來風險,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它的調查內容並不是查明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而是犯罪原因的歸納,所以並不對定罪產生任何影響,主要作用是在刑罰個別化原則下對量刑和未來幫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訴法268條對社會調查的啓動並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綜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證據”與我國少年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不可相提並論。 (二)鑑定意見說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爲一種特殊的鑑定意見,是近來不少學者的主張。“無論從形式、內容還是形成的過程來看,社會調查報告的類型視爲鑑定意見都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定。國外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條規定:進行前款規定的調查,務必調查少年、監護人或者相關人員的人格、經歷、素質、環境,特別要有效運用少年鑑別所提供的關於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以及其他專門知識的鑑定結論。美國也是採用類似的做法,由鑑別中心或鑑別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在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將社會調查員的地位等同於鑑定人,獨立於控辯雙方之外。

筆者不贊同上述說法,社會調查報告不能等同爲一種特殊的鑑定意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社會調查工作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其運用自身所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素養,對調查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和判斷形成一份高質量的社會調查報告,從某些方面看和傳統的司法鑑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筆者認爲我國刑事訴訟法下規定的鑑定意見並不具有包含社會調查報告的可能性。第一,因爲根據《司法鑑定管理決定》的要求,我國對於鑑定機構的資格和條件有着原則性的要求。鑑定機構的設立和鑑定業務的開展必須要經過相關機構的登記和公告,鑑定人的資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規定。而且從現有規定看,我國鑑定工作根據鑑定對象可分爲“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和“聲像資料類鑑定”。將社會調查強行納入鑑定意見,與現有法律法規相牴觸,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國的規定在我國使用。第二,鑑定意見爲“鑑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分析後所作出的判斷”。可以看出,案件事實也包含了定罪事實,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鑑定等同於事實調查,也就是對與定罪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但是社會調查不涉及對被告人定罪情況的考慮,並不調查與犯罪構成有關的行爲和結果事實。第三,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考慮,如果鑑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鑑定或不實鑑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第268條也沒有規定虛假調查報告的法律後果,因此不能貿然認爲其屬於鑑定意見,也不能將國外的制度不加辨別地適用於我國的司法實踐。將社會調查報告等同於鑑定意見,其在形式上是想將社會調查報告納入法定的證據種類,但實質上是將由專業性工作人員作出的調查報告等同於“專家意見書”,這樣也是不妥的,同證據能力法定化和證據形式法定化原則相悖。雖然其中會包含專家事實意見,但對案件事實卻不是親身感受的,也並不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三)量刑參考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爲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涉及案件事實本身的調查,因爲“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不能稱之爲刑事證據,只能作爲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該種觀點立論的主要依據便是證據的基本特徵。根據通說,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社會調查報告之所以不是證據,就是在於其並不具有關聯性。因爲證據的關聯性是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繫,因爲證據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產生的,它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觀的聯繫,對證明案情十分重要。而這裏的案件事實正如上所述,主要是關於行爲和結果的事實,是定罪事實。而社會調查所反映的內容卻同案件事實沒有必然和客觀的聯繫,例如社會調查中關於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實的發生雖然有某種聯繫,但卻不是必然聯繫,只是偶然或間接聯繫。而且社會調查中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對未成年人的評價,這些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案件事實並沒有客觀的聯繫。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同量刑參考的觀點避免了前兩種觀點的“違法”嫌疑,從現有的法律規範上來說,確實沒有突破證據的法定種類的限制。但這並不表明將調查報告視爲量刑參考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爲,從社會調查報告本應具有的“應然法律效果”和“應然社會效果”來看,還是有很大問題存在的。如果將其視爲一般的量刑參考意見,則難以發揮社會調查報告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終使社會調查的適用效果“大幅縮水”。因爲量刑參考意見只是在量刑階段作爲一種特殊的訴訟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內容只能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予以採納。但是依據刑事訴訟的證明原則,一項訴訟材料在取得證據能力之後纔可以對它的證明力運用自由心證進行綜合評判。而證據能力的獲得要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那麼量刑參考能否獲得證據能力?另外,控辯雙方如果對其真實性產生異議,能否適用質證程序?這都是深入研究後留存的疑問。因此筆者認爲,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爲量刑參考意見仍然不妥,因爲不能對其內容的真實性經過法定程序的檢驗。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單純的量刑建議,勢必會使社會調查的內容形式化和單一化,使其無法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項情況,以至於法官無法把握刑罰的裁量和後期的幫教矯治,削弱社會調查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重新認識

上述幾種觀點都不能準確地界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這就需要以另一種視角來解析其法律屬性。可以說上述對社會調查報告屬性的認識都是在我國刑事訴訟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進行的。能否以另一種視角重新審視社會調查報告的屬性?筆者認爲這是可行的。在這裏首先要重新認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之重新認識――定罪與量刑的分離

之所以要重新認識社會調查制度,是從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發的。一般來說我國刑事訴訟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實的認定並不需要經過獨立的訴訟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量刑前社會調查的發展和成熟已經使少年刑事訴訟體現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離。之所以得出上述結論,一是因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作用便在於使量刑更加規範化和科學化,進而推進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化。從社會調查的內容可以看出,其並不反映案件事實,而是圍繞未成年人的個人家庭情況、社會環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來展開,這些因素都是量刑過程中法官所應考慮的酌定情節。考慮到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大或小的影響,加之對其未來人生髮展的考量,法官必須在量刑時慎之又慎。繼續延續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無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節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將量刑從定罪程序中分離。二是因爲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訴訟模式有法可依。根據《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院在審理活動中應當保證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託有關方面製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並接受質證。從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影響量刑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經過質證程序,說明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便是在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之重新認識

上述已經闡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生成的。社會調查報告適用於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屬性便是量刑證據材料,即用來證明量刑事實的載體。

有的學者認爲,“社會調查不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實的調查,與案件本身沒有必然聯繫。因而,顯而易見,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不是證據的屬性”。許多學者也認爲社會調查並不反映案件事實,所以其缺少證據所應該具有的關聯性。但筆者認爲,上述結論都是在定罪量刑一體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區分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論斷。誠然,證據的關聯性必須要求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繫。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下,在量刑過程中也存在相應的影響量刑的客觀事實,即量刑事實。“案件事實”完全可以進行擴大解釋,可以分爲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這兩個因素合起來就影響了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這裏所作出的擴大解釋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的規定,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包括了“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又包括“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這也就是說,影響量刑的事實完全屬於案件事實,而社會調查所記載的事實同定罪無關,但卻影響量刑事實的認定。

既然社會調查報告同量刑息息相關,那麼接下來又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即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就是量刑證據?筆者將其認定爲量刑階段的證據材料,而不是量刑證據。此處關於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一方面會涉及到二者屬性的認定,另一方面也同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有關。

對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關鍵是要明晰證據的定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據定義爲“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裏的“材料”不是指證據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實有關聯性的材料,並且經過各種證據規則查證屬實。那些同案件事實無關聯,或者未經證據規則查證的材料,則是證據材料,它只是案件證據的“來源”,並不是證據本身。證據材料只有經過各種證明規則查證屬實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才能具有證明能力。因此,證據資料和證據之間應該有證明規則的鏈接。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接受質證,表明報告所記載的事項需要經過法定的證明規則來查證屬實,進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證據材料,並不是證據本身。因爲證據材料只有經過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之後才能取得證明能力,接下來才能對有關事實進行認定,才能納入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併成爲裁決的依據,而那些未查證屬實的事項則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所以說,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只有經過法庭的質證程序後,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法官纔會根據自己的自由心證對調查內容進行採納,那些被採納的內容纔會對量刑事實的認定產生影響。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離,定罪程序在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下必須要對定罪事實堅持嚴格證明原則,對證據種類和取證方法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證據資料必須爲法定證據種類,獲取這些證據資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規定。而量刑程序是一個獨立的階段,是在認定行爲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啓動的,所以其證據材料的認定不必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以自由證明即可,證據種類和取證方式不受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認定爲量刑證據也要遵循一定的證明規則。

另一方面,從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內容來看,其也只是證據材料。因爲社會調查報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況的多方面內容,包括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犯罪原因等許多情況,而這些內容又多具有社會屬性,其是通過調查員多方走訪而來的,其中必然摻雜着主觀的成分,加之調查報告一般都附有調查員的事實分析和法律建議,這其中也都包含衆多主觀因素。而證明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客觀性要求排除個人的主觀判斷,而且其來源必須保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則要求其同案件事實必須要有某種聯繫;合法性則要求證據必須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現階段來說,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規定過於原則化,其並沒有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且其調查內容並不都具有客觀性,其中必然摻雜着被調查對象或調查員的主觀判斷。因此,現在就貿然承認其爲“證據”則操之過急,其只是由衆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證據材料。

在現階段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之前,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爲量刑證據材料,則可以儘量避免其法律屬性分歧而使該制度所本應具有的法律和社會功效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因爲證據材料所包含的內容極爲廣泛,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都可以統稱爲證據材料。而我國現實語境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起源於各地實踐,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更是種類繁多,各地社會調查報告的製作形式也不盡相同,將其視爲證據材料,可以使各種不同形式的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經過法定的證據規則取得證據資格和證明能力,進而對行爲人的量刑產生影響。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爲量刑證據材料,還會促使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進一步建立。因爲社會調查報告記載的許多事項涉及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尤其是關於行爲人品格方面的證據材料,如果在定罪階段便予以出示,勢必干擾法官的自由心證,造成審判者對事實認定的偏見。然而將庭審進行兩步式劃分,量刑階段的啓動是在證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進行的,許多在定罪階段必須排除的證據材料便會在量刑階段出示並予以質證和採納,既可以充分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又將特殊預防的理念融入到被告人的量刑程序中,有利於被告人未來的改造和再社會化進程,這就間接上促進了定罪一量刑程序分離模式的進一步發展。

案件調查報告10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根據內容不同可以分爲五類,包括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不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予銷案的調查終結報告、擬送其他機關處理的調查終結報告和其他終止調查的調查終結報告。相關程序規定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有不同的內容要求。

辦案機構認爲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

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或工作單位、住所等情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情況。

2.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包括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爲的時間、地點、目的、手段,以及違法情節、違法所得、違法後果等一系列實際情況。記載違法事實,應客觀真實、內容全面、重點突出。

3.相關證據及其證明內容。

相關證據是指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既然是相關證據,就一定與案件事實密不可分,無論其是否有利於當事人。

證明內容是辦案人員對證據與當事人違法行爲關聯性的分析論證。對於重大案件及證據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複雜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證明內容非常必要,有利於辦案機構對證據的全面性、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梳理,去僞存真,正確認定違法事實;有利於覈審機構進行審查,以及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案件性質。

案件性質是指違法行爲所屬的具體類型,如無照經營、虛假廣告、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這項內容涉及辦案機構對所調查違法行爲的定性和認識,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5.自由裁量的理由。

說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其對所列違法行爲原則上如何處罰,是從輕、從重還是減輕處罰,這樣處罰的理由是什麼。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辦案機構應該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過錯情況,根據立法的目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在職權範圍內決定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

6.處罰依據。

處罰依據即辦案機構擬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調查終結報告中應具體寫明所依據法律的名稱和具體條文,不能籠統地寫成依據某法或者依據有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寫明處罰依據,是案件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

7.處罰建議。

處罰建議即辦案機構最後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具體處罰意見,包括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數額。

除製作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外,辦案機構還應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覈審機構覈審。

案件調查報告11

《藥品管理法》賦予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藥品監督執法的職責,這既是政府賦予我們的權力,也是我們的責任。在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中,稍有不慎或失誤,就可能引發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甚至造成國家賠償的嚴重後果,因此即使是一些小問題也不容忽視。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降低藥品行政處罰案件執法風險談幾點粗淺的體會。

一、行政執法現狀

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藥品監管和行政執法整體形勢逐年好轉,執法案件質量也有較大提高。但是,也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適用法律錯誤

1、方法A要用,方法B要用。

如藥店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執法人員適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四十七條,對藥店處以500元罰款。本案中,藥店的行爲既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處罰。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是部門規章,效力低於上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法理學的理論,適用法律時,上位法比下位法更有效,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發生衝突時,應適用上位法。因此,本案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進行處罰。

2、適用法律和法規中的錯誤,包括適用法律和付款中的錯誤。例如,執法人員查封了一家銷售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禁止藥品的藥店,認定該藥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因爲這一條包含三個內容,不能說是一般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而應該說是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邏輯嚴密。

(二)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

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訴訟法,我國藥品監督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在藥品監督工作中,具體行政行爲程序違法,管理相對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或者判決該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所以,程序公正合法是非常重要的。有幾起藥品監管程序違法的案例。

1、表明身份程序違法。有些執法人員只說我們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他們來檢查,但沒有出示執法證件,或者沒有及時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是調查取證的大前提,也是所有行政檢查程序的最低要求。作爲行政處罰程序,它至少有三層含義:

(1)尊重當事人,樹立公務員形象;

(2)註明法定處罰主體或資格;

(3)在處罰違法或當事人不服處罰時,表明身份程序有利於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查明案件事實。

2、應避而不避。撤訴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如果我們的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知道自己的親友,就應該主動向單位負責人申請回避,而不能只是把迴避的理解變成對某人的仇殺,要求當事人迴避。從我們的實踐來看,迴避制度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很少有執法人員主動提出迴避。

3、說明理由。該程序是非法的。主要表現在管理相對人被給予行政處理時,沒有向相對人說明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忽視告知義務的履行,主要表現爲在提前送達《行政處罰通知書》和《聽證通知書》的同時,不給予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的機會,並強制當事人簽署“對通知書內容無異議,放棄陳述和辯護”等相關法律文書。在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上,沒有理由從輕或者從重處罰,不能說服人。

4、應適用一般程序,但適用簡易程序。這是實踐中常見的情況,如對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數額的罰款適用簡易程序(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和財產應適用簡易程序。

5、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有些情況下,罰款不當場收繳的,應當當場收繳。根據《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主要是:(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2)未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三)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部分案件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

個別案件的違法事實缺少違法時間和涉及的數量、價值和違法所得;有的執法人員重視對當事人的調查詢問,忽視對原始書證、物證的收集和固定;部分案件當事人身份不明,反映當事人情況的身份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未收集成證據的;收集的證據和非法事實之間缺乏相關性。

(4)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

從目前的行政處罰案件來看,事實上、證據上、程序上的問題都是個別的,最重要的是法律文書的'製作,這也是執法人員最容易忽視的。常見的主要問題有:

1、被處罰單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執法文書。括號內的內容不根據情況做取捨,需要劃掉的不劃掉。

2、無銷燬假劣藥品記錄,無罰沒物品處置記錄等。

3、備案時間不準確,如下午4:00申報時間,下午4:00備案時間,下午16:00或4:00備案時間準確,不會導致敗訴,但我局在訴訟過程中遇到了當事人提出的問題,爲什麼不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

4、個別案件筆錄的當事人對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簽署意見。

5、先登記保存項目審批表,保存項目只填寫“藥品”,不指定藥品名稱。“監督檢查類”記錄不準確,如日常監管、藥品等。

6、在撰寫個案文書時,混淆了“劣藥”與“按劣藥處罰”的定義。

二、降低執法風險的思考

作爲藥品監督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要想降低執法風險或立於不敗之地,就要努力把每一個行政處罰案件辦成“鐵案”。對此,要認真把握以下幾點。

一、證據確鑿,收集完整

證據是證明案件真相的所有事實。其類型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證人證言;⑤當事人陳述;⑥鑑定結論;⑦檢查記錄和現場筆錄。確鑿證據不僅是行政機關認定當事人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也是降低行政機關執法風險的關鍵因素。證據不確鑿的,行政處罰必然存在風險。證據一般分爲:①常規類型,如現場檢查筆錄;2核心類,如從非法渠道採購藥品的“渠道”資質證書,如假劣藥品檢驗報告;③支持證據,如證人證言、發票賬戶等。在收集證據時,必須重視和把握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證明力。第一,證據的合法性。首先要注意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證,不能以網站、報刊文章和非法數據爲依據或證據。第二,要注意取證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對於提前登記保存的項目,信息既要注意法定時限,也要注意內部的事先審批和時限。另一方面,進入司法程序後,不能擅自取證、補充證據。第三,要注意數據採集的合法性。勘驗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書證(發票、帳目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捺指印,並由兩名具有行政處罰資格的執法人員簽名。第二,證據的關聯性。第一,證據必須有關聯性,結合在一起就會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鏈。第二,所有證據都必須經得起邏輯推理,尤其是證詞不能出現矛盾或不同的結論。

第三,證據要符合客觀實際,從衆多證據中篩選提取與案件有內在聯繫的主要證據和直接證據,而不是認爲證據越多越好。第三,證據的證明力。第一,必須有滿足處罰定性的核心證明。如處罰製售假劣藥品的案件,必須寫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規定的情形除外。二、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關鍵證據。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無論是證人證言、書證、勘驗筆錄、鑑定結論等。,有必要圍繞違法案件事實收集證據。

二、法定程序,嚴格遵守

在有充分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的情況下,如果程序違法,行政處罰仍將無效,因此遵守法定程序是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所謂“程序”,簡而言之,就是事情的順序。作爲藥品監督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時刻牢記並自覺遵循《行政處罰法》和《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各項程序的要求。具體來說:第一,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爲了正確適用和嚴格區分,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只能由簡易程序處理,符合適用一般程序的必須由一般程序處理。這兩個程序不能混淆和濫用。第二,聽證程序。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處以較大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首先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第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嚴格按照聽證程序的要求辦理。第三,內部審批程序。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無論是領導還是執法人員,都要注意各種執法文書的審批和簽字,不能掉以輕心,出現錯誤。

三、適用法律,準確規範

證據和法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適用法律規定的準確規範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也是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客觀全面地分析證據,做到定性準確。第一,在違法活動中一定要有分量,要準確;第二,案件定性條款要規範,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責任”或“相應的處罰項目條款”。二是要寫法律條文全稱,不能縮寫或縮略,也不能擅自造字。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不能寫成《藥品法》,經不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第三,引用的法律條文要具體,項目和目的絕不限於條款和段落。第四,適用條款要全面。藥品被污染的,應當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四項,並引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藥,才能以假藥論處。

四、把握規模,加強審計

“尺度”是由法律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所體現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案件時,要高度重視和注意掌握這一重要的動態因素,它與前三個要素形成了緊密的辯證統一關係。輕微的過失和錯誤,一是關係到我們公正、公正的執法形象,二是可能導致行政複議和訴訟,三是爲司法機關提供了變更判決或決定敗訴的把柄。因此,一方面要制定從重、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規則。第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統一標準,互不關心。第三,要嚴格把握自由裁量權,在處罰標準上要平等對待性質相同的案件。另一方面,要從頭到尾把握和堅持複習。一是要嚴格執行合議庭制度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依靠集體智慧和力量防止自由裁量權濫用;二是要建立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問責制度;第三,建立並實施由法律人員具體承擔的案件審查和審計程序。

充分發揮法制機構職能,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考評結果,作爲單位目標考覈和執法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形成激勵機制,推進依法行政。

五、文件規範,文字嚴謹

執法文書的製作水平直接反映了行政執法的質量,也是降低執法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爲任何違法和不當的執法都會在執法文書中得到體現。提高執法文書製作水平是保證執法、降低執法風險的重要措施。第一,事實描述要清晰準確。非法醫療器械的時間、地點、數量、金額、批號、產地等。對違法行爲應當準確描述。二是告知當事人自己的權利必須在文書中明確記載,必要時可以當場向當事人宣讀。第三,筆錄中執法人員的簽名應由兩名執法人員簽名,而不是由一名執法人員簽名。

綜上所述,藥品監管行政處罰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一項長期工作。在認真實施《藥品管理法》和實施行政執法的同時,也要認真研究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問題,確保行政執法的高質量、高效率和權威性。

案件調查報告12

xx是一個總面積2391平方公里的農業大縣,全縣總人口130.5萬人,其中農村人口113.2萬人。近年來,縣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離婚案件648件,佔民事案件數的39%,佔全院受理案件數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離婚案件557件,佔民事案件數的39.8%,佔全院受理案件數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9件。離婚案件佔全院各類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農村離婚案件佔85%。農村大量離婚案件的產生反映出許多深層次的社會問題,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門、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工青婦等羣團組織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對新時期正確處理農村婚姻家庭問題提出了許多新課題。近期,我們隨機調閱了20xx年以來100件農村離婚案件的卷宗,從中分析並總結出一些帶有共性的特點、成因,並針對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農村離婚案件的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多爲外出打工的農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這類案件佔到85件。這些當事人一般集中在春節前後打工回鄉過年、省親期間到法院起訴離婚。從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內,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數達120人,審查後能夠受理的117件,佔同期各類案件受理數的87%,呈現出一枝獨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離婚案件達到31件,創下我院歷史新高。

(二)女性作爲原告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爲原告起訴離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對比男性高,離婚後不會面臨生存困境,多不主張家庭財產權和子女撫養權,有的即使提出此類主張也不十分強烈,而要求離婚的態度相當堅決。不惜捨棄親情,放棄財產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離婚當事人年齡小,婚齡短。從百件案件的統計看,離婚當事人的平均年齡爲31.39歲,其中男性最低年齡爲32.1歲,女性爲30.6歲,年齡在40歲以上的當事人僅有12人。婚齡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齡4年10個月,婚齡最短的只有90天。

(四)離婚當事人的文化程度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當事人中,國小或國中文化的佔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僅有84人。

(五)離婚的理由有所變化。以前,婚姻案件中離婚的理由多爲暴力因素所致,導致案件當事人感情破裂而離婚。目前,該類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明顯下降,僅佔3%。還有的當事人雙方婚前不認識,後經人介紹相識,而後結婚,因婚前無感情基礎,婚後沒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無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離婚,結束沒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審理難度增大。當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慮、痛下決心後起訴離婚的。因此案件調和難度大。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很難拿出確鑿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加大了法院審理難度,使法院無法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百例離婚案件調解和好的僅有15件,調解離婚的46件,判決不準離婚的12件,判決准予離婚的27件。

二、農村離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們通過閱讀卷宗、走訪當事人、與案件承辦法官座談等形式,對當前農村離婚案件的成因進行了深入的分析。過去我們認爲,農村當事人提出離婚主要原因是買賣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幾類等

較爲正當理由。但通過調研我們發現,當前農村離婚案件形成的原因發生了變化,呈現出多因並存的局面,離婚理由的正當性也受到了挑戰。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加大。這是農村離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區是農業大縣,人均土地僅爲1.2畝,經濟較落後,爲尋找更加舒適的生活空間,受“淘金熱”的衝擊,大量青年男女紛紛外出打工。目前,全縣外出打工農民有25.6萬人,使成爲我省勞務輸出大縣。由於與打工地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的極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發生蛻變,產生婚外情。在產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況下,女性想通過離婚達到“去舊迎新”的目的,一離了之。大多數女性主動提出離婚,均基於這一類原因。少數發起來的男性農民,飽暖思淫慾,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祕書陪伴,漸漸喜新厭舊。但通常他們不主動要求與“妻子離婚,但長期不履行夫妻義務,對妻子、孩子、家庭不聞不問,迫使女方提出離婚,使女方成爲“被動中的主動者”,而達到離異目的,這也是導致女性提出離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縣找郢鄉42歲吳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築與她人姘居長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錢,全靠她一人帶着三個孩子,耕種近十畝承包地,還要照顧兩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壓和感情長期遭受摧殘的情況下,吳某被迫起訴離婚。

案件調查報告13

訴訟文書材料是訴訟檔案形成的重要依據,其排序是否規範直接影響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訴訟檔案的利用。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定的卷內目錄的內容進行操作的。隨着民事審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審卷內目錄內容已顯現出一些不足。爲進一步規範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便於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檔案的利用,筆者通過相關調查研究,針對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歸檔排序中存在的問題,並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的工作經驗,對如何改進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內容及排序提出拙見,欲以司法同仁探討。

一、基本情況

1.《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以下簡稱《歸檔辦法》)施行前,卷內材料的排序隨意性大。

2.《歸檔辦法》施行後至1997年,按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定,民事、經濟案件按照卷內目錄內容排序裝訂歸檔,卷內材料較爲有序。

3.1998年,開始探索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民事、經濟案件根據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後增加了“當事人訴訟須知”、“舉證須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限期舉證通知書”等《歸檔辦法》中卷內目錄排序所沒有的材料,而卷內目錄的排序內容沒有變,審判人員只是將新增材料隨意裝入卷內或附卷。

4.20xx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及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先後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據交換通知書”、“轉換程序通知書”、“證據交換筆錄”、“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申請證人出庭、證據調查及批覆”、“領取裁判文書通知書”等原卷內目錄排序中所沒有的內容。對此,在不改變《歸檔辦法》排序原則的基礎上,審判人員把出現的新材料按卷內目錄中相應的內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規範。

二、卷內文書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與當前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存在着脫節和不符現象,主要表現在:

1.《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有相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司法改革發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與經濟案件屬不同類別的案件,民事卷內的目錄內容只有20項,經濟卷內的目錄內容有26項,二者內容完全相同之處只有6項,不同之處有22項。隨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經濟案件與民事案件統稱爲民商事案件,而目錄內容無論是20項還是26項,均不適應當前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材料歸檔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後,《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不能體現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新特點。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訴訟文書材料,如:立案時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外,出現了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廉政監督卡、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規定》施行後,當事人依據《證據規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答覆的材料;經當事人申請、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法院在開庭審理前要進行證據交換製作的證據交換筆錄;轉換程序通知書等與案件相關聯又必須附卷的相關材料,但卷內目錄又沒有這些內容。因此,卷內目錄急需增加這些新內容,以體現審判方式改革的新特點。

(二)對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不重視

筆者經過調研發現,審判人員對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問題重視不夠,沒有考慮卷內材料排序管理的規範性問題、排序裝訂的效率問題、以及訴訟檔案的利用問題,致使當前檔案裝訂的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隨意性大,出現零亂無序、不規範的`現象,直接影響了檔案的質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統一

民事審判大格局形成後,對於民商事一審案件中出現的新材料、新訴訟文書,雖然採取了相應措施,但做法不統一,主要表現在:

1.有的分散放在卷內目錄的位置。雖然在卷內目錄反映了材料名稱,但顯得分散、零亂。

2.有的放在與卷內目錄相類似的位置,所作的調整不夠完整。雖對增加的一些新材料,如:“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延長舉證期限、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重新鑑定的申請及法院的通知書或決定書”在“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作了一些修訂,但不夠完整,排列順序不統一。

三、改革民商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的建議

爲了規範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更好地發揮訴訟檔案爲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務的作用,筆者經過調查研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自身的工作經驗,對民商事一審案件訴訟文書材料卷內目錄排序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的內容

筆者認爲,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除了內容相同的6項應當保留外,其餘可用的、不同的、且內容不完整的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併修改、補充,使民商事一審案件的卷內目錄更加完善。

1.“立案審批表”修改爲“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統計信息管理的規定。

2.“起訴書或口訴筆錄”與“起訴書及附件”合併修改爲“起訴狀及附件”。因爲,把起訴書改爲起訴狀,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符合當事人對它的一般稱謂。實踐中,一些不識字的當事人請人代書起訴狀,很少口頭起訴,因此,建議取消“口訴筆錄”。

3.“立案(受理)通知書”與“受理案件通知書”合併修改爲“受理案件通知書”,並結合審判工作改革後增加的新的訴訟材料,如“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等。這些新材料都是立案時,法院必須送達當事人,告知其訴訟的有關規定,需要附卷的材料。

4.“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與“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合併修改爲“減、免、緩交訴訟費申請、審批手續及繳納訴訟費收據”。因爲,有的案件當事人起訴時經濟上確有困難,提出減、免、緩申請及法院是否准許的審批手續都要附卷,而原目錄內容簡單,實踐中操作不便,補充完整後清晰明瞭,便於操作。

5.“應訴通知書回執”與“送達起訴書回執”合併修改爲“應訴通知書”、“送達回證”,同時增加“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公告及張貼依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等”、“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第三人蔘與訴訟申請及批覆”等內容。因爲,有的訴訟文書必須送達給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達;有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需要追加當事人;有的案件出現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這些訴訟文書真實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問題,也必須附卷。

6.“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鑑定委託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與“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合併修改爲“原、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因爲,該欄目是反映各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情況,不應把“鑑定委託書”放在該欄目,應予以取消。

7.“原、被告舉證材料”修改爲“證據收據、原、被告及第三人舉證材料”。因爲,有的案件會出現第三人的舉證材料;《證據規定》要求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因此,應增加第三人舉證材料和證據收據。

8.“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申請及本院裁定”修改爲“財產保全申請(擔保)、先予執行申請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複議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因爲,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採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所必需的,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9.“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的執行記錄”修改爲“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筆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等材料”。因爲,這些材料涉及法院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執行情況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須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10.“詢問、調查取證材料”與“詢問、調查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合併修改爲“詢問、調查(勘驗)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同時增加“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手續及批覆”。因爲,當事人依據《證據規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書及法院是否准予的批覆是反映審判改革出現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關於證據的有關規定,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案件調查報告14

保險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事關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慎便會影響保險業的形象。爲此,內蒙古保監局制定下發了《受理保險舉報投訴案件調查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該《規程》從覈查和立案、調查與取證、結案三個環節對受理保險舉報投訴案件調查工作進行了規範。

覈查和立案環節

一是建立預審查制度。案件承辦部門在登記接收保險舉報投訴案件後,應及時進行預審,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於分管局長籤批後3日內退回法制處並做出相關說明。

二是明確了覈查範圍。所有實名保險舉報投訴事項都應進行調查覈實,且在調查覈實過程中可以要求舉報人說明情況,提供資料;匿名保險舉報投訴事項則應區別情況辦理,凡舉報線索清楚,附有一定證明材料的,均應調查處理。

三是規範了立案流程。對屬於案件承辦部門職責範圍並決定赴現場進行檢查的舉報投訴案件,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經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提請分管局長籤批。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決定立案之日起3日內指定案件調查人員,並啓動相應的現場檢查程序;決定暫時不予立案的,不直接進入現場檢查程序,需要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進行現場調查覈實的.,案件承辦部門可以下發《案件調查通知書》,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覈實,形成案件調查報告,由分管局長根據案件調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立案。覈查完成後決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長在立案審批表上籤批意見;覈查完成後決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長在信訪案件辦理單上籤批意見。四是實行迴避制度。《規程》明確規定,案件調查人員與舉報投訴案件調查事項或者信訪人、被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調查與取證環節

一是規範了案件調查程序。調查人員在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件等合法證件。在具體取證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現場檢查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編制案件調查工作底稿,如實記錄檢查相關情況和認定事項內容,具體檢查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案件調查報告15

市信訪局:

按照市信訪大廳《來訪事項轉送通知單》(伊信訪轉字[20xx]149號)要求,我廠信訪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王晶瑩上訪問題,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上訪人王晶瑩,女,46歲,多年下崗,20xx年辦理了退休。該人從1996年我市企業實行養老統籌開始到20xx年,始終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直至20xx年,才分兩次補交了1996年至20xx年欠繳的養老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加企業承擔部分)共計9,505,89元。當時,人勞部門同志已經爲其講清楚企業部分交不上了,但王晶瑩同志主動要求補交,並認可個人部分和企業部分統由其個人承擔。現上訪人王晶瑩反悔當初,要求我廠償還她繳納的.養老保險企業承擔部分;同時,還要求工廠補發她的下崗生活費。

我廠於1995年全面停產,企業無財力,職工養老保險企業承擔部分完全由天保補助解決。具體由市財政控制使用,按職工個人交納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資金匹配,每年辦理一次。職工個人沒有交納的,天保補助不匹配。由於王晶瑩同志在1996年至20xx年期間,沒有按年度及時交納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金,致使企業應承擔的部分沒有匹配上。起因在於王晶瑩同志個人沒有及時繳費。類似情況,我廠還有百餘例。

處理情況:

1、關於王晶瑩同志要求我廠償還她繳納的養老保險企業承擔部分,我廠將積極對上請示爭取匹配資金;

2、關於補發下崗生活費問題,我廠現有在冊下崗職工167人,無一人享受下崗生活費,因此,根本不存在補發放下崗生活費問題。

當否,請指示。

  伊春木材綜合加工廠信訪辦

20xx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