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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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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報告範圍: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1、因自然災害或人爲因素使飲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飲用水水質出現異常,影響飲用者正常生活;

3、輸配水管網破損或二次供水設施防護不嚴,使飲用水水質惡化;

4、飲用水水質污染,造成介水傳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顯的污染源,並懷疑飲用水源或飲用水水質有可能受到污染。

(二)後勤部門應針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範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三)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供管水員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單位生活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領導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四)在水污染事故發生期間,應密切注意事態發展,及時進行水質檢測,並在第一時間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和處理報告。

(五)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水污染事故。

(六)報告方式及電話:在當面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向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瞭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羣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爲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飲用者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飲用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後方可供水,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並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行政處罰。

  篇二:學校水污染報告制度

一、學校水污染報告人職責

1、校長是水污染事件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2、凡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均爲責任報告人。

3、在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校(班)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

4、負責建立、健全本校(班)水污染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現、收集、彙總與報告管理工作制度。

5、協助上級衛生部門對本校(班)發生的污染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對本校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督促、檢查。

6、負責組織開展對本校(班)全體師生水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水監測與報告

學校建立由學生到教師、到學校疫情報告人、到學校領導的污染髮現、信息登記與報告制度。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發現突發事件後,在一小時內向區防疫和教育局彙報。

  篇三:自來水站水質污染事件報告制度

爲加強我村自來水站供水安全管理,特制定水質污染事件報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水污染事故報告體系,落實責任。

二、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並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飲用水污染事件。

三、若發現飲用水的感官物理性指標(溫度、色度、嗅和味、渾濁度、透明度等)發生改變時,要及時向當地衛生部門報告。

四、發生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應在最短的時間內準確報告當地衛生部門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五、報告時要講清污染事件發生地點、類型、可能的影響和已採取的措施等,並對事件發展動態及時續報。

六、在報告水質污染事件的同時,要做好污染水質留樣,以備下一步檢測需要。

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及時提交事故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