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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資料

作文1.11W

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這一國際日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以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資料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爲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爲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同時,選擇這樣一天作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爲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髮布新聞公報、向公衆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爲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通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衆徵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一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爲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諮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爲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