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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婚假國家規定2016大綱

其他3.21W

廣東婚假規定:

廣東省婚假國家規定2016大綱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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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天數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層面。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晚婚假天數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係),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係)。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