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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追加被告申請書範文

申請書3.13W

原告追加被告申請書如何寫?以下是小編收集的幾篇原告追加被告申請書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原告追加被告申請書範文

範文一:原告追加被告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李飛,男,漢族,1975年5月14號出生,住湖北省博羅縣羅陽鎮觀園區衛園5座3號,身份證號碼:xxx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追加實際受益人葉成發爲【2011】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號南充鼎力起重機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之被告,參加該案訴訟。

事由:申請人原本與實際受益人葉成發達成租賃協議,租賃屬於實際受益人葉成發所有的位於十堰市大朗鎮大井頭村民營工業區盈豐一路32號的廠房與朋友準備合夥開辦一家五金加工廠。申請人與南充鼎力起重機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簽訂之後不久,實際受益人就強行將申請人等驅趕了出來,五金加工廠沒有能夠開辦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機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裝的起重機【俗語叫做“天車”】申請人還沒有來得及使用就被實際受益人佔有了,有鑑於此,爲了幫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確認實際責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請,請求依法追加實際受益人爲【2011】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號南充鼎力起重機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之被告,參加該案訴訟。

特此申請,謹請依法予以處理。

此致

十堰市第二人民法院

申請人:

範文二:原告追加被告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現住,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追加申請人爲貴院已受理的糾紛案件(案號:(2011)民一初字第號)的共同原告。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該案的原告()及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的關係,應屬於該案的共同原告。若該訴爭的房產爲父母的遺產,申請人理應作爲共同繼承人,但被告卻將申請人列爲第三人,有悖法理,有悖於親情。現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申請人屬本案共同原告的主體範圍,請求貴院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准予追加申請人爲本案的共同原告。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範文三:追加被告申請書

申請人:陳某,男,漢族,生於1978 年5 月4 日,個體工商戶,住歷城區仲宮鎮高爾鄉鎮,身份證號碼:370112191019 ……

被申請人:王某,男,漢族,生於1980 年10 月9 日,住址: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衛生院宿舍1002 號,身份證號碼:370111101009 ……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漢族,生於1983 年2 月5 日,住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桃科2152 號,身份證號碼:370102190205 ……

申請事項

追加被申請人王某、王某某爲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陳某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貴院業已(2011 )歷城民初字第11345 號案件受理,被申請人王某、王某某與本案正在進行的訴訟,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關係。

2011 年1 月6 日 被申請人王某駕駛王某某所有的車牌號爲魯AEXX65 的大貨車到申請人處修車。修車過程中王觀軍倒車過猛致使車板掉落,掉落的車板將本案原告砸傷。兩被申請人是本案的實際侵權責任人,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二者參加訴訟,有利於法庭查明事實真相,明確法律責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特申請追加被申請人王某、王某某爲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此致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範文四:追加被告申請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 ,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國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 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爲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 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 的一個司機,後被丁 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 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佔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爲止,上訴人爲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着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佔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佔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

代理律師: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