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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保證書範本

保證書1.32W

現如今,保證書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鮮見,保證書是保證者提出保證時使用的專用書信信或文字材料。你所見過的保證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婚內保證書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婚內保證書範本

婚內保證書範本1

爲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選擇讓伴侶寫保證書,約定關於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那麼,婚內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願淨身出戶並放棄小孩撫養權”的保證書內容爲例進行分析。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3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保證書中關於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戶”的條款並非爲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證書是經過當事人考慮後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爲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關於保證書中“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

這一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婚姻法苑贊成“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放棄撫養權的承諾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爲《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於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爲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婚內保證書範本2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

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於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爲其不具拘束力: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姦)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爲原則處理;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爲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後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爲條件,以財產權利爲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淨身出戶”能否兌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淨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婚姻不是一紙合同,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做出的一生的無條件承諾。婚姻是雙方做出的無條件承諾,任何保證和契約都是空談。出軌這種事不是用保證書可以解決的,就如畫餅充飢一樣。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爲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婚內保證書範本3

婚姻是愛情的結晶,是幸福的開端。同時也意味着一份責任的開始和承諾的兌我曾經說過要給我愛的人以幸福和呵護我也一定會做到,所以今天我做這份保證。

1.從今天起,我保證:我對老婆的愛愈來愈多,全心全意,永遠專一。

2.從今天起,我保證:永遠對老婆好,永遠對岳父岳母好,永遠對老婆所有的親人好。

3.從今天起,我保證:婚後的生活有老婆主宰,一切聽從老婆的安排。不跟老婆頂嘴,老婆生氣時要哄老婆開心,老婆不對時要等老婆心情好時耐心開導。不火上澆油、意氣用事。

4.從今天起,我保證:家中財權有老婆掌管(永遠),所需一切支出提前向老婆申請。不亂花錢。

5.從今天起,我保證:每月工資個人無權支配,必須全額如實上交,零花錢由老婆配給。

6.從今天起,我保證:家中一切家務由本人主動完成,老婆如做家務,本人要誠惶誠恐,羞愧難當。

7.從今天起,我保證:在外期間,不跟異性-交往過密,時刻提醒自己,我是老婆的私有財產,決不想、不做對不起老婆的任何事。

8.從今天起,我保證:兩人發生不愉快時,無論誰對誰錯,本人需先向老婆主動道歉 ,哄老婆開心。

9.從今天起,我保證:決不讓老婆受任何委屈,在老婆面前永遠是溫順的寵物,在外人面前是老婆兇15猛的保鏢,老婆受委屈需瘋狂捍衛老婆。

10.從今天起,我保證:要捍衛老婆在家中永遠的主權,永遠聽老婆的話,永不叛家。

11.從今天起,我保證:永遠支持老婆工作,並配合幫助老婆完成工作任務。

12.從今天起,我保證:老婆永遠是對的,錯的也是對的。

13.從今天起,我保證:在外面要努力工作,好好做人,給家裏爭光,給老婆爭光。

14.從今天起,我保證:在家裏老婆永遠是最聰明的人,永遠不欺騙老婆,永遠不說老婆笨,不嫌老婆什麼都不會幹。

15.從今天起,我保證:老婆是用來愛的,用來呵護的,好好疼老婆,愛老婆,給老婆永遠的幸福是我的最終目標和追求。

本人保證永遠一心一意愛敏子,本保證有效期一萬年。

  保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婚內保證書範本4

摘 要:婚內保證書通常是夫妻雙方發生矛盾時,有過錯的一方爲了挽回婚姻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爲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於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婚內保證;財產分配;婚姻關;子女撫養權

一、有關婚姻關係解除的.保證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犯錯後,犯錯一方做出的婚內保證書中通常包含,若再犯錯即解除婚姻關係的內容。那麼,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可否以此爲依據作爲離婚的充分條件呢?哈爾濱日報(20xx年11月19日第007版)刊載了一個有關婚內保證書的離婚案件,原告與被告結婚後生一女。婚後被告生活不夠檢點,曾於20xx年11月28日向其妻作出了一份書面行爲保證,保證如同其他女人有密切來往或不正當關係,自願離婚,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20xx年9月份,被告與一美容院女子同居。於是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爲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據法官介紹,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爲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據此,除協議離婚外,訴訟離婚的依據只能依據《婚姻法》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爲依據而不能單純以婚內保證書的有關雙方關於離婚的保證協議爲依據,因爲其並不能充分證明雙方是否感情確已破裂。

二、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保證是否有效

對於財產分割問題的保證是否有效根據現實生活的案例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可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1.約定明顯超出當事人實際承受能力時不具有法律效力

寧波日報(20xx年4月14日第A1版)刊載一案,妻子發現丈夫有了婚外情後丈夫向妻子作了保證,稱今後不再與對方交往,並寫下“保證書”,承諾今後如做對不起妻子的事,將自願賠償800萬元。但妻子發現丈夫與第三者仍交往頻繁,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其根據承諾賠償800萬元。但是最後法院的判決卻沒有以此婚內保證書爲依據,認爲該保證書無效,

判決適多分配財產而並未判決保證書中所約定的800萬元。法院的主要依據和理由是:分配給原告800萬元明顯超出了被告的實際經濟狀況,只是當時被告暫時妥協的安撫性約定,被告並沒有經濟能力賠償800萬元,難以確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實。若以婚內保證書的保證爲依據顯然不合理。

2.約定系雙方自願且意思表示真實符合當事人實際情況時應具有法律效力

哈爾濱日報(20xx年7月25日第007版)刊載市民原告(女)與被告自20xx年5月登記結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被告往往動不動便對原告施以拳腳。20xx年7月,被告再一次對原告進行打罵後,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向原告寫下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後不打原告。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原告一人所有。”20xx年8月,被告在酒後又將原告打得頭破血流,原告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高對離婚並無異議,但認爲保證書是爲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餘萬元的財產全部給原告顯失公平。後法院審理認爲,該保證書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爲,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原告“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3.婚內保證書不能作爲離婚時財產分配的絕對依據

部分專家學者認爲婚內保證書所記載的一方所犯的錯誤通常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雙方離婚是因爲保證書中所述原因,因此在訴訟中並不能完全以婚內保證書作爲證據,還要配合其他合法證據證明,如夫妻一方給另一方造成了可鑑定的傷害如家庭暴力,法院則會以醫院鑑定爲依據判決犯錯一方給予另一方損害性賠償或者財產分配更加傾向於受害一方。此種觀點下,婚內保證書只能視爲一種“君子協定”用來約束夫妻雙方行爲,並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

三、有關子女撫養權的保證是否有效

大多數學者認爲婚內保證書對於子女撫養權的保證的效力上可分爲兩種情況。第一,絕對無效。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根據此條,若母親無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三種情況,則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權歸母親所有,如有此三種情況則隨父生活,此時則不能依據婚內保證書的依據來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此時婚內保證書對於子女撫養權額保證無效。第二,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爲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若夫妻雙方都符合對於哺乳期後的子女的撫養條件的,婚內保證書的保證則是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四、結語

婚內保證書中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看是否符合夫妻財產協議的法律要件,即是否具有夫妻法律關係,是否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約定是否自願,內容是否合法,還要看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符合當事人實際經濟狀況。對於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要分具體情況確定。

參考文獻:

[1]潘志凡.夫妻間侵權行爲法律問題研究[D].遼寧大學,20xx.

[2]李洪安.論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立法構建[D].吉林大學,20xx.

婚內保證書範本5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後,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爲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爲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於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於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係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爲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例如,xx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爲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