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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個人版)

家居2.69W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方將所屬的房屋租賃給乙方使用,爲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座落位置、面積、間數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限爲 年。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方式
乙方向甲方繳納月租金爲 元,交納方式爲現金支付,按月交納,即每月 日前乙方須一次性向甲方交清當月租金。
第四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按照合同雙方約定的時間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如逾期交付,則視爲違約。
2、甲方應當保證對該出租房屋擁有所有權。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當合法經營活動。
第五條:乙方義務
1、甲方將現有庫存商品 元折價爲35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必須一次性
繳納35萬元後,纔可以簽訂本合同,否則本合同不生效。(如甲方實有庫存商品有所變化,則乙方按比例增減應繳貨款)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繳交租金,如逾期繳交,則視爲
違約。
3、乙方必須合理使用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租賃期間由乙方負責承擔房屋的維修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
4、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所承租的房屋轉租他人,否則,則視爲違約。
第六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當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如有違約行爲,則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對方還有權終止本合同。
第七條:其它約定
1、租賃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和添加設備,但不得改變房屋的'主體結構和損壞房屋牆體及原有的裝潢設施。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後,乙方在不損壞房屋結構及牆體設施的情況下,對能夠搬走的設備,應當及時搬走,如逾期超過三天不搬,則視爲乙方放棄該設備的所有權,該設備的所有權轉由甲方無償取得,乙方進行裝修的不能拆下搬走的部分,則直接由甲方無償取得。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向甲方交納履約保證金 元。如乙方能夠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租賃期滿後,甲方應當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乙方;如果乙方在租賃期間有違約行爲,甲方則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

房屋租賃合同(個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