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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哪些情形屬於無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爲;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爲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標籤:無效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