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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子女有什麼後果

《婚姻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確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無效婚姻或被撤銷是自始無效的。因此,在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應爲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與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其父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父母子女之間存在天然的血緣聯繫,因此,《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具體包括: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子女有什麼後果

(1)父母對該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該子女成年後對父母負有贍養的義務。

(3)父母與該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此外,在監護、代理、收養等涉及父母子女關係的事項中,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父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在無效婚姻當事人終止同居關係時,有關子女的扶養歸屬、扶養費的負擔等問題,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這樣對保護無效婚姻中的子女權益是十分必要的。